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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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简述不同贸易术语下“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适用范围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 保险责任起讫期间的重要条款。 目前很多外贸从业人员缺乏对此条款 的正确认识, 在货物遭受损失时不能得到相应赔偿,从而造成巨大的 损失。本文引用实例,详细解读“仓至仓”条款,结合保险赔偿的三 个基本原则,阐述“仓至仓”条款在Incoterms R 201011个 贸易术语下保险责任的适用范围。 一、 “仓至仓”条款解读 某年 8 月,我国某出口公司对外签订一份以FOB为条件的农产品 合同,买方已向中国人民保险
2、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货 物从我公司仓库运往装运港码头时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事后我公 司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被拒绝,后 我公司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同样遭拒绝。 本案例中,为什么在投保了“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发生了保险公 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被保险人却得不到赔偿?对此,首先我们需要 对“仓至仓”条款进行解读。 在国际货运保险中, 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承担保险责 任的起讫时间即为保险期间。 由于海运货物保险是对特定航程中货物 的保险,航程过程不确定因素多,一般没有固定的时间期间,国际上 通用的做法是采用“仓至仓条款” (Wa
3、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写 W/W )设定保险责任期限。 在最早使用的货物承保单上(S.G.保单) ,并没有现在的“仓至 仓”条款,承保的期限始于货物已实际装上船至货物运抵港口从船上 卸下到码头为止, 即保险人仅承担海上航程及卸船过程中的风险。随 着贸易的发展,为适应商人更多的需求,1912年英国伦敦保险协会 正式引入仓至仓条款, 将保险责任空间扩展到航程起始和终止两端含 内陆运输的整个正常运输过程。此后,“仓至仓”运输条款发展为国 际惯例。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我国 1981年修订的中国保险条款 规定,本保险的“仓至仓” 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
4、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 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 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 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 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 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 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 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理解此条款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责任始于“货物运离保单上所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 库开始正常运输时”。若还未运离仓库,而是在仓库内的作业,比如 打包,刷唛,装车等内部操作, 此时如果
5、发生仓库失火, 被盗等意外, 均不在保险期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运离仓库开始正常运输”,若 货物运离仓库,不是开始正常运输,而是运往别处仓库再处理,然后 再运往码头, 此时最后的仓库才是真正的起运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运 离此仓库开始。 2. 责任终止于以下几种情况:(1)货物抵达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 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这是正常情况下的一种责任终止,比较好 理解。 (2)货物抵达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储存处。如果货物抵 达最后仓库之前,进入某个中转仓库,收货人为节约成本,在中转仓 库开始转售货物,以货物抵达此中转仓库时,保险责任中止,即便此 中转仓库是含在正常运输途中,保险责任也自此终止
6、。(3)非正常运 输的其他储存处。 非正常运输是指在运输过程中由于遇到被保险人无 法控制的一些情况,致使货物无法运往原定卸货港而在途中被迫卸 货、重装或转运, 以及由此而发生的运输延迟、绕航或运输合同终止 等情况。一旦发生非正常运输,当货物在中途某个港口卸下、入仓而 不再向原目的地运送,只要货物进入该仓库,保险责任即刻终止。若 被保险人在获知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被保险货物发生了运输延 迟、 绕航等情况后,及时通知了保险人并根据情况加缴了适当的保费, 保险单继续有效, 这也就是说保险人扩展了自己原先的责任,继续对 被保险货物负责。(4)货物卸离海轮未满60 日,开始转运到非保险 最新【精品】范
7、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单载明目的地。(5)货物卸离海轮满60 日。以上五种情况,以最先 发生情况为责任终止点。 二、结合可保利益原则,不同贸易术语“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可保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必要要件,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在国际贸 易中,究竟是进口商还是出口商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取决于谁与货 物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保险赔偿的三个基本条件:(1)索赔人是保险 单的合法持有者;(2)索赔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3)发生保 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只有具体结合不同的贸易术语才能正确地 理解和运用“仓至仓”的保险条款。 国际商会 201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将原来的 13 种贸易术语缩减至
8、9 种,另增加 DAP 、DAT ,共计 11 种贸易术语。 同时,根据适用范围划分为两类:第一类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如 FAS 、FOB 、CFR和 CIF;第二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如 EXW 、FCA 、CPT 、CIP、DAP 、DAT和 DDP 。在Incoterms R 2010 中涉及由卖方购买保险的只有CIP和 CIF 术语,其他 9 个术语,买卖 双方均无义务办理保险。 (一)第一组: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FOB 、FAS 、 CFR 、CIF 1.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是指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 的船上或已装上船的货物交货, 货物灭失或
9、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 上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根据Incoterms R 2010的解释可知, 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范围是货物运离卖方仓库前的滞留期间,比如内 部货运管理操,包装、刷唛等,运送至港口途中以及在港口作业将货 物装至指定的船上, 买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风险。在买方购买保 险的情况下,买方是保单合法持有人,虽然保险期间是“仓至仓”, 但买方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始于买方对保险标的开始承担风险时, 在 FOB术语下,即是货物装上船以后。因此,如果货物从保险单载明 的卖方仓库运至装运港途中或在港口作业时发生意外(如货物起吊过 程中不慎落海等),均不能获得赔偿。与 Incoterms2000
10、 相比,这 里 FOB风险的转移发生了变化,从原来装运港的“船舷”为界转为 “船上”为界, CFR和 CIF 风险的转移变化也是如此。结合可保利益 最新【精品】范文参考文献专业论文 原则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 在 FOB术语条件下, 货物自启运地仓库到 装上船的这段距离, 卖方虽然享有保险利益却因为此时保险合同的双 方为保险人和买方, 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当货 物在此期间发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时,根据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个条件,保险人可以拒绝卖方提出的赔偿。而此时买方虽然与保险 人有着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却因为对货物没有保险利益, 同样也不 能要求保险人赔偿, 因此 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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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述 不同 贸易 术语 仓至仓 条款 保险 责任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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