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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北京 市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 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实施条例,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为了保证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的工作与生活 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 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 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与财政有 经费缴拨关系的事业单位。包括北京驻外地的国家机关和事 业单 位。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 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四条城市间
2、交通费和住宿费 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 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 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 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 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 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二)出差 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 的,经单位局级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局级 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副市长 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
3、 火 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第七条乘坐火车, 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 或连续乘 车超过 12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 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 给予补助。可以乘 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乘坐飞机, 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 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第三 章住宿费第九条北京市差旅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照财 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标准执 行。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副市长级人员600 元/ 人/天, 局级人员 300 元/人/天, 处级及以下人
4、员150 元/ 人/天。 第 十条北京市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 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市长级人员住套间,局 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 人员应该到财政部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 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或 出差地没有定点饭店的,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 报销。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开支标准上 限以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名单待财政部招标工作结束后, 通过 “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 “公布。第十一条 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 在开 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第十
5、二条出差人员无住宿 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三 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 干,每人每天 50 元。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 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 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 元以内凭 接 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 招待费开支。第五章公杂费第十五条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 出差自然 (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30 元,用于 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由所在单 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 报,公杂费减半发放。第六章参加会
6、议等的差旅费第十七 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 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 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 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 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 (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 等人 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 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 伙食补助费15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第七章调动、 搬迁的差旅费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
7、城市 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 规定执行。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工作 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 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 超过部分自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 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条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 母、配偶、未满16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 ),如果 随同调动, 其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 报销。已满 16 周岁 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 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 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
8、,经调入单位 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 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 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一条职 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 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 )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 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 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 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 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工作 人员到北京周边地区出差,当天能够返回的, 在开支标准
9、范 围内据实报销。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 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 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 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第 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 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 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 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 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 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六 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 则。公检法等有特殊业务要求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 原则,由主管部门自行规定相关办法。第二十七条各区县 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二十 八条本办法自2007 年 6 月 1 日起实行。 北京市财政局 关 于调整北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有关标 准的通知京财行(1995)1399 号同时废止。第二十九条本 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MSN 空间完美搬家到新浪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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