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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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82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均安分局顺市监(均)案公【 2017】4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均罚字 201754 号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个 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 位 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 注册号 91440606MA4W 3KM12P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何经全 经营地址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均榄路33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 营活动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在明知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至2017 年 01 月 06日) 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 仍然擅自
2、于2017 年 5 月中旬开始, 在其经营的佛山市顺 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内从事湿河粉生产加工业务,至 案发时止,当事人共计生产湿河粉1 万斤,按0.8 元/ 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8000 元,获取违法所得 800 元。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 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 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3、添加剂货值金 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 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 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 2 / 82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主 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拟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湿河粉10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 元; 三、罚款50000 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主动履行, 2017 年 8 月 3 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
4、年 7 月 19 日 公布起止日期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当事 人: 佛山 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经营者:何经全,男,汉族,50 岁,身份证号码: 442823*2013,地址:广东省 *,联系电话: 137*) b5E2RGbCb5E2RGbC 2017 年 5 月 31日, 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顺德区均安镇天连村委会均榄路334 号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厂面积500平方米, 原料仓库摆放有大米一批, 生产车间摆设有河粉生产线2 条,10 名工人正在现场 生产湿河粉,成品仓库有已生产好的湿河粉100kg。当事人在现场接
5、受检查,未 能提供该河粉厂的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 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p1EanqFDp1EanqFD 经查,当事人在明知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 01 月 06 日)已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仍然擅自于2017年 5 月中旬开始,在其经营 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经全河粉厂内从事湿河粉生产加工业务,至案发时止,当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 均 罚字 2017 54 号 3 / 82 事人共计生产湿河粉1 万斤,按 *元/ 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共计8000 元,获 取违法所得
6、 800元。DXDiTa9EDXDiTa9E 以上事实的认定证据有: (1)身份证明资料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2) 现场笔录份,证明检查现场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情况;(3)照片证据表 2 份,证 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及违法生产的食品;(4)调查笔录 1 份,证明当事人违 法经营的具体情况;(5) 营业执照复印件2 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情况; (6)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 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资格的情况; (7)委托 书 1 份,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之间的关系。RTCrpUDGRTCrpUDG 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以及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或申请举行
7、听证。 5PCzVD7H5PCzVD7H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 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二十二条所指的“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jLBHrnAIjLBHrnA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 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 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 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8、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 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 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 于当事人无主观恶意且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 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处罚如下:xHAQX74JxHAQX74J 一、没收扣押在案的湿河粉100kg; 二、没收违法所得800 元; 三、罚款 50000元。 4 / 8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
9、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详 见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LDAYtRyKLDAYtRyK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 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 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 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Zzz6ZB2LZzz6ZB2L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报送单位:顺德区
10、市场监督管理局容桂分局顺市监(容 )食案公【 2017】1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顺监容食罚字2016 031 号 当 事 人 基 本 情 况 个 人 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码 单 位 名称 注册号45088119*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孔祥东 经营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路66 号 违法行为类型餐饮违法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 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路66号经营餐饮业务,至 2016年8月5日被我局查获时止, 当事人经营餐饮有货 值金额 *0 元,没有违法所得。 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 监督抽检, 在现场发现: 不明液体 10
11、00ml,不明液 体 500ml,当事人自制的感冒茶3000ml,化痰止咳 茶3000ml, 以上食品的生产日期据当事人供述为2016 5 / 82 年8月5日。 经检验, 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 验报告(No.SP167522、No.SP167523、 No.SP167524 、No.SP167525)当事人经营的“感冒茶”检验验出 对乙酰氨基酚520.6mg/kg , “不明液体” 检验验出 对乙酰氨基酚1.9 10? mg/kg。 2016年 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佛山市顺德区 容桂细滘路 66号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 No.SP167522、No.SP167523、No.S
12、P167524、 No.SP167525),当事人对上述的检验报告的结 论没有异议, 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检申请 , 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于2016年8月5日抽检批次的凉 茶。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的“感冒茶”3000ml,货 值金额共 *0 元,没有违法所得,被我局抽检600ml, 后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余下的 “感冒茶” 2400ml没有对外销售。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 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 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
13、未取得食 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 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 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有关 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 营行为;二、没收不锈钢保温壶1个;塑料保温壶2 个;三、罚款65000元。 另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 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
14、当责令当事人改正 6 / 82 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 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 下罚款 ( 六) 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有关 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 营行为;二、罚款115000元。 行政处罚结果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不锈钢
15、保温壶1个;塑料保温壶2个; 三、罚款 18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 2017 年 7 月 27 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 年 7 月 19 日 公布起止日期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9 年 7 月 25 日 7 / 82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监容食罚字 2016 031 号 当事人:孔祥东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身份证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的编号:45088119*3 住址:广西 * 市* 乡* 村* 屯* 号 2016 年 8 月 5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顺德区容
16、桂细滘路66 号的孔 祥东(以下简称“当事人”) 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现场检查情况如下: dvzfvkwMdvzfvkwM 一、该处是一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的场所,检查时正对外营业。二、 该处经营面积约30 平方米,现场有 2 名员工正在从事食品经营(餐饮服务)工 作,现场的物品有:桌子3 张;椅子 10 张;冰柜 1 台;消毒柜 1 台;不锈钢保 温瓶 10 个和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主要工具设备:不锈钢保温壶1 个;塑料 保温壶 2 个。三、当事人现场未能出示该场所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 营许可证。 rqyn14ZNrqyn14ZN 8 / 82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2015年
17、 3 月 15 日开始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 路 66 号经营餐饮业务,至2016 年 8 月 5 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经营餐饮有 货值金额 *0 元,没有违法所得。EmxvxOtOEmxvxOtO 另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抽检,在现场发现:不明 液体 1000ml,不明液体 500ml,当事人自制的感冒茶3000ml,化痰止咳茶 3000ml,以上食品的生产日期据当事人供述为2016 年 8 月 5 日。SixE2yXPSixE2yXP 经检验,根据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No.SP167522 、 No.SP167523 、No.SP167524 、No
18、.SP167525 )当事人经营的“感冒茶”检验验出 对乙酰氨基酚 520.6mg/kg,“不明液体”检验验出对乙酰氨基酚1.9 10? mg/kg。 6ewMyirQ6ewMyirQ 2016 年 9 月 1 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细滘路66 号向当事人 送达检验报告 (No.SP167522 、No.SP167523 、No.SP167524 、No.SP167525 ), 当事人对上述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没有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复 检申请,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于2016 年 8 月 5 日抽检批次的凉茶。经查,当事 人经营上述的“感冒茶” 3000ml,货值金额共 *0
19、 元,没有违法所得,被我局抽检 600ml,后被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无证经营行为,余下的“感冒茶”2400ml 没有对外销售。 kavU42VRkavU42VR 认定依据有: ( 一)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情 况。 ( 二)现场检查笔录 2份、照片证据表 1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 委托抽验抽样单 1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 鉴定)委托书 2 份、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 鉴定)结果告知书 2份,证明当事 人经营情况及我局抽样送检情况。 y6v3ALoSy6v3ALoS ( 三)当事人调查笔录1 份,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容
20、桂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复印 件 1份,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事实、 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经营时间、经营食品货值金额等详细情况。 M2ub6vSTM2ub6vST ( 四)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4 份( No.SP167522、 No.SP167523 、No.SP167524 、No.SP167525 ),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感冒茶”被 验出对乙酰氨基酚,“不明液体”被验出乙酰氨基酚的事实。 0YujCfmU0YujCfmU ( 五)关于凉茶中对乙酰氨基酚、吗啡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的情况说明和 关于同意凉茶中非法添加乙酰氨基酚等化学物质检测方法的批复
21、复印件各一 份, 说明凉茶中检测乙酰氨基酚等化学物质的方法和检验依据。 eUts8ZQVeUts8ZQV 本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 知书(顺监容食听告字【 2016】0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9 / 82 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申 请听证。 sQsAEJkWsQsAEJkW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 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 取得许可。”、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 加按照传统既
22、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 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的有 关规定,构成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和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行为。 GMsIasNXGMsIasN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 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 添加剂以及
23、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当事人处以: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没收不锈钢保温壶1 个;塑 料保温壶 2 个;三、罚款 65000元。TIrRGchYTIrRGchY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六)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 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级以上人
24、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 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 款 (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一、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二、罚款115000元。7EqZcWLZ7EqZcWLZ 综上所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二、没收不锈钢保温壶1 个;塑料保温壶2 个; 三、罚款 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 项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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