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最新财企〔〕16(精)精品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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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 201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 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 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 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 二 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 企业安全
2、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 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 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 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 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
3、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 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 “ 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 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
4、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 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 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 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 ;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 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 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 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 器、仪表
5、、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 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 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一煤(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 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 元; (三露天矿吨煤 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 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 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 ,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
6、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 ,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 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 50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 米,产 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 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 五等尾矿库每吨 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 提取,库容 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 5 万元;超过 100 万立方米的 ,每增
7、加 100万 立方米增加 3 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 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 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 (一矿山工程为 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为 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 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
8、外 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 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 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 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 均逐月提取 :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9、;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 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 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
10、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 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 1 亿元的部分 ,按照 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 亿元至 10 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 5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 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 ,按照 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11、(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 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 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 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 剂,发动机 ,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 ,按照 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按照 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
12、%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 ,按照 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 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 (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 ,按照 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按照 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
13、分 ,按照 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 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 ,按照 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按照 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至 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 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 1000万元的
14、 ,按照 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 1000万元至 1亿元的部分 ,按照 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 1亿元至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 10亿元的部分 ,按照 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 营业收入的 5%和 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
15、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 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 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 ;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 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 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 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 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16、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 两个四位一体 ” 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 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 一通三防 ”(通风,防瓦斯、防 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 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 (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 信联络安全避险 “ 六大系统 ” 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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