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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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仲裁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 内容提要: 劳动纠纷案件中有一大部分是工资、医疗费 纠纷,而这类案件具有特定的内容,以别于普通的劳动纠纷 案件,需要仲裁机关从速、从快解决,以维护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本文就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重要 性、特点、适应范围、条件等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求对 从事劳动纠纷案件务实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关健词裁决 执行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在大 量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因拖欠职工工资、不支付职工因工 伤和患病急需的医疗费用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除 被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之外)都要在劳动仲裁机 关解决。劳动者提
2、起劳动争议申诉后,如何保证案件从快、 从速裁决,以使工伤或患病急需的医疗费、被拖欠的工资能 得到先行支付,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实务操作问 题。当然,如果是在法院审判当中,这个问题处理是简单而 又明确的。然而,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前臵程序,而这类 案件最终目的的实现又懒于法院执行程序的启动。因此,本 文就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重要 性、特点、适应范围、条件等内容发表自己的看法,以求对 从事劳动纠纷案件务实工作者提供一些帮助。 一、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重 要性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 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
3、初步审理 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 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 履约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 况。先予执行或先行给付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 的另一种措施。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 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并 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性程序制度。适用先 予执行制度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的给付之诉都适用该 制度。能够适用先予执行制度的案件,一方面案件所涉标的 直接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相关,不实施先予执行制度可能影 响当事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是情况紧急不实施先予执行
4、 可能影响生产。 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的建立, 第一、体现以人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先予裁决、先予执行 的权利人是弱势群体,其诉讼的标的,即:医疗费用、工资 的追索,是为了自身生存和生活所急需,如果不能得到及时 支付,权利人的伤病将得不到及时治疗,自身和养家糊口的 费用没有保障,对其生命和生活都将构成威胁;第二、有 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蕴涵 着富足安康,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文化的精髓,也是普 通平民百姓的最深层的内心诉求。现实的东西总是需要借助 一种现实的力量才能实现,即法律和制度。只有运用法律手 段,才能够充分保护权利主体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才能够 平
5、衡社会矛盾,也才能够激励权利主体创造出更多的社会财 富,进而从根本上消灭社会不和谐的根源贫困。和谐 社会不是脱离法法律和制度的和谐,而是依靠法律和制度的 和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是一个个弱势群体, 名义上的平等掩盖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有的劳动者的劳动工 资不能得到及时足额到位,因工负伤和患病的医疗费得不到 及时的支付,要改变这种现状,法律和制度对弱势群体的帮 助是必不可缺的。第三、有利于打“黑”治“懒”。我们经 常听到,某企业经营者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用人单位规模 较小,或是私营企业,经常发生私营业主蓄意隐匿财产逃避 支付所欠职工工资的行为,有的企业主既不为企业员工办理 工伤保险,工伤
6、事故一旦发生又不承担自己的义务。劳动者 维权,按照正常程序走下去所耗费的时间小则60 天多则一 年,维权者不病死、饿死也会被拖死。在此情况下,维权者 的诉求经过仲裁程序的初步审理后,对仲裁机关作出的部分 裁决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唯一可行的救济捷径。 既能够防止“黑心”和“懒账”老板的隐匿、转移财产的拖 延战术,又能使维权者的诉求得到及时实现。 二、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适应 范围、条件和特点 (一)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范围和条件 1、适应范围我国 劳动法 、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 例等劳动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部分裁决“制度,但原劳 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
7、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 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 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 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l )企业无故拖欠、 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 个月, 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 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 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 请 7 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 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 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
8、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 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 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 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一是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案件。先予执行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 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 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 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 发生法律效力,
9、 不得上诉, 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 不停止执行。 2 、适应条件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 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 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在作出判决之前采 取。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 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 行遭受的财产损失,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 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先予裁决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特点 劳动仲裁的部分裁决,是指特定的一些情形的劳动争议 仲裁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 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
10、于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作 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要准确理解部 分裁决这一制度,必须把握部分裁决的以下几个特点: 1、适用范围的特定性。部分裁决和先予执行的适用于 以下范围,只能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7 条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 分裁决问题的复函1994391号、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 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劳部发 1996240号,否则,劳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2、裁决的作出的超前性。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 步审理后,符合作出部分裁决的范围和条件的争议即时作 出,对案件的其他问题应继
11、续审理直到终结裁决。即“ 急需 问题紧急处理 “ 。是特事特办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的体现。 3、效力的即发性。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 时的特殊处理措施,一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被 诉方如不执行,申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一 般的仲裁裁决不同是,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是当事 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后又撤诉或被依法驳回时才 生效。 4、救济方式的不可诉性。对部分裁决不服的,被诉方 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 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 日内提出,超 过 15 日的,当事人不得再
12、申请复议。在15 日内,如当事人 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 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 请之日起 7 日内作出决定。 部分裁决正确的, 驳回复议申请; 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5、先予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性。申请人申请先予执 行的劳动仲裁案件,要求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诉人有可 执行的财产,申诉人应提供一定的财产担保。 三、劳动仲裁中先予裁决、部分裁决、先予执行制度执 行中的不足 1法规效力层次的不足。目前, 我国劳动仲裁中解决先 予裁决的法律依据,一是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 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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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 仲裁 裁决 部分 先予执行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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