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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9 页 2015 年度济宁标准劳动范 本 范本 第 2 页 共 9 页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经济类型: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 第 3 页 共 9 页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 (县) 街道(乡、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订立本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2、法定终止情形出现时终 止。 3、以完成 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试用期 第 4 页 共 9 页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和任职要求,乙方同意在 (工 作地点)从事 (工作内容)经甲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双方签署的变更协议或者通知书作为本 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工作应达到 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关于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执 行。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时工作制。 第五条 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 4 小 时。甲方依法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 1 日。甲方因生产特点不 能按照
3、前款执行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 计算工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 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执行不定时 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情况下,工作时间和休息 第 5 页 共 9 页 休假由乙方自行安排。 第六条 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 迫乙方加班。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 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 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 不超过 3 小时,并且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第七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应当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 国家有关
4、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费。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但支付给乙 方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 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执行以下第 种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 日、小时)工资为 元/月(周、日、小时) 第 6 页 共 9 页 2、甲乙双方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第十条 实行月工资制 的,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 支付乙方工资;甲乙双方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甲方应 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支付工资, 乙方应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 由
5、于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致使乙方待工的, 不能提供工作岗位使乙方待工的,甲方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乙 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的月生活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 时足额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向乙方提供社会保险 费缴纳情况。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第十三条 甲方应告知乙方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和可能造成 的职业伤害,并在上岗前对乙方进行必要的安全和职业技术培 训,并针对乙方的工作环境,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提供安全 保护措施、劳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和其他劳动条件。建立健 全生产工作流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制 第 7 页 共 9 页 定操作规程。甲
6、方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 行健康检查。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 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四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 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五条 甲方与乙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各自的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 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 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 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 的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
7、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 第 8 页 共 9 页 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 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 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 资: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 第 9 页 共 9 页 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 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 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 四十一条的规定,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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