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论会计法律责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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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题目:论会计法律责任学校名称:巴彦淖尔市电大 指导老师:学生姓名:学 号:专 业:会计 学 入学时间:2009 秋季 “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 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 ” 专业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写作提纲一、会计法立法宗旨(一)会计行为(二)会 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2会计资料的 完整性二、会计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二) 会计法律责任主体1单位负责人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会计法律责 任的类型(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1行政责任2民 事责任3刑事责任(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1会计
2、人员缺乏相应的 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 定的认识误区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 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三、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1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 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2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 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3会计法律 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4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 糊 四、建议(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二)完善 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增强 可操作性1 加大处罚力度2 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五、 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 有关财经
3、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 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 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论会计法律责任【摘要】会 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 行, 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 ,会 计信息生产、 披露和监督过程中之所以存在违法行为,无不与 巨额利益的诱惑相关 ,是主观上的有意所为。因此 ,通过完善 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责任来制约人为因素的影响,保证会计 信息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计信息失真的严峻现实对相 关法律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法律责任规定上的完善。 准确界定法律责任主体及其承担的责任,进 一步完善各种法 律责
4、任承担方式,破除法律责任适用上的障碍,是增 强会计 法的现实效用、遏制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所在。【关键 词】会计信息失真, 法律责任, 会计法绪 论 背景与目的: 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 展 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 备和运转灵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这就意味着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财会 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 财会工作越重要。 然而, 在会计法 贯彻实施的过程中, 不少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 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致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 乏应有的责
5、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同时,社会 中介机构 (如会 计师事务所 )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时不实、虚假现象也屡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形 成了法律实施上的障碍,即会计信息虚假、 失真现象未得到 有效遏制,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 致于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 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使得规范会计工作, 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本文研究的 会计 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或称会 计造假的责任。论文内容:本文主要从会计法角度进行研 究,拟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会计 法律责任认识误区, 会计法律责任的
6、预防等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阐述我国会 计责任和会计法律责任的现状。一、会计法立法宗旨立法 宗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通过立法及法律实施所要达到的 意图和目的;二是指通过立法,使立法所涉及的内容要达 到的意图和目的。有的法律的立法宗旨侧重于第一层含义, 但多当选法律的立法宗旨是上述两层含义兼而有之。会 计法的立法宗旨主要体现为“ 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 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对于会计法 的立法宗旨, 需要注意掌握以下两个概念:(一)会计行为会计行为是 对一守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行为, 以 及保证确认、计量、记
7、录、报告运行过程、运行质量的 管理和监督活动。就一个单位而言,生成并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资料,是会计工作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最重要 的会计行为;就整个社会而言,会计资料是一种重要的社会 资源,社会管理者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出发,需要 加强对会计行为规范,并对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从 而产生会计管理行为和会计监督行为。(二)会计资料及 其质量特征所谓会计资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和提 供的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 他会计核算载体中记录、提供的信息。会计资料与通常所 讲的会计信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会计信息通常仅指财务 会计报告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会计资料比会计信息的
8、内容 更广泛,既包括以会计资料为载体所记录的内容,也包括 会计资料载体的自身,如会计资料的种类、格式、记录要求 等。 对会计资料质量特征的描述,修订后的会计法概 括为 “ 真实、完整 ” 。 也就是说,真实性、完整性,是法律对 会计资料的质量要求。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它是指会计 资料要真实地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不能人为 地扭 曲、掩盖,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通过会计资料了解有 关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2会计资料的完整 性 它是指提供的会计资料要符合规定的要求,该附的有关 附件要齐全,有关手续要齐备,以使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 地了解有关单位的整体情况。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 社会主
9、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越来越渗透到经济活动 的许多领域,会计资料也越来越成为政府管理部门、投资 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 评价财务状况、 防范经营风险、 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会计资料作为重要的社会资料和“ 商业语言 ” ,在社会经济生 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 规范会计行 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的立法宗旨,具有很强的针 对性和现实意义。二、会计的法律责任(一)会计法律责 任的含义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不履 行会计法律义务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 违法者的制裁。根据会计法有关规定,会计法律关系 的主体包括单有位
10、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 和会计监管部门。会计法律义务是产生会计法律责任的前 提,因此,在分析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时必须明确会 计人员的会计法律义务。会计的基本职能为会计核算和会 计监督。会计主要是通过这两种基本职能的发挥而对经济 业务活动进行管理。 会计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 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 因此, 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是会计 人员的主要义务。(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会计法 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违法 行 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 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
11、一词 ,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 对一个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 为较为突出 ,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 对会 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 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 :单位负责人 (或单 位领导人 )、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 政府部门、 注册会计师等 )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区分这些责任人及其 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1单位负责人单位负 责人 ,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 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 行为负当然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会计法 作出了明确
12、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 计资料的真实性、 整性负责。 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 完整。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单 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 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 ,一是 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 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 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2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 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 设置会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
13、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 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 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 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 出、费用、 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 会计人员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机构、 会计 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 审核 ,对不真实、 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 ,并向单位 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通过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 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 该包括两类 , 一类是
14、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 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 ,主要指会计师 事务所。 在实践中 ,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 具虚 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 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 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 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 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 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会计核算是否符 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
15、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 ,财政、 审计、税务、 人民银行、 证券监管、 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 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 ,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 监督主体 ,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 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 法行为 ),会计法则没有规定。(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 型 从法律的视角看,会计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 义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 过程中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 会计法 律法规 ” 不仅包括 会计法 及会计准则、 会计制度中的会计
16、行为规范,而且还包括其他有关会计法律规范中规定的责任。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还可以指会计人员或者 其他人员利用虚假会计资料进行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财 产以及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包括 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指会 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在账簿设置、 凭证编制、 账目登记、 会计政策选择、 会计资料保管、 会计人员任用、 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基础环节上存在的不规范行 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 计报告,以及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财 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 业机密的行为。
17、(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会计造假是人 们最大化逐利本性的体现,从本质上看,它是由会计信息生 产、 监督的契约关系没有真正建立,即会计信息供给者与 需求者主体地位不平等、会计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 等所造成的。尽管社会一再强调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 识,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造假即提供虚假 会计信息却呈愈演愈烈之势,造成的损失和危害已经严重 波及了我国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直接或间接 地损害了人们的利益,成为一大社会公害,因此,对制造虚 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是理所当然的。会计法 律责任如何承担,实际上就是对违法行为施以何种制裁措 施的问题。违反会计法应当承担的法
18、律责任是:1行 政责任我国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 管理 ,属于行政法律规范。对于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 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行为,对虚假报告负有不可推 卸的责任。 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 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通报、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四 种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分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三种处 分措施。目前我国会计造假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 财政部为主,由审计、税务、证券、银行、保险等多个部 门参与共同对会计造假追究行政责任,公司法和会 计法中也规定了对此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 销资格证书等
19、处罚。2民事责任从代理关系看,会计人 员是接受企业法人的委托,向企业法人的委托人提供财务 报告。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 只对企业法人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 关系。因此,由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 且淡化了企业法人的责任。而且,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机 制 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 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 不过是受到企业法人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 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现实中,会计人员一般会 自觉地听从企业法人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自愿造假,所 以会计人员不应该承担所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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