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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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特征码 zJntprrxfFbeaJQLVqPU 乡镇“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全镇河道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落实各村 水环境治理责任,根据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xx 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市全面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20XX48 号)和中共 xx 县委办公室、xx 县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xx 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办20XX54 号)文件要求和xx 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纳入“河长制”管理的各村。 第三条 “河长和断面长制”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辖区内河道环境
2、保护管理的领导机构(包括明确专人负 责)及河长制宣传教育落实情况。 (二)辖区内河道管理年度计划及方案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开展巡河走河情况,发现问题能处置的及时处置,不能 处置的及时上报。 第 2 页 (四) “河长制”工作信息上报情况。 (五)辖区内河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1、沿河两岸垦植退垦情况; 2、沿河两岸垃圾清理情况; 3、河道两侧禁养区范围内养殖企业(户)的整治拆除情况; 4、河道两侧其他污染源,包括工农业面源污染的登记和监控情 况。 第四条 “河长制”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工作采取听取汇 报、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以及资料检查等方式,按照xx 镇 “河长制”工作考
3、核评分细则 (附后)逐项量化评分。考核分 为三个等次,即 90 分以上(含 90 分)为优秀;60 分至 89 分 (含 60 分)为合格,59 分以下(含 59 分)为不合格,考核名 次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列。 第五条 “河长制”工作考核由镇“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镇水务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时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因河流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年度内本辖区因没有及时上报有关环境隐患信息而被上 级发现并通报批评的,或者发生重大水污染责任事故(县级以 上环保部门认定)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镇“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解释。 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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