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pdf(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水利水电工程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3.1总则 (1) 本细则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的验收工作。 (2) 本细则参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 DL/T5123-2000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工程施工合同 文件、监理合同文件及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编制。 (3) 工程验收按阶段和范围不同划分为: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分 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工程竣工 验收。 (4) 工程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1)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2) 经业主签发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设计变更、修改通 知等。 3) 国家和部颁的现行法规、规程规范、标准。 4) 业主单位制定
2、的有关工程建设和验收的规定。 (5) 工程验收是合同项目工程建设中的重要程序,承建单位应重视 并做好施工过程中工程资料 (包括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和检测试验资料、 赤道设备等检查试验资料、 工序和单元工程验收签证资料、质量等 级评定资料等)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建立健全的技术档案制度, 以确保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 (6) 各类验收工作均应及时进行, 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 阶段的施工,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列入完工项目和进 行工程结算。 合同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后, 承建单位必须在合同或验收 规程限定的时间内, 申请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 凡因承建单位未按规 定时限申请工程验收而造成
3、工程验收延误,由此引起的一切合同责任 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建单位承担。 3.2 工程质量验收与评定组织 (1) 各工序的检查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的验收和签证,由监理工程 师负责进行。 (2) 重要单元工程(涉及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重要工序)的检查 验收签证,由监理机械组织设计、 施工和业主参加的联合验收小组进 行联合验收; 分部工程的验收, 由业主或监理机构组织参建各方参加 的联合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 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 (或验收领导小组) 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部门的代
4、表组成。监理机构协助业主进行工程验收的组织工作。 3.3 工程验收的程序 (1) 工序验收和单元工程验收,是所有后续各项验收的基础,承建 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工序和单元工程 的验收签证工作。 (2) 各类验收的一般程序为:施工承建单位经过自检,认为已达到 相应的验收条件要求, 并做好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即可按合同文件和 各方协商确定的时限, 向监理机构或业主提交验收申请。业主或监理 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 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的完成情况、验收所 需资料和其他准备工作进行检查,必要时应组织初验, 经审查认为具 备验收条件后,除工序验收和一般单元工程由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外
5、, 其余均应组织相应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 承建单位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交的工程验收资料,包括施工 报告以及质量记录、材料试验资料、质量等级评定资料、检查验收资 料等。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合同项目竣工验收前,监 理机构应提交相应的施工监理报告。 (4) 各种验收均以前一阶段的验收签证为基础,相互衔接,依次进 行。对前阶段验收已签证部分,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再复验。 (5) 工程验收中所发现的问题,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与有关 方面协商解决, 验收主持单位对有争议的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同时应 对裁决意见负有相应的责任。 验收中遗留的问题, 各有关单位应按验 收委
6、员会(验收小组)的意见按期处理完成。 (6) 建筑物已按合同完成, 但未通过竣工验收正式移交业主单位以 前,应由承建单位管理、维护和保养,直至竣工验收和合同规定的所 有责任期满。 3.4 工序和单元工程检查验收 (1) 工序验收是指按规定的施工程序、在下道工序开工(如混凝土 浇筑、灌浆等)前,对所有前道工序所完成的施工结果进行的验收。 其目的是确保各工种每道工序都能按规定工艺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判断下一道工序能否进行施工,并地工序质量等级进行评定。 有关工 序验收的程度、检查内容、质量标准、验收表格等,按各专业监理细 则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制定相应“ 验收办法 ” 执行。对于施工过程相对乘 客单
7、的项目,工序验收也可和单元工程验收合并进行。 (2) 工序验收均在施工现场进行, 首先必须经承建单位 “ 三级质检 ” 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交监理工程师申请工序验收。监理工程 师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的8 小时以内赴现场对工序进行检查验收, 特殊 情况(如控制爆破的装药和连网)则在现场立即进行检查验收。在确 认施工质量和原材料等符合设计要求后签发开仓(开钻、开灌)证, 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 单元工程验收以工序检查验收为依据。只有在组成该单元工程 的所有工序均已完成, 且工序验收资料、 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 果、测量资料等所有验收资料都齐全的情况下,考验进行单元工程验 收。各种单元
8、工程验收所需的“ 三检” 表,质量检查和评定表、施工质 量合格证(开仓证、准灌证等)的试样,按有关专业监理实施细则或 监理工程师编制的 “ 验收办法 ” 。 (4)一般单元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会同承建单位“ 三级” 质检人员 进行验收和质量评定。 通常单元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可配合月进度 款结算每月进行一次。 未经验收或质量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不给 予质量签证。 对于当月评为不合格的单元工程,承建单位应按监理工 程师的处理意见(必要时还应征求设计的意见) 进行处理。处理完毕, 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 填写缺陷处理验收签证, 则该单元工程可列 入下个月验收的范围内。 (5) 隐蔽工程、关键部位
9、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须特别给予 重视,其验收程序如下。 1) 基础验收参见基础验收监理实施细则。 2) 其余隐蔽工程、关键部位或重要单元工程的检查验收,由监理机 构组织设计、 业主、承建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和质 量评定,承建单位 “ 三级质检 ” 合格后,填写好三级质检表,填报验收 申请报监理机构申请验收。 监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后, 审查工序验 收资料、材料材质证明和抽检试验成果、测量资料等是否符合要求, 如符合要求,则组织联合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检查及验收签证。 (6) 于有质量缺陷或发生施工事故的单元工程,应记录出现缺陷和 事故的情况、原因、处理意见、处理情况和对处理结果
10、的鉴定意见, 作为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一部分。出现质量缺陷, 或发生质量事故的 单元工程质量,不得评为优良。 (7) 对于出现质量事故的单元工程,则应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 规定执行,在最终完成质量事故处理后, 由业主主持召开质量事故处 理专题验收会,验收合格,由专题验收组会签“ 质量事故处理专题验 收签证书 ” 。 (8) 单元工程验收资料的原件、复印件份数及其移交时间等,按业 主资料室的归档要求执行。 3.5 分部工程验收 (1) 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是工程阶段验收、单位工程及合同项目工程 竣工(交工)验收的基础。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是该分部工程 所有单元工程全部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当合同项
11、目施工达到某一关 键阶段(如截流、蓄水等) ,在进行阶段(中间)验收前,业主或监 理机构及时组织联合验收小组,主持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工作。 (2) 分部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检查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 要求,并在单元工程验收基础上, 按有关规程和标准评定分部工程质 量等级。 (3) 分部工程验收前,承建单位应至少提交以下资料。 1) 分部工程的竣工图纸、设计要求和变更说明 2) 施工原始记录、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鉴定资料和出厂合格证。 3) 工程质量检查、试验、测量、观测等记录。 4) 单元工程验收签证及质量评定资料。 5) 承建单位对分部工程自检合格的资料。 6) 特殊问题处理说明书和有关
12、技术会议纪要。 7) 其他与验收签证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4) 上述验收资料需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建单位应在限定 的时间内,按照审查意见完成资料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编写施工 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 1) 工程概况,其中包括施工条件等。 2) 施工依据。 3) 施工概况,包括施工总布置、施工方法、施工进度等。 4) 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包括测量放样、开挖爆破、锚杆锚索、混凝 土浇筑等质量保证措施 5) 施工质量评价, 包括对单元工程的检测试验成果分析和单元工程 质量评定以及分部工程质量自评结果。 6) 完工工程量清单。 7) 尾工项目清单。 (5) 承建单位在完成验收资料整理
13、和施工报告编写之后,即向业主 或监理机构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施工报告和全部验收 资料。 (6) 业主或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建单位的验收申请之后,应及时做好 对资料的再审查, 组织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并主持进行分部工 程验收签证。 (7) 联合验收组进行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1) 建筑物部位、高程、轮廓尺寸、外观是否与设计相符。 2) 建筑物运行环境是否与设计情况相符。 3) 各项施工记录是否民实际情况相符。 4) 建筑物是否存在缺陷, 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处理是否 符合要求。 (8)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 份,除送交业主、监 理单位各 1 份外,其余 6
14、份暂存承建单位,作为阶段验收、单位工 程和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9) 对分部工程验收的有关资料和签证书,承建单位及监理机构应 按业主要求进行归档。 3.6 阶段(中间)验收 (1) 当合同施工项目达到某一关键阶段,如截流、蓄水、机组启动 前,均应进行阶段(中间)验收。 (2) 阶段(中间)验收由业主主持并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 小组)进行。验收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由业主、设计、监理、承建 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部门的代表组成。 (3)阶段(中间)验收前 28 天,承建单位应向业主提出验收申请, 并向业主及监理机构提交下述资料。 1) 阶段验收申请报告。 2) 分部工程的验收签证。 3)
15、待验收工程的施工报告(包括施工大事记)。 4) 已完、未完的工程量清单。 5) 质量事故或重大缺陷处理及处理后检查记录。 6) 建筑物应用及度汛方案。 7) 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 后,由业主组织验收。 (5) 阶段(中间)验收委员会(小组)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其 工作主要包括: 1) 听取承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生产(使用)单位的工作 汇报。 2) 审查验收文件、资料。 3) 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 4) 检查待建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 备施工条件。 5) 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
16、否具备运用条件。 6)对验收遗留问题及缺陷提出处理要求并责成承建单位限期进行处 理。 7) 根据检查和验收结果,签署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 (6) 阶段(中间)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8 份,除送交业主、监理 单位各 1 份处,其余 6 份暂存承建单位,作为单位工程和竣工验收 资料的一部分, 副本右干份, 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和 政府有关部门。 3.7 单位工程验收 (1) 当某单位工程在合同竣工前已经完建,能独立发挥效益,或业 主要求提交投入运行时, 应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并根据验收要求继续 由承建单位照管与维护,或办理提前使用和资产移交手续。 (2) 申请单位工程验收必须具备以下
17、条件。 1) 该单位工程已按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的要求基本完成,并已完成 了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 场已清理。 2) 设备的制作安装经调试和试运行,安全可靠,符合设计和规范要 求。 3) 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4) 工程质量缺陷已经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5) 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6) 生产(使用)单位已作好接收、运行准备。 7) 有关验收的文件、资料齐全。 (3) 单位工程验收前28 天,承建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提交单 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验收文件资料。 1) 施工报告。 2) 竣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3)
18、试验、质量检验、测量成果、调试与试运行成果和主要原材料、 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技术说明资料。 4) 隐蔽工程、分部輚中验收签证和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5) 质量与安全事故记录、分析及处理结果。 6) 施工大事记和施工原始记录。 7) 业主或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经业主及监理机构审核验收资料的数量和质量已满足验收要求 后,由业主组织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进行。 (5) 单位工程验收由业主单位组织并主持验收委员会(领导小组) 进行,其主要工作同阶段验收。 (6)单位工程验收成果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评定表,正本一式8 份,除送交业主、监理单位各1 份外,其余 6 份暂存
19、承建单位,作为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一部分, 副本若干份, 由业主单位分送参加验收有关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 3.8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 (1) 当合同项目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要求完建,可 以发挥工程效益, 并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运行考验后,应及时进行竣工 验收,通过验收后应限期向业主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2) 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 工程已按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完建。 2) 工程经分部工程验收、阶段(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合格, 在质保期内已及时完成剩余尾工和质量缺陷处理,施工现场清理完成。 3) 各项独立运用的工程已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4) 工程运行已经过至少一个
20、洪水期考验,最高库水位已经达到或基 本达到正常高水位,各单位工程运行正常。 5) 工程安全鉴定单位已提出工程安全鉴定报告,并有可以安全运行 的结论意见。 6) 验收要求的各种报告,资料已经整理就绪,并经监理机构及业主 审查通过。 (3) 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前90 天,工程承建单位应向监理机构及业 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并随同报告提交或准备下列主要验收 文件。 1) 工程施工报告。 2) 验收应提供及备查的资料(见附件1) 。 3) 业主或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文件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 监理机构接受工程承建单位报送的申请验收报告后,认为不符 合竣工验收条件或对报送文件持异议的, 在
21、28 天以内通知承建单位, 否则在 56 天内完成预审预验并在通过预审预验后及时报送业主前段 时间限期组织和完成工程竣工验收。 (5) 竣工验收委员会的工作主要包括: 1) 听取工程承建单位、设计、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工作报告。 2) 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审查竣工资料。 3) 对工程施工是否符合合同文件及设计要求作出全面审查和评价。 4) 对合同工程项目质量等级作出评定。 5) 确定工程能否正式移交、投产、运用和运行。 6) 确定尾工项目清单,合同完工期限和缺陷责任期。 7) 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6)工程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工程质量等级评 定证书。通过竣工验收后
22、, 由验收委员会签署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合同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证书。 正本一式 8 份,除送交业主单位和监理机构 中 1 份外,其余 6 份连同历次阶段、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和工程质 量评定签证一并移交业主单位。 3.9 其他 (1) 竣工资料的整理及编制按建设单位有关竣工资料整编规定及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 (2) 各阶段(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参照 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由承建单位制定 并报送监理机构及业主单位审查确定。 (3)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SL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 收规程及施工合同文件有关规
23、定执行。 附件 1: 验收备查资料、文件 一、原始资料 (1) 主要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查、试验资料; (2) 主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和技术说明书; (3) 重要地质勘察资料(包括岩基和钻孔录像等); (4) 土建工程质量检验原始记录; (5) 基础灌浆处理资料; (6) 金属结构、机电设备安装质量测定、试验原始记录; (7) 重要质量事故和工程缺陷处理资料; (8) 工程观测原始记录。 二、重要文件 (1) 上级批文和有关指示; (2) 工程施工合同文件; (3) 竣工图纸和设计修改通知; (4)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签证资料; (5) 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资料; (6) 各种观测控制标点的位置图和明细表; (7) 设备、备品、专用工具、专用器材清单; (8) 工程建设大事记和主要会议记录; (9) 重要财务和竣工决算资料; (10 ) 重要咨询报告(业主提供) ; (11 ) 水库航运、过坝、迁建赔偿、延用土地等协议或批准文件 (业 主提供) ; (12 ) 工程管理范地界图表(业主提供) ; (13 ) 经上级批准的工程运用规划(业主提供) ; 上述原始资料和重要文件,在验收时供验收委员会(组)查阅;竣工 验收后,应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
链接地址:https://www.31doc.com/p-4959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