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5-5-1实施)(000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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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15-5-1 实 施) 2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 与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06和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45-95( 2005年 版 ) 相 比 , 本 规 范 主 要 有 以 下 变 化 : 1. 合 并 了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和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 调 整 了 两 项 标 准 间 不 协 调 的 要 求 ,将 住 宅 建 筑 的 高 、多 层 分 类 统 一 按 照 建 筑 高 度 划 分
2、; 2. 增 加 了 灭 火 救 援 设 施 和 木 结 构 建 筑 两 章 ,完 善 了 有 关 灭 火 救 援 的 要 求 , 系 统 规 定 了 木 结 构 建 筑 的 防 火 要 求 ; 3. 补 充 了 建 筑 保 温 系 统 的 防 火 要 求 ; 4. 将 消 防 设 施 的 设 置 独 立 成 章 并 完 善 了 有 关 内 容 ; 取 消 了 消 防 给 水 系 统 、室 内 外 消 火 栓 系 统 和 防 烟 排 烟 系 统 设 计 的 要 求 ,这 些 系 统 的 设 计 要 求 分 别 由 相 应 的 国 家 标 准 作 出 规 定 ; 5. 适 当 提 高 了 高 层
3、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100m的 高 层 民 用 建 筑 的 防 火 技 术 要 求 ; 6. 补 充 了 有 顶 商 业 步 行 街 两 侧 的 建 筑 利 用 该 步 行 街 进 行 安 全 疏 散 时 的 防 火 要 求 ;调 整 、补 充 了 建 材 、家 具 、灯 饰 商 店 营 业 厅 和 展 览 厅 的 设 计 疏 散 人 员 密 度 ; 7. 补 充 了 地 下 仓 库 、 物 流 建 筑 、 大 型 可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 液 氨 储 罐 、 液 化 天 然 气 储 罐 的 防 火 要 求 , 调 整 了 液 氧 储 罐 等 的 防 火
4、 间 距 ; 8. 完 善 了 防 止 建 筑 火 灾 竖 向 或 水 平 蔓 延 的 相 关 要 求 。 【条文说明】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 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 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 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 修订内容为: 1、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 系统的防火要求。 3 2、为便于建筑分类,将住宅建筑原按层数 划分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 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 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 时,高层建筑中的住
5、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 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1.50h 修改为 2.50h ; 2)小于等于100m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应设 置可兼具使用功能的避难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 防电梯前室合用的条件;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 火器。 3、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楼板的耐火 极限,从1.50h 修改为2.00h ; 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与相邻建筑 4 的
6、防火间距,不能按照有关要求减少;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 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 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应设置 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消防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 间,从30min 修改为90min 。 4、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 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 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 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 2 的老 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 幼儿固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
7、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 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 间,从20min 和 30min 修改为60min 。 5、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 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 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 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 5 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 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 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 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 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 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 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
8、全防 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 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 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7、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取消了消 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 统设计的内容,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 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 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 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 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110 5m3-3 105 m 3 的 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氮、液氧储罐和液 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 6 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
9、地下商店的总 建筑面积大于20000m 2 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 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 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 所、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 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 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 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 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 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 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 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 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 设计要求。 12、对原建规 、 高规及与其他标准
10、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 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 有关防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 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 7 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 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 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 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 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等于54m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 楼梯间的要求。 本规范共确定了165 条强制性标准条文, 约占全部条文的39% 。在执行
11、时, 如果某一强制 性标准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 时,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 如本规范第4.4.2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 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 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 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 8 目录 1 总则 . 6 2 术语、符号 . 7 2.1 术语 7 2.2 符号 9 3 厂房和仓库 10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0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9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24 9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2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9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101 3
12、.7 厂房的安全疏散. 47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9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 和可燃材 料堆场 51 4.1 一般规定. 51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 距 52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58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63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67 5 民用建筑 69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69 5.2 总平面布局. 73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76 5.4 平面布置. 82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90 6 建筑构造 . 110 6.1 防火墙 110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113
13、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117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120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27 10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129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30 7 灭火救援设施. . 133 7.1 消防车道 133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136 7.3 消防电梯 138 7.4 直升机停机坪 140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140 8.1 一般规定 141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144 8.3 自动灭火系统 145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2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154 9 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 156 9.1 一般规定 156 9.2
14、供暖 157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58 10 电气 165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65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70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73 11 木结构建筑 176 12 城市交通隧道. 183 12.1 一般规定. 183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88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89 11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91 12.5 供电及其他. 192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193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94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 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95
15、1.0.1为 了 预 防 建 筑 火 灾 ,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12 1 总 则 1.0.1为 了 预 防 建 筑 火 灾 , 减 少 火 灾 危 害 , 保 护 人 身 和 财 产 安 全 , 制 定 本 规 范 。 1.0.2本 规 范 适 用 于 下 列 新 建 、 扩 建 和 改 建 的 建 筑 : 1 厂 房 ; 2 仓 库 ; 3 民 用 建 筑 ; 4 甲 、 乙 、 丙 类 液 体 储 罐 ( 区 ) ; 5 可 燃 、 助 燃 气 体 储 罐 ( 区 ) ; 6 可 燃 材 料 堆 场 ; 7 城 市 交 通
16、隧 道 。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石 油 和 天 然 气 工 程 、石 油 化 工 工 程 和 火 力 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等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 当 有 专 门 的 国 家 标 准 时 , 宜 从 其 规 定 。 【条文说明】 1.0.2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 计中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 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 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 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 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 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 准 GB/T50280-1998 ,城市建
17、成区简称“建成 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 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然气、石油化工、 13 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 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 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 部分,本规范的规定还不具体,这些工程设计 中的某些防火要求也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 所不同,在本规范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 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 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 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本 规 范 不 适 用 于 火 药 、炸 药 及 其 制 品 厂 房( 仓 库 ) 、花
18、 炮 厂 房( 仓 库 ) 的 建 筑 防 火 设 计 。 【条文说明】1.0.3火药、 炸药及其制品厂 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有关建筑设计中 的防火要求在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 范 GB50089、 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50161 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 1.0.4同 一 建 筑 内 设 置 多 种 使 用 功 能 场 所 时 , 不 同 使 用 功 能 场 所 之 间 应 进 行 防 火 分 隔 ,该 建 筑 及 其 各 功 能 场 所 的 防 火 设 计 应 根 据 本 规 范 的 相 关 规 定 确 定 。 【条文说明】 1.0.4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 内设置多种使
19、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对于同一性质的建筑,如民用建筑或工业 建筑,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 14 使用功能的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 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 延。为此,首先要考虑将这些场所进行防火分 隔,并且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 家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例如住宅与商店的上 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写字建 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等。 此类建筑及建筑内不同使用功能区有关建 筑的平面布局、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安全疏散、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其他设计要求,需根据该 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火
20、灾危险性等, 按照本规范及其他有关标准对不同使用功能建 筑的防火规定和防火分隔情况等确定。对于建 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和 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等,则需按整体建筑考 虑,有关建筑灭火等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根据 本规范第8.1.1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1.0.5建 筑 防 火 设 计 应 遵 循 国 家 的 有 关 方 针 政 策 ,针 对 建 筑 及 其 火 灾 特 点 , 从 全 局 出 发 , 统 筹 兼 顾 , 做 到 安 全 适 用 、 技 术 先 进 、 经 济 合 理 。 1.0.6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50m的 建 筑 ,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要 求
21、外 , 尚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更 加 严 格 的 防 火 措 施 ,其 防 火 设 计 应 提 交 国 家 消 防 主 管 部 门 组 织 专 题 研 究 、 论 证 。 1.0.7建 筑 防 火 设 计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的 规 定 外 , 尚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 15 2 术 语 、 符号 2.1 术 语 2.1.1高 层 建 筑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7m的 住 宅 建 筑 和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24m的 非 单 层 厂 房 、 仓 库 和 其 他 民 用 建 筑 。 注 : 建 筑 高 度 的 计 算 应
22、 符 合 本 规 范 附 录 A 的 规 定 。 【条文说明】2.1.1对于住宅建筑,设计以 套和住宅单元为基础,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 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消防安全和经济的 矛盾。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27m作为划分多层 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 对于非住宅类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厂 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将建筑高度大于24m的 多层建筑划分为高层建筑。对于有些单层建筑, 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 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24m, 但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2.1.2裙 房 : 在 高 层 建 筑 主 体 投 影 范 围 外 , 与 建 筑 生 体 相 连 且 建
23、 筑 高 度 不 大 于 24m的 附 属 建 筑 。 【条文说明】 2.1.2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 高层建筑的主体直接相连,作为高层建筑主体 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 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 16 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其他情况的高层建 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重 要 公 共 建 筑 : 发 生 火 灾 可 能 造 成 重 大 人 员 伤 亡 、 财 产 损 失 和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的 公 共 建 筑 。 【条文说明】2.1.3一般, 重要公共建筑包 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
24、建筑 或集会场所,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 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 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 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 程。 2.1.4商 业 服 务 网 点 : 设 置 在 住 宅 建 筑 的 首 层 或 首 层 及 二 层 , 每 个 分 隔 单 元 建 筑 面 积 不 大 于300m 2 的 商 店 、 邮 政 所 、 储 蓄 所 、 理 发 店 等 小 型 营 业 性 住 房 。 【条文说明】 2.1.4本术语中的 “建筑面积” 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 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 积。比如,一具有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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