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形式与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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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形式与效力,一、法的形式,(一)法的形式释义 法的形式是指由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二)当代中国法的正式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区基本法及法律、经济特区法律和规章、国际条约和惯例 (三)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形式 习惯、判例、政策等,二、法的内容 权利、义务、权力,(一)权利 1.权利一词的由来 中国古代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概念,其“权利”的含义本在于权势、权谋、货利的意思,是个贬义词。但与权利接近的观念是有的,表现为“定分止争”。对中国而言,现代意义上的
2、“权利”是个舶来品。英语表达为right。,2、对权利本质的各种解说 资格论 自由论 意志论 可能论 利益论 法力论 多要素论,(二)义务 1、义务的词源 中国远古无“义务”一词,只有“义”,它与“仪”通用,指礼仪、威仪。汉语词义将义务界定为宜做的事,应为的行为。 义务,英语表达为obligation或duty。,2、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义务与道德义务不同,前者意味着“必须”,后者意味着“应当”。,(三)权力 1、对权力的各种界说 力量说 能力说 控制说 关系说,2、权力的特征 合法性 公益性 具有合法侵犯能力和处分公共产品的能力 不可放弃性,(四)权利和义务的种类 1、应有权利义务:
3、与道德相关联 习惯权利义务:法外特权 法定权利义务:客观性 现实权利义务:主观性、实有性 当今中国,应特别强调研究从法定权利义务到现实权利义务的顺利转化问题。,2、基本权利义务:不证自明的 普通权利义务 3、一般权利义务:对世权利/对世义务 特殊权利义务:相对性 4、第一性权利义务:原有性 第二性权利义务:补救性,(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权利本位/义务本位? 2、权利义务作为法的一对基本范畴 对立统一 数量等值:总量相等、相互包容 功能互补 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三、法的渊源,法的渊源指法律规范的来源或源头。 世界各国由于不同的法律传统,法律渊源有一定的差异。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以制定法为主
4、,辅以习惯、法理、法学家的学说等,判例不能成为大陆法系的法律渊源;而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不仅包含制定法、习惯法,也包含普通法、衡平法等。伊斯兰法系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宗教教义,以古兰经、圣训为主,也包括“公议”(法学家的一致意见)、类比(类推)等。,在西方历史上,法律渊源有不断演进和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体现为两大趋势,一是从以习惯法为主体的法律渊源向以制定法为主体的法律渊源演进。二是从多元、凌乱的法律渊源向单一和确定的法律渊源演进。,四、法的分类,(一)法的一般分类,1、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的创制和表达方式) 成文法是经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以法律条文作为表现形式的法律的总称。成文法又
5、称为制定法。成文法最高的以及最完善的形态是法典。 不成文法是指不具有法律条文形式,但国家认可其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不成文法并非来自立法机关的创制。它包括习惯法和判例法等形式。判例法具有文字形式。,2、根本法与普通法(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 适用于成文宪法制国家 根本法,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宪法,又称根本大法。根本法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经严格的程序制定和修改,规定了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在中央和地方皆有立宪权的国家,联邦宪法为根本法。 普通法是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地位和效力低于根本法。普通法不得和根本法相抵触
6、。,3、实体法与程序法(法律的内容和功能)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职责与职权关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与义务、职责与职权得以实现的方式和手段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等。,4、国内法与国际法(创制和适用主体) 国内法是由国内的立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制定和认可,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规范。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者在创制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及强制性质等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不同。,5、一般法与特别法(法律适用效力范围) 一般法是针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地域、一般时间生效的
7、法律。特别法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地域、特定时间生效的法律。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 在一般法和特别法的适用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同位阶的法),6、固有法与继受法 根据一个国家法律的来源可将法律分为固有法与继受法。固有法是从一个国家本土中产生出来的,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继受法不是本国法律传统的产物,而是来自于学习、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产物。,(二)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乌尔比安:国家功利或者个人利益)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国际法,私法包括民法和商法。,2、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在联邦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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