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分析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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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案例 1:A 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 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 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 公司系在 A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 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 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A 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 公司因追索250 万元货款而在一 个月前起诉A 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 公司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 万元的贷款 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A 公司欠 C 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 万元, C 有限
2、责任公 司欠 A 公司 100 万元。 6、A 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 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 公司与 A 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 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 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2 7、A 公司与 C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 已经资不抵 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
3、 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 公司。 2、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 万元,贷 款时曾提供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 该套设备现值1500 万元。 3、斯凯布鲁服装公司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250 万 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此案尚在审理 中。 4、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 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5、斯凯布鲁服装公司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 款 120 万元,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欠斯凯布鲁服装 公司 10
4、0 万元。 6、斯凯布鲁服装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 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 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 3、甲公司与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 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 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斯凯布鲁服装公司可以自己直接申请公司破产么?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之 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
5、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 万元中的1500 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 万 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能。 5、根据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7、斯凯布鲁服装公司与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相互之间的100 万元的债务,可以抵销。斯凯布鲁服装公司 4 尚欠江阴市宏伟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0 万元,是破产债权。 参考理论分析: 1、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案件管辖分为
6、: (一)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5 条规定, 企业破产案 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所在地,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 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 以后者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没有对破产案件的管辖作 出规定。 (二)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意见第2 条的规定,破产案件 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 (1)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的破产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个别案件
7、的级别管辖,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39 条的规定办理: 5 第一,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 审理的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 第二,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 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理。 所以,在本案中,应由企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有抵押的债权与没有抵押的债权分别登记债权。2200 万元中的1500 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拨付,剩余的700 万 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 已知的债权人。公
8、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 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 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 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 当分别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 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6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 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 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9、,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这里还涉及到别除权之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破产 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破产 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 先受偿的权利。 ” 这里所说的“财产担保” ,包括三种形式:抵押、质押、 留置。因此,在我国,依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成立 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别除权的基础权利。 3、应终结诉讼,由债权人甲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经济纠纷案件,尚未审结而无连带责 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 院申报债权; 尚未审结而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
10、止诉讼, 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 终结后恢复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根据 7 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已经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 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2)尚未审结且另无连带责任人的,应当终结诉讼, 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尚未审结且另有连带责任人的,应当中止诉讼, 由债权人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待破产程序 终结后,恢复审理。 ” 4、能
11、。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 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6 条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 为其他单位担任保证人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破产立案通 知后五日内转告有关当事人。债权人得知保证人(债务人) 破产的情事后,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 债权人既不参加破产程序又不告知保证人的,保证人(债务 人)的保证义务即自此终止;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债权 人在破产宣告时所享有的债权额即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后 仍然可就其未受清偿的债权向被保证人求偿。” 5、根据破产法
12、第八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 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作为债务人的律师,在债务人提 8 出破产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 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需要上级主管部门 同意申请破产的意见。 6、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它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 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三)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 用。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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