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药品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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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药品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一案1 特征码 zIIIlXEqgJyBQxWKCxWE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蚌民二终字第 15 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卫红,男,1956 年 2 月 23 日出生, 汉族,住蚌埠市解放路三巷步行街淮盛新村 1 栋 1 单元 5 号。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岳阳市城陵矶。 法定代表人王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卫红因与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药品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
2、05)龙民二初字 第 08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5 年 4 月 29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卫红及其委 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师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对原告诉称的欠款数额及利息数额予 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诉讼时效问题,原告提供 第 2 页 的往来原、被告住所地之间的火车票和汽车票以及住宿单据, 在时间上与原告提出的时间吻合,且原告就此事在 2004 年已诉 讼过一次,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票证是伪造的,故原 告提供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单据是真实有效的,应予以确认。原 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珠
3、城药品经营部 2002 年 4 月 11 日签订的 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供货义务,珠城药品 经营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将货款付给原告,显属违约。珠 城药品经营部系宋卫红与高军私人投资设立的企业,蚌埠市东 升街道办事处也有部分出资,以集体名义开办,于 2002 年 7 月 5 日注销。出资人应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告当 庭放弃对高军、蚌埠市东升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此为原告真实 意思表示,予以准许。原告多次来蚌催款并非必经程序,原告 主张权利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支出费用应由其自行负担。 被告辩称原告上次供货有质量问题,但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 证实,不予以采信。原审人民法院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宋卫红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湖南郎力夫制药有限公司药 品货款 90000 元及利息 17577 元,合计 107577 元。案件诉讼费 合计 4487 元,被告负担 4400 元,原告负担 87 元。 上诉人宋卫红的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发 生在 2002 年 4 月 11 日,距被上诉人起诉时已两年零七个月, 超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 2004 年 7 月 14 日虽然起诉过一次, 第 3 页 但到 2004 年 7 月 14 日起诉时也已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时被上 诉人举出的三份住宿收据意在证明时效曾中
5、断,但收据不是正 式发票,不具备合法性,也不具有真实性、关联性。上诉人所 在的药品经营部先后和被上诉人发生过两次业务关系,本案纠 纷是第二次,由于被上诉人首批药品在辽宁本溪被检出不合格, 导致上诉人损失惨重,为此上诉人数次与被上诉人协商要求其 妥善处理解决,被上诉人却一直不予以解决,直到起诉也再未 提出过货款的事。请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1、原审法院综合分析认定我方提供的交 通费和住宿单据真实有效,合情合理,且原审被告在上诉状中 对交通费单据未提异议,事实上也认可了诉讼时效中断;2、原 审被告在上诉状中称所谓上次供货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和 法律依据,且与本次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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