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安委办函〔2017〕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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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 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 安委办函 2017 2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 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 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 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推动工作落 实,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 理协调小组组织制定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现印发你们 (请 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 合治理”自行下载),供各地区、各单位参
2、考使用。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米文忠,010-66267596 ;国家安 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刘新永,010-64463134 。 附件: 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2.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doc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 日 附件 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一、电器产品生产销售产品质量 (一)产品合法性 1. 企业应依法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 标准及合同进行生产。 2. 企业生产属于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或中国强制性产品认 证(CCC )目录中所列产品时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和认证。 3. 认证产品应获得相关的认证证书和型式检
3、验报告,证书或报告 应在有效期内(可在国家认监委或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查询),实际 产品应与证书或报告上的规格和型号相符合。 4. 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应与生产许可证或CCC证书载明的地址一 致。 (二)产品标识 1.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或CCC 证书的出厂产品、 包装上或者随机 文件中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标志(QS )或 CCC 标志。 2. 出厂产品上应有铭牌或标志, 铭牌或标志信息应与获得的生产 许可证或 CCC 证书信息一致。 (三)生产条件 1. 企业应有适应生产的生产场所和存储成品的区域,应配备标定 合格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 企业应配备相应的生产、 检验等人力资源, 明确与产品质量
4、有 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管理职责。 (四)原辅材料质量控制 1. 企业应对采购原辅材料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并进行检 验或验证。 2. 企业应保存供货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以及进货检验记 录,记录应完整真实。 (五)生产过程质量控制 1. 企业应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关键工序明确设置质量控制点。 2. 企业应制定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内容应 科学合理,并依据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3. 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并保存相关记录, 记 录应真实完整。 (六)产品检验及流向登记 1. 企业应按照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 备案的标准进
5、行出厂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检验记录应真实有效。 2. 企业应保存流向登记和销售记录,该登记和记录应完整真实, 必要时核查销售合同、税务发票等。 (七)产品售后质量跟踪 1. 企业应对用户提出的意见或质量问题进行记录和反馈,必要 时核实互联网上反映该企业的有关产品质量信息问题。 2. 销售门店销售的产品规格和型号应与出示的证书、报告相符 一致,展示的电器样品与库存货品质量应一致。 电器产品销售企业商品质量自查检查,应参照本要点的第二条、 第七条的内容执行。 二、建设工程施工过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 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 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 线
6、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建 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 )规定抽检并合格。 3. 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 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 标 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 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 标志。 4. 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 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 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 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 根导线或 2 个导线端子。 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 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 铜
7、铝过渡应使 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 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 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 塑料护套线应明敷, 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 保温层内或可燃 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 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 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 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 等防火保护措施。 7. 功率在 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 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 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 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
8、饰层内。 9. 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 插座等, 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 垫)隔绝。 10. 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 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 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 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 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 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 三、工业企业生产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
9、C 证书的电器 产品,并与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 生产场所的电气线路、配电柜(箱)、生产设备的电气箱应保 持完整、干净和状态良好。 3. 配电柜(箱)的选型、设置、安装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 适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4. 配电柜(箱)内电源开关、断路器等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防 护措施并保持完好,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出线端 接线数量及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5.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 保护措施完好, 导线绝缘层无破 损、腐蚀、老化现象。 6. 敷设在可燃物上方或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的电气线路, 应 采取穿金属管、密封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7. 电气线路不能与
10、可燃液体、 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 沟内。 8. 电气线路不能穿越通风管道, 并避开高温潮湿部位。 穿越楼板、 墙体时应进行防火封堵。 9. 灯具的选型应与使用场所的环境条件相适应。 10.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 火措施。 11. 电炉、电动机等用电设备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12.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 定。 13. 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 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二)电气安全管理 1. 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证书。 2. 企业应定期维护保养、 检测
11、电气线路和电器产品, 并记录存档。 3. 企业应建立电气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培训,应制定电气 火灾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 四、物流仓储场所 (一)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1. 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选用具有生产许可证或CCC 证书的电器 产品,并与物流仓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 2.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 离开库房应拉闸断电。 3. 电表箱、配电盘(柜)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设置的短路、漏 电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定期测试保护功能。 4. 配电箱内各接线端子导线压接应规范、牢固,接线端子接入导 线数量不应超过 2 根。导线端部无变色、老化现象,金属裸露部分保
12、 护措施完好有效,箱内不应堆放杂物。 5. 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应规范、 保护措施完好, 不应在导线上悬 挂其他物品,导线绝缘层无破损、老化现象。 6.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 措施。 7. 库房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 其 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的水平间距离不应小于0.5 米。 8. 电动升降、卷扬设备及其操作开关、 供电线路保护措施应完好。 9. 锂电池产品应存储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库房内。 10.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定期检查,接地电阻检测结果应符合规 定。 (二)电气安全管理 1. 库房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电加热器等电热器具 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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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气 火灾 综合治理 自查 检查 要点 检查表 安委办函 2017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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