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pdf
《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桂发改农经〔2011〕1705号.pdf(1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桂发改农经 2011 1705 号 关于印发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电)局、卫生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 出台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07 年)和国家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 理方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 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5E2RGbC 二一一年十二月日 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
2、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 各项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p1EanqFD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农村饮水安全规划范围内中央和自治区补 助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 工程项目参照执行。 DXDiTa9E 第二 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全区14 个设区市的乡镇 (不含县城城区) 、村庄、农村学校、国营农场和林场等饮水不安全人 口的生活饮用水。 RTCrpUDG 凡因开矿、 建厂、 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量不 足、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
3、 决。 5PCzVD7H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 工作负总责,并将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在用地、用电、水质检测监测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和措施, 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创造条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农村 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管理,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及卫 生学评价等工作经费,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jLBHrnAI 第四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商水利、财政、卫生等部门做好农村饮 水安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水 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初步设计编制及审查,工程建设 行业管理和监督检
4、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建设资金,负责财政资金预算 管理、资金拨付与监督以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卫生部门负责 项目建成前后的水质检测监测,并提出地氟病、地砷病等需要解决饮 水安全问题的范围。教育、林业、农垦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实 施工作。 xHAQX74J 第五条日供水 1000 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 万人)以上的单项集 中供水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 设程序管理。 LDAYtRyK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集中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 质标准须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
5、要求,其中: 日供水量在1000 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 万人以下)的小型集中 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适当放宽,按照GB5749-2006 表 4 执行。 Zzz6ZB2L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及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初步设计两 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dvzfvkwM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核准的 饮水不安全人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工 程建设规划要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rqyn14ZN 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需经市级发展改革委、水利、财 政、卫生等
6、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或人大批准,报市级水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经市发展改革、 水利、财政、卫生等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行政主管 部门备案。 EmxvxOtO 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 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 号令)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核准手 续。 SixE2yXP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 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确定。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 家庭水柜、 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含 取水工程、工艺流程、消毒措施、安全防护工程措施等)、投资规模、 资
7、金来源、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 算、建后管护等内容。 6ewMyirQ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进行 设计,集中供水工程由符合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设计。工程设计应坚 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在工程水源、工程类型上 要作多方案比较,要优先利用现有水库水及优质地表水作为水源。对 水源有保证,人口集中的地方,要大力推进集中连片供水,优先建设 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逐步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集中供水工程必须 配套完善消毒设施。居住分散的山区可因地制宜建分散式供水工程。 kavU42VR 第十一条设计日供水3000 立方米以上的农村集中供水工
8、程(扩 网工程除外),应按要求由自治区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卫生学 评价工作。其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 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 程的要保证能落实到病区。 y6v3ALoS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 需要自治区协调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规模化集中供水项目,按 基建程序报自治区水利厅审查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除自治 区审批以外的项目由市县负责审批。总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 由市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 100 万 元以下的单项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发展
9、改革 部门审批。有关批复文件均要按规定报上一级发展改革及水利部门备 案。 M2ub6vST 第十三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 大设计变更是指变更设计规模、建设标准等;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 大设计变更外的其他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 更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0YujCfmU 第十四条县(市、区)水利部门应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 在每年11 月份完成下一年度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并上报市级水利部 门;每年 12 月份各市负责对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初步设计进行 审核汇总并上报自治区水利厅
10、。 eUts8ZQV 第十五条每年 1 月份,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 水利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已完成审批的项目情况和在建工 程完成情况,在征求同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按照申报程序,逐 级联合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申报本年度项目投资建 议计划(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单项工程建设所需投资应当尽可能在 同一年度内申报计划。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sQsAEJkW (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建议计划; (二)所列项目初步设计及审批文件; (三)市县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四)上一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 管理、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
11、、自治区补助资金的使用 情况等。 GMsIasNX 第十六条每年 7 月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规划实 施进展情况和项目前期情况,在征求自治区财政、卫生部门意见的基 础上,联合编制下一年度的自治区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水利部。 TIrRGchY 第十七条自治区、市、县(市、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时,可 在不突破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规模的前提下,根据不同地域、不同 项目的实际情况,调整各类项目的政府补助投资,分项目核定政府补 助资金。 7EqZcWLZ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前期工作完善、地方建设投资落 实、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重点支持群众受益面大的规模化集中供水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桂发改 农经 2011 1705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9590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