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适用解析暨实务操作.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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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法适用解析暨实务操作,政府采购的含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采购主体: 资金性质: 采购标的:,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法,第四条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级)87号令,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2、,由国务院规定; 政府采购法,目录内,目录外,限额标准,公开招标,自主权,自主权,不纳入,招标数额,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八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本级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
3、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74号令),第三十八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
4、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16号令 843号文件解读,1、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16号令的法律依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引申思考: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有权制订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5、标吗? 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法无授权不可为!,河北的取消了!,2、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招标的具体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引申思考工程建设项目的环评、造价、审计等 咨询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吗?,从招标投标法该款规定看,从国家出台的标准招标文件看,政府采购法?,3、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什么?,在中华人民共
6、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 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 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 843号文件,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资金的来源,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
7、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第五条 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预算法,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 资金的来源,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限
8、制!=缩小了!,招标项目的范围之一项目的性质,(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目录制,扩大化,招标项目的范围项目的性质,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该范围之外且不使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或第三条规定资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目录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一)煤炭、石油、天然气、
9、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五大类十八小类项目,如何理解“等”字?,一是删除了民间资本投资较多的商品住宅项目、科教文卫体和旅游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 二是删除了“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的兜底条款,避免这一范围在执行中被任意扩大; 三是对保留的5大类,特别是水利类和城
10、建类项目,与原3号令相比也作了较大缩减。,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主要变化,“等”字能做扩大解释吗?,843号文坚持“该放的要放到位,该管的要管住管好”,以及“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将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的12大类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压缩到能源、交通、通信、水利、城建等5大类,大幅放宽对市场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选择发包方式的限制。,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如何理解“等”字,目录制,法无授权不可为!,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
11、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咨询标准呢?,第五条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
12、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同类、能够、额度,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资金来源,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规模标准 施工400万 货物200万 服务100万 项目3000万 (),强制招标,自主权 自主权,自愿招标,自主权自愿招标,物有所值,项目性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注意事项1,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施工总承包的规模标准是多少?,理解删除该规定的原因: 单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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