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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部分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 合同编号: 受 托 人: 托 管 人: 签署时间: 甲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目录 前言 . 1 第一章定义 1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4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7 第四章委托投资资产 . 10 第五章投资政策与变更. 11 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2 第七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12 第八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3 第九章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 . 14 第十章委托投
2、资资产的估值. 17 第十一章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 20 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24 第十三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 . 25 第十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27 第十五章禁止行为 . 29 第十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 30 第十七章争议的处理 . 30 第十八章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 . 31 第十九章保密条款 . 34 第二十章通知与送达 . 34 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项 . 35 1 前言 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 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0
3、 号) 、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 方签订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 。 第一章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 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 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公司发起、公司职工参与、 经过公司和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 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 资 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 办法、支付
4、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 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 等法律文件组成。 2 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 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1.5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乙方投资 的资产。 1.6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及其职工。本合 同中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7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1.8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
5、定的养老 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 1.9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 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 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 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 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 1.12 投资管理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企业年金计 划投资管理合同 及其附件, 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 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1.13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 专门用于归集企业 年金缴费、 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
6、待 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 3 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1.14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 指托管人开立的, 专门用于所托管的 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 1.15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 资单元。 1.16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 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 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 1.1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 专门用 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 用存款账户。 1.18 交易日:指上
7、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 常的营业日。 1.19 估值日:为交易日。 1.2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 定的特殊估值日, 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 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 1.21 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1.22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 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1.23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 户之间的资金划拨、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 银行间债券市场、 4 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
8、 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 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 1.24 开户费用:指为企业年金计划以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 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 1.25 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1.26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 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 1.27 法律法规 :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 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 1.28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
9、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 易系统故障。 1.29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 失均指直接损失。 第二章声明与承诺 2.1 甲方声明与承诺。 5 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 产的法人受托机构。 2.1.2 甲方声明已受公司委托,履行企业年金计划 受托管理职责。 2.1.3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
10、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 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1.4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 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 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 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 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 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 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 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 基金财产。 2.1.7 甲方承诺提
11、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 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规范。 2.2 乙方声明与承诺。 6 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企业年 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企业年金基金投 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 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 2.2.3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 使其在本合同
12、约定的权利, 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 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2.4 乙方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 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 2.2.5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甲方介绍的投 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甲方参考。市场存在风险,乙方不 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 利。 2.2.6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 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2.2.7 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 用科学的手段管
13、理和控制风险, 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 的保值增值。 2.2.8 乙方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 7 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进行投资运作。 2.2.9 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和其他管理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 同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2.2.10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 生实质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2.2.11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 规范。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监
14、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 行投资管理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投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 3.1.2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臵策略。 3.1.3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3.1.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企业年金 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管理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 3.1.5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3.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 8 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 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
15、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 管理。 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 足额支付投资管理费。 3.2.5 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投 资管理工作。 3.2.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 资意向等。 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 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 工作。 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3 乙方的权利。 3.3.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3.3.2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 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 3.3.3 要求甲方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其对委托投资资 产的投资管理。 3.3.4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必需的资料及相 9 关信息。 3.3.5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 3.3.6 有充足理由认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甲方的行为对乙方不 公正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投诉。 3.3.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乙方的义务 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 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如相关法律法
17、规调整, 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 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 3.4.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委托投资资产。 3.4.3 与甲方、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 3.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委托投资资产。 3.4.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 3.4.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 3.4.7 接受甲方及托管人的监督。 3.4.8 执行甲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臵策略。 3.4.9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3.4.10 定期向
18、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 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 3.4.11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 10 业务情况的报告。 3.4.12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 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 年。 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 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 3.4.14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委托投资资产 4.1 初始委托投资资产的划拨。 甲方应当于各有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初始委托 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
19、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 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4.2 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 合同期内,委托人将追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受托财 产托管账户后, 甲方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将委托投资资产划 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 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 4.3 委托投资资产的提取。 在合同存续期内, 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 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根据甲方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 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并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 知甲方及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如下: 11 4.3.1 提取金额占通
20、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 以下的(不含 5% ) ,应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 4.3.2 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 以上的(含 5% ) , 应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通知; 4.3.3 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相关机构做出限制性 规定或约定导致全部或部分企业年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导致乙 方无法按照前述流程处理委托投资资产提取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当另 行协商解决; 4.3.4 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或因托管人 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拨资金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 任。 第五章投资政策与变更 5.1 投资目标。 在充分
21、考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管理, 争 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5.2 投资原则。 遵循谨慎、 分散风险的原则, 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定增 值。 5.3 投资政策。 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 进行委托投资资产 的投资管理。 12 5.4 投资政策的变更。 5.4.1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 ) 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 同意。变更后的投资政策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规 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 5.5.2 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 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投资政策通知乙方。 第六章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6.
22、1 投资经理的指定。 乙方指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 投资 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 ) 。 6.2 投资经理的变更。 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当于该投资经理 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且于乙方 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暂时由乙方安排的代理人行使投资经理的职 责,但暂管时间不得超过10 个工作日。乙方在指定新的投资经理或 代理人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第七章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 7.1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 7.1.1 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当选择有足够的交易和 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托管人。 13 7
23、.1.2 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协议,并指定专用 交易单元用于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工作。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 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以进行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 7.1.3 如乙方兼任证券经纪商的, 乙方不必签订交易单元协议, 但应当及时将交易单元号、佣金标准等信息通知甲方和托管人。 7.2 证券经纪商的变更。 乙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 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当提前 1 个月通知甲方和托管 人,原任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 第八章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8.1 交易清算授权。 8.1.1 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
24、委托 投资资产的清算、 证券交收和其他交易业务, 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 意或授权。 8.1.2 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 卖交易,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令办理交易清算,且不得妨碍乙方本合 同约定的交易权限。 8.2 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 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 8.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 8.3.1 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当及时向 14 托管人出具相应投资指令,并为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 8.3.2 甲方要求托管人在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 后,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和相关业务处
25、理。 8.4 乙方应当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 超卖等行为。如乙方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托 管人清算困难和风险的, 托管人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乙方,乙 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和托管人造成 的损失。 第九章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 9.1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界定。 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投资比 例及投资范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规定的投资行为, 但是因被动超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 9.2 越权交易的认定。 托管人发
26、现乙方出现越权交易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并向 乙方发出越权交易通知: 9.2.1 乙方对越权交易行为无异议的,托管人按照9.3 的规定进 行越权交易处理。 9.2.2当乙方与托管人对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交易存在争议 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争议事项予以认定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和 15 乙方,甲方认定为越权交易的, 托管人按照 9.3 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 处理。甲方认定为不越权的,托管人按乙方指令执行。甲方在合理时 间内未予答复的, 视同甲方认可托管人的意见,乙方按托管人的通知 执行,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造成的损失,如确不可归责于乙方,则乙 方不承担责任。 9.3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 9.3.
27、1 乙方下达的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 管人应当拒绝执行。 9.3.2 乙方下达的已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越 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 券,乙方应当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 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 (含相关交易费 用)由乙方负担,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 9.3.3 乙方应当及时查明越权交易的原因及责任人,并向甲方 及托管人提供越权交易报告。 9.4 被动超标的处理。 被动超标一般包括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 不可预知的中签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况。 被动超标包括投资比例被动
28、超标和投资品种被 动超标。 9.4.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 9.4.1.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是指乙方日常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及投资政策的约定, 但因乙方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比例超过规 16 定的情况。 9.4.1.2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一般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导致资产 的市值变化、 申购新股时因不可预知中签率而导致的超标、债转股导 致的超标、投资组合规模变动(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或提取)导致超 标等客观情况。 9.4.1.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 出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 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后, 乙方应当在相关 品种可上市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9.4.1.4
29、 当因委托投资资产追加或提取导致乙方管理的单个投 资组合基金规模一次性增加或减少50% 以上时,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 发生之日起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9.4.1.5 自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至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 围内的期间,该类资产的投资仅限于向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方向操 作,严禁逆向操作。 9.4.2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 9.4.2.1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指因非直接投资而持有证券或合规 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 因乙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持有相关证券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投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或投资组合投资运作监督 事项表约定的禁止持有的投资品种的情况。 9.4.2.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30、,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 出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 发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后, 乙方应当以投资 组合资产净值最大化为原则,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的10 个交易日 17 内调整完毕。 第十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 10.1 估值目的。 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 10.2 估值日。 估值日为交易日。 10.3 估值对象。 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 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 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 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 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
31、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10.4 估值方法。 10.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0.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和基金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18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32、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0.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10.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33、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10.4.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0.4.2.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0.4.2.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10.4.2.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 19 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10.4.3 全国银行间
34、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0.4.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4.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10.4.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 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 10.4.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 乙方
35、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4.8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10.4.9 当乙方与托管人对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 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托管人 估值结果为准。 20 第十一章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 11.1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投资 管理费模式,二是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本合同约定,委托投 资资产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款的模式执行。 11.2 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
36、。 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 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从 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 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 基金资产净值的1.2 。 11.2.1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 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 费计算方法如下: I=EU/当年实际天数 I :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 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 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 ; U: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 11.2.2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支付。 固定投资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 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并将固定投资管
37、理费清单及 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个工作 日内审核确定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 21 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固定投 资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2.3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 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 11.3 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 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 对超 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 % 的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 资产
38、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 净值的 1.2 。 11.3.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 11.3.1.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 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 逐日累计。 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 法如下: T=ER当年实际天数 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 E: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 计提) ; 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 11.3.1.2基本管理费的支付。 基本管理费按季支付。 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日内, 22 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并将基本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 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审核确
39、定 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 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若遇公 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3.2 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11.3.2.1 业绩报酬的计提。 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 每一会计年度如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 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 % 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业绩报酬 = 时当 时当 nn nnnn BA BAYBA 0 )( 其中: 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 An为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Bn为当年末按业绩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
40、净值,其计算 方法为: t D d dt n t tn r CB 10 1 当年实际天数 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23 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 (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 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 加委托投资资产时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 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 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报酬基准收益率。 注: 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0为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 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 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 本考
41、核年年初委托资产净值需扣减上 一年业绩报酬。当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 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 11.3.2.2 业绩报酬的支付。 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支付。每年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个工作 日内,乙方计算业绩报酬支付额并将业绩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 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 甲方在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 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将业绩报酬支付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 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1.3.3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年/ 季度 (成立当年 / 季或最后一年 / 季)为
42、非完整会计年 / 季度,以当年 / 季的实际运作天 数计提并支付。 24 11.3.4 合同有效期内, 乙方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 (包括基本 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总额不得超过管理费上限。 管理费上限的计算方 法如下: 管理费上限基本管理费总额/ 基本管理费率 1.2% 11.4 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 定。 相关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 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托管人。 11.5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 托管费、账户管理费、 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 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章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12.1 乙
43、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管理费中,提取20% 作为投资 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 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12.2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乙方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 财产净值的 10% 时可以不再提取。 12.3 发生第 12.2 款的情况后,若因如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 增加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被使用而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 额低于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10的,乙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 费中继续计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直至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 到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止。 12.4 如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减少而
44、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 25 金余额超过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10,乙方暂停计提投资管理风 险准备金,不得动用或支取超额部分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12.5 当本合同终止时, 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 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 乙方应当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 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 直至该投资组合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 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 生投资亏损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投资管理风险 准备金划归乙方。 12.6 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12.5 款 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划归乙方。 12.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
45、金由乙方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 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 投资收益, 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 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 12.8 乙方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计提,并与托管人核对投 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托管人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收取托管费。 第十三章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 13.1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 13.1.1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3.1.2 委托投资资产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 26 为记账单位。 13.1.3 企业年金基金采
46、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按照 企业会 计准则第 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 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13.1.4 乙方和托管人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单独建账、 独立核算。 13.1.5 托管人负责复核和审查乙方计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 净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 13.1.6 乙方应当定期与托管人核对有关数据。 13.2 企业年金基金审计。 13.2.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 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3.2.1.1 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
47、 13.2.1.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 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 时; 13.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3.2.2 甲方聘请与委托人、甲方、乙方、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 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 计。 13.2.3 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 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甲方应当自第13.2.1 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 27 日内向委托人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 13.2.4 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 第十四章信息报告与披露 14.1 定期报告。 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 管
48、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 45 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 管理年度报告。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规定为准。 委托年金资产运作不满3 个月的,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 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4.2 临时报告。 14.2.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 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 告事项,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 甲方报告,临时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4.2.1.1 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在一天内的下跌幅度在 % (含) 以上或连续 5 个交易日的区间内下跌幅度在 % 以上;
49、 14.2.1.2 乙方减资、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裁撤、决定申 请破产; 14.2.1.3 乙方的主要股东、 重大股权变动、注册地、注册资本、 公司名称变动; 28 14.2.1.4 乙方的董事长、 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 级管理人员变动; 14.2.1.5 乙方重大经营损失; 14.2.1.6 乙方及其企业年金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调查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 14.2.1.7 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诉讼或仲裁; 14.2.1.8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 行为; 14.2.1.9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相关合同的 行为; 14.2.1.10 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14.2.1.11 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14.2.1.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报告的其 他事项。 14.2.2 当出现上述第14.2.1.2款至第 14.2.1.8款事项时 , 乙 方除向甲方报告外, 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 个 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14.3 职责终止报告。 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 日内向甲方提交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 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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