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4.5.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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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2 基本制度 制度 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制度 编号 制度 文号 制度 版本 主办 部门 监察部 所属业务类别纪检监察管理 会签 部门 企业改革管理部 人事部 法律部 下位制度制定者各分(子)公司 审核 部门 法律部 企业改革管理部 解释权归属监察部 签发 日期 废止说明 生效 日期 制定目的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 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 、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 规。 适用范围全系统 约束对象 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
2、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工作的人员。 涉及的相关制度 业务 类别 所属 层级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 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 (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 (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 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职工违
3、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 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 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 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 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 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3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 6 个月; (二)记过, 12 个月; (三)记大过,18 个月; (四)降级,
4、24 个月; (五)撤职, 24 个月; (六)留用察看,12 个月或者24 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 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 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 务。 第六条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扣减薪 酬;涉及职务(职级) 、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 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 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 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
5、工作岗位和薪酬等 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 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 第九条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 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 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 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岗位级别、技术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 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技术职称等不再受 原处分的影响。但
6、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 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 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 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 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 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 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 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
7、作出 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照本规定应 5 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 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 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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