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买卖合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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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买卖合同:郑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 特征码 owrIhohqgYroOrcULVDU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二七民二初字第 84 号 原告(反诉被告)巩义市中原水泥厂,住所地:巩义市米 河镇双楼村。 法定代表人张占文,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振海,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长河,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郑 州市金海大道 19 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瑛,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爱军,法律顾问。 原告巩义市中原水泥厂与被告郑州龙跃房地产开发公司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2、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振海、毛长河,被告的委托代 理人许爱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 年 5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水泥购销合 第 2 页 同一份,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照合同规定供货。2000 年 4 月 18 日至 11 月,供被告水泥 3276.70 吨,单价 230 元,计款 753641 元。被告收货后位及时付款,先后七次转帐 589872.50 元。2001 年 1 月 8 日,双方算帐,被告欠原告 163768.50 元, 并写欠条一份,后经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水泥款 163768.50 元,利息 1
3、9050 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根据。双方约定的水泥价格为 每吨 195 元,原告在计算时却按 230 元,水泥总价款应为 638956.50 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分七次转帐向原告支 付货款 589872.50 元。2000 年 11 月 11 日,因原告水泥出现质 量问题,原告代理人张荣恩经被告通知前来解决问题,经协商, 与被告确定先扣除部分水泥款 26093.50 元,由于水泥款已支付, 张没有现金支付,故张出具欠条一份。2002 年,被告将其法定 代表人刘长海之父在原告处的债权予以抵扣应付款 46080 元, 由原告代理人张荣恩出具收据。至此,被告多付了 23089.50
4、元, 要求原告返还。 被告反诉称:原被告于 2000 年 5 月 9 日签订水泥购销合同 后,原告未完全按合同提供合格水泥。2000 年 11 月 6 日经郑 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抽样检查,发现原告所供的该批水泥 质量不合格,为此,责令被告将正在建设的六号楼进行部分拆 除。2000 年 11 月 10 日,在施工监理及郑州市房屋质量监督站 二七分站的监督下,由六号楼的施工单位郑州正岩建筑公司将 第 3 页 该部分拆除,造成了高达 248049.20 元的损失。2000 年 11 月 28 日,被告又发信给原告要求协商解决此事,后又多次电话通 知原告,但原告不予理睬,故提出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我
5、方经 济损失 200000 元,返还我方多支付水泥款 23089.50 元。 反诉被告辩称:原告依照合同规定供货,被告未及时付款。 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向原告反映水泥有不合格现象。被告所 谓的抽样程序未通知原告,检验结果也未送达给原告,仅在反 诉中提出。被告的反诉请求及事实是伪造的,违反了双方约定 及有关法律规定,反诉不能成立,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0 年 5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矿 产品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原告供给被告水泥 12000 吨,接 受价,每吨 195 元,总金额 2340000 元,按被告需要及时供货。 对所供产品有异议,应妥善保管并在七日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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