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生命”20XX安全生产月知识大赛试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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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守护生命”20XX 安全生产月知识大赛试题(危险 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征码 vHRFnvVnonxVQkZNxQpq “守护生命”20XX 安全生产月知识大赛试题(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 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2、、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 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 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2、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 第 2 页 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 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 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 化学品,下同)
3、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 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 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 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 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4、估,确定 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 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 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 第 3 页 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 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 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 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 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 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
5、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 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 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3、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 简称建设项目) ,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 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 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
6、条件 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 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收到报告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 4 页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 全条件审查。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5、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 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6、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
7、备国家规定的资 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 3 年进行一次安全 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 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7、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 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 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 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9、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
8、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第 5 页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 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 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11、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
9、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 3 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 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2、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 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 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 6 页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 理人员。 13、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
10、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 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14、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 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 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15、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 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 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 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16、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 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7、未经安全条件审
11、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 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 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 罚。 18、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 第 7 页 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 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19、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 品安
12、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 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 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 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13、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强制法 2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 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 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 8 页 2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 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
14、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2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 第 9 页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 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
15、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 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25、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 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 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 不得重复查封。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 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 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
16、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 第 10 页 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 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 补偿。 27、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 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2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
17、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 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 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 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29、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 11 页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 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30、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
18、,其后 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 履行。 31、违反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 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 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 及时解除冻结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2、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 应当具
19、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 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3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第 12 页 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 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34、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 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
20、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 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 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3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 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 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6、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
21、岗作业。 第 13 页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7、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 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 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 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3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 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
2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 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 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39、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 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 14 页 40、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 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
23、书 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行政许可法 4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 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 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 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 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 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 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 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
24、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4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 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 15 页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 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 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 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4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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