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明时的风险[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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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标的质量条款的约定不 明时的风险1 特征码 cICYCJreHerCggyqxfqn 【案情】2003 年 10 月 10 日,原告付某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原 告于 2001 年 9 月 13 日购买位于北京市某路 36 号百朗园 1810 号商品房并和被告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约定被告交付房屋日期为 2001 年 12 月 28 日,交付地点为本契 约标的物所在地。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购 房款 1,219,735 元交付被告,但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经原 告催促后,被告带原告验收房屋时原告才知道购买的房屋处在 管道比较集中
2、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对此,原告 认为被告故意隐瞒该商品房处于设备层这一事实,交付的房屋 与样板间很不一致,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原告为此找被告协商,要求对所购房屋进行吊顶装饰,被 告多次拒绝原告的这一要求后最终同意,但要求原告在拿钥匙 前必须将 2001 年 12 月 28 日之后的物业管理费交给物业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应该为该房安装吊顶并尽快交付给原告,同时 因被告的原因逾期交房使原告遭到损失,被告应承担逾期交房 的违约责任,并承担该房自 2001 年 12 月 28 日至交付房屋之日 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原告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交 第 2 页 付给原告使用,并为原
3、告所购房屋安装吊顶;如果被告不同意吊 顶,则要求被告给付吊顶费用 2 万元;被告承担逾期交房的损失, 参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求被告赔偿 78,342 元;因被告 交付的房屋有瑕疵,要求被告退还房款 126,000 元,并由被告 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诉称的延期交房不是事实, 被告在 2001 年 12 月 12 日就向所有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书,原告 也是按该通知书的时间在 2002 年 1 月 2 日到被告处办理的入住 手续,被告认为办完入住手续后被告的交房工作就已经完成了。 被告和物业公司交接后,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原告应当去物 业公司办理其他验收等相关手续,原告自己没有办理其他
4、验收 等相关手续不应当向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原告所诉称的被告故 意隐瞒其购买的商品房处于设备层不是事实,卖房时被告的业 务员已经告知原告该房处于设备层中,现在原告诉称被告隐瞒 事实没有证据证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与原告确认户型及房产平面图时 没有告知原告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是管道层。由于被告交付原告 的房屋属于管道层,被告事先又未声明,其交付的房屋与双方 确认的房屋房产平面图内容不符,标的物存在明显的瑕疵。原 告所购买的房屋内公用管道和阀门占用了房屋的一定空间,致 房间内可使用空间减少,可利用高度降低,居住环境变差,并 形成属于公用面积的部分由原告个人承担的结果,损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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