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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2011 年12 月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
2、自2012 年2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大气、水、土壤、矿藏、森林、草原、冰川、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方针,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 全面规划、
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保护现有的生态为基本目标,全面加强生态环境的保 护和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实行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污染防治、节能减 排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相应 增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广清洁生产, 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清洁生产新技
4、术研究与应用,支持环境保护新兴产业发展,倡导绿 色低碳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
5、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农业、林业、畜牧、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公安、卫 生、文化、交通、煤炭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本行政 区域环境状况公告,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处置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保护 法律知识和科学知
6、识,鼓励社会公众和组织参与环境保护,增强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大众传媒应当开展公益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为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 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每年 6月1日至 7日为自治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投诉和举报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环境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 地址和电子邮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
7、制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应当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 划。 环境功能区划的划定和审批权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 准。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
8、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第十四条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 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交有关环境影 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自治区、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
9、能源、 水利、交通、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 关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报批; (二)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 (三)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至项目开工前报批。 未按照前款规定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入使用。
10、 建设单位在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同时治理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源。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交通、电力、化工、冶金、轻工、核与辐 射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项目,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 理的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实施环境监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者试运行批准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确
11、认电磁辐射建设 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加强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监测和监督管理。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从事电磁辐射活动
12、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 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 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补救措施。 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电磁辐射设备与周围建筑物之间的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的要求 ;电磁辐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后,送 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自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处置单位处置后二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处置情况。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监测网络,负责对全区环
13、境监测 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 督性监测、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活动取得的监测数据,是污染源普查、排 污申报核定、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环境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采样、摄像、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等方 式,进行噪声、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现场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检查或者隐瞒事实。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二十三条资源开发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
14、偿的原则。 对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和人群密集区 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禁止进行任何资源勘探和开发。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水源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区及重要生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
15、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态功能区,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六条进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污染、修复生态。 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生产产生的尾矿,应当按环评审批要求进行尾矿治理和生态修复。对采矿使用 的有毒有害物质,形成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
16、理或者处置,有长期危害的,应当作永久性防 护处理。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自治区重要河流、湖 泊及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 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域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削减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法设置排污口。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城市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排放经处理后的再利用水,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限污标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产业结构和建设布局,加强城市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 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
17、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进行治理和综合利用,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 治定量考核。 城市市区内不得建设污染严重的火电、化工、冶金、造纸、钢铁、建材等工业项目;已经建成的,应当 逐步改造或者搬迁。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加强农村(牧 区)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资源保护利用,将防治农村面源污染工作 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推广沼气、秸秆气化等清洁能源,推行生物防治、无公害防 治措施,防治化学农药污染,及时回收使用后的地膜,防止土壤、农产品污染。 l
18、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水产养殖场: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世界自然和
19、文化遗产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保 护范围及其他历史、文化、自然保护地; (二)城市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卫生区等区域; (三)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建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的,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散装物料、 建筑垃圾和渣土,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不得抛掷、扬撒。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居民区、 医院等区域, 零时至八时 (北京时间 )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
20、予以公告。 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第四章 环境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组织拟定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指导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区域环境质量要求,拟定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后,逐级分解下达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主要污染
21、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单位名单。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和行业,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建、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
22、ecurityproceduresabout 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改建项目中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除外: (一)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 (二)工业园区未作规划环评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 (四)国家规定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设施、治理设施、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污去向及有关资料;申报登记 的事项有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应当在变更前十五日申报变更登记。 不得拒报、谎报噪声、大气、
23、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第三十七条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 制指标和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缴纳污水处理 费后不再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八条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低 于一年。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
24、取有效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在城区和其他人口密集区推行集中供 热,限制新建、扩建燃煤设施,采取措施改造已经建成的燃煤设施,调整城市能源结构,降低燃煤用量,使 用清洁能源。 第四十条各类工业园区应当编制园区规划,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园区企业应当采用先进生产工 艺和设备,实行清洁生产,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污染物应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严格控制污染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25、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 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二条鼓励在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推行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者可以将低于排 放控制指标的节余排放量,有偿转让给其他排污者,但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26、鼓励从事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危险废物处理等环境风险大的单位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 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 第四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应急措施, 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 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或
27、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拒绝噪声污染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绝大气、水、固体废物、 放射性环境污染现场检查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或者居民区进行建筑施工,不符合建筑施工场界 噪声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 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产整顿;抛掷、扬撒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
28、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liminationcoalproductionprocessintheofvariousacci denthidden,improvedworkersworkingconditionsandworkenvironment,preventacci dentoccurred,promotesafet dde ntroubleshootingandreorganizationcloseimplementationa pproachandcoalminesecurityproceduresabout 二千元以
29、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或 者谎报规定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放射性环境污染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予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大气、水、声环境等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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