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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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4 库址选择 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 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 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 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 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 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74-2014 第 4.0.1条 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 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 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 要求。 GB50074-2014 第 4.0.2条 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 选择在有土崩
2、、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 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 区。 GB50074-2014 第 4.0.3条 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选址,不得选在抗震 设防烈度为9 度及以上的地区。 GB50074-2014 第 4.0.4条 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 度的 类场地地区。 GB50074-2014 第 4.0.5条 6 覆土立式储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 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 GB50074-2014 第 4.0.6条 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 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地防洪、排 涝措施。 GB50074-2014 第 4.0.7条
3、 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 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 不小于 50 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 按重现期不小于25 年设计。 GB50074-2014 第 4.0.8条 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 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 的条件。 GB50074-2014 第 4.0.9条 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 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 规定。 GB50074-2014 第 4.0.10条 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 线路(或通信发射塔) 、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 距离,不
4、应小于1.5 倍杆(塔)高;石油库的 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 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按距离,不应小于1.0 倍杆 (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 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 GB50074-2014 第 4.0.11条 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所(如采石场)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GB50074-2014 第 4.0.12条 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线缆与石油库围墙的 距离不应小于3m GB50074-2014 第 4.0.13条 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应符合现行GB50074-2014
5、 第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 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 计规范 GB50737的有关规定; 石油库与石油天 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 范 GB50183的有关规定。 4.0.14条 15 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 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 径大于 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 不应小于80m 。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
6、邻储罐中较大罐直 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 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 径的 1.5 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50m ,对存 储、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 , 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 于 30m 。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 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 的规定增加50% 。 GB50074-2014 第 4.0.15条 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 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 定。 GB50074-2014 第 4.0.16条 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 场
7、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GB50074-2014 第 4.0.17条 5 库区布置 1 石油库的总平面布置,宜按储罐区、易燃和 可燃液体装卸区、辅助作业区和行政管理区分 区布置。石油库各区内的主要建(构)筑物或 设施,宜按表5.1.1的规定布置。 GB50074-2014 第 5.1.1条 2 行政管理区和辅助作业区,使用性质相近的 建(构)筑物,在符合生产使用和安全防火要 求的前提下,可合并建设。 GB50074-2014 第 5.1.2条 3 石油库内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距 离(储罐与储罐之间的距离除外),不应小于表 5.1.3的规定。
8、 GB50074-2014 第 5.1.3条 4 储罐应集中布置。但当储罐区地面高于邻近 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应加强防止事 故状态下库区易燃和可燃液体外流的安全防护 措施。 GB50074-2014 第 5.1.4条 5 石油库的储罐应地上露天设置。山区和丘陵GB50074-2014 第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覆土等非露天方式 设置,但储存甲B类和乙类液体的卧式储罐不 得采用罐式方式设置。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应 分别设置储罐区。 5.1.5条 6 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应单独设置储 罐区,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600000m3的石油库,
9、应设置两个或多个储罐区,每个储罐区的储罐 计算总容量不应大于600000m3 。 特级石油库中, 原油储罐与非原油储罐应分别集中设在不同的 储罐区内。 GB50074-2014 第 5.1.6条 7 相邻储罐区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地上储罐区与覆土立式油罐相邻储罐之 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 2 储存、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与其他储罐 区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 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 倍,且不应小于50m ; 3 其他易燃、 可燃液体储罐区相邻储罐之间 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 的 1.0 倍,且不应小于30m 。 GB50074-2014 第 5
10、.1.7条 8 5.1.8 同一个地上储罐区内,相邻储罐之间 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储甲 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和浮顶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 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 中较大罐直径的1.0 倍; 2 外浮顶储罐、采用钢制浮顶的内浮顶储 罐、存储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与其他储罐组 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 中较大罐直径的0.8 倍。 GB50074-2014 第 5.1.8条 9 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 的储罐宜相对集中布置。储存、级毒性液 体的储罐罐组宜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布置。 GB50074-2014 第 5.
11、1.9条 10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铁 路线不宜与石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 GB50074-2014 第 5.1.10条 11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临近库外的一 侧,并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 GB50074-2014 第 5.1.11条 12 消防车库、办公楼、控制室等场所,宜布置 在储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 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 GB50074-2014 第 5.1.12条 13 储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 爆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 GB50074-2014 第 5.1.1
12、3条 14 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的布置,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甲、乙、丙 A类液体泵站应布置在地上立 式储罐的防火堤外; 2 丙 B内液体泵、抽底油泵、卧式储罐输送 GB50074-2014 第 5.1.14条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泵和储罐油品检测苯,可与储罐露天布置在同 一防火堤内。 3 当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采用棚室或露天 式时,其与储罐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与其他建 (构)筑物或设施的间距,应以泵外缘按本规 范表 5.1.3中易燃和可燃液体泵房与其他建 (构)筑物、设施的间距确定。 15 与储罐区无关的管道、埋地输电线不得穿越 防火堤。 GB50074-20
13、14 第 5.1.15条 16 石油库储罐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位于山区 或丘陵地带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下列罐 区或罐组,可设尽头式消防车道: 1 覆土油罐区; 2 储罐单排布置,且储罐单罐容量不大于 5000m3的地上罐组; 3 四、五级石油库储罐区。 GB50074-2014 第 5.2.1条 地上储罐组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单个罐 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 多个罐组共用一个环形消防车道时,环形 消防车道内的罐组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120000m3。 3 同一个环形消防车道内相邻罐组防火堤外 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 m的消防空
14、地。 4 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m3的罐组,至少 应有 2个路口能使消防车辆进入环形消防车道, 并宜设在不同的方位上。 GB50074-2014 第 5.2.2条 除丙 B类液体储罐和当罐容量小于或等于 1000m3的储罐外,储罐至少应有与1 条消防车 道相邻,储罐中心至少与2 条消防车道的距离 不应大于120m ;条件受限时,储罐中心与最近 一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 GB50074-2014 第 5.2.3条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平行于铁路 装卸线,且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消防 车道与铁路罐车装卸线距离不应大于80m 。 GB50074-2014 第 5.2.4
15、条 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和罐桶设施,应设置能保 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车道。 GB50074-2014 第 5.2.5条 储罐组周边的消防车道路面标高,宜高于防 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及以上。 位于地 势较高处的消防车道的路堤高度可适当降低, 当不宜小于0.3m。 GB50074-2014 第 5.2.6条 消防车道与防火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 于 3m 。 GB50074-2014 第 5.2.7条 一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和装卸区消防车通的宽 度不应小于9m ,其中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m;覆 土立式油罐和其他级别石油库的储罐区、装卸 区消防车通的宽度不应小于6m.其中路面宽度 G
16、B50074-2014 第 5.2.8条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不应小子4m 单罐容积大于或等于100000m3 的储罐区消防车道的宽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50737的有关规定执 行。 5.2.9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 0m, 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 GB50074-2014 第 5.2.9条 5.2.10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场。两个路 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 时,应在该消 防车道的中段设置回车场。 GB50074-2014 第 5.2.10条 石油库通向公路的库外道路和车辆出人口的 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应设
17、与公路连接的库外道路,其 路面宽度不应小于相应级别石油库储罐区的 消防车道。 2石油库通向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不应 少于 2 处,且宜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 形等条件限制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 库可只设1 处车辆出人口。 3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不应少于2 处,且 应位于不同的方位。受地域、地形等条件限制 时,覆土油罐区和四、五级石油库的储罐区可 只设 1 处车辆出人口。储罐区的车辆出人口宜 直接通向库外道路,也可通向行政管理区或公 路装卸区。 4行政管理区、公路装卸区应设直接通往 库外道路的车辆出人口。 GB50074-2014 第 5.2.11条 运输易燃、可燃液体等危险品的道路,其
18、纵 坡不应大于6。 其他道路纵坡设计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 的有关 规定。 GB50074-2014 第 5.2.12条 石油库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区场地应避免洪水、潮水及内涝水的 淹没。 2对于受洪水、 潮水及内涝水威胁的场地, 当靠近江河、湖泊等地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 设计标高,应比设计频率计算水位高0. 5m 及 以上;当在海岛、沿海地段或潮汐作用明显的 河口段时,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比设 计频率计算水位高lm 及以上。当有波浪侵袭 或奎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最大波浪或壅水高 度。 3当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且技术经济合 GB50074-20
19、14 第 5.3.1条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理时,库区场地也可低于计算水位。 行政管理区、消防泵房、专用消防站、总变电 所宜位于地势相对较高的场地处,或有防止事 故状况下流淌火流向该场地的措施。 GB50074-2014 第 5.3.2条 石油库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四周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 围墙。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 墙高度可不低于1. 8m. 2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当四周均设 实体围墙有困难时,可只在漏油可能流经的低 洼处设实体围墙,在地势较高处可设置镀锌铁 丝网等非实体围墙。 3石油库临海、 邻水侧的围墙, 其 l
20、m 高度 以上可为铁栅栏围墙。 4行政管理区与储罐区、易燃和可燃液体 装卸区之间应设围墙。当采用非实体围墙时, 围墙下部0. 5m 高度以下范围内应为实体墙。 5 围墙不得采用燃烧材料建造。围墙实体部分 的下部不应留有孔洞(集中排水口除外)。 GB50074-2014 第 5.3.3条 石油库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不应植树; 2消防车道与防火堤之间不宜植树; 3绿化不应妨碍消防作业。 GB50074-2014 第 5.3.4条 地上储罐 地上储罐应采用钢制储罐。GB50074-2014 第 6.1.1条 储存甲 B、乙 A 类原油和成品油,应采用外浮 顶储罐、内浮顶储罐和卧式储罐。
21、3 号喷气燃 料的最高储存温度低于油品闪点5及以下 时,可采用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0m3的固定顶 储罐。 GB50074-2014 第 6.1.4条 内浮顶储罐的内浮顶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浮顶应采用金属内浮顶,且不得采用浅盘 式或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2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内浮顶储 罐和直径大于40m的储存甲B、乙 A类液体的 内浮顶储罐,不得采用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 顶。 3直径大于48m的内浮顶储罐,应选用 GB50074-2014 第 6.1.7条 序 号 检查内容和要求检查依据实际情况 检查 结果 钢制单盘式或双盘 式内浮顶。 4新结构内浮顶的采用应通过安全性评 估。 地上储罐
22、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1 甲 B、乙和丙A 类液体储罐可布置在同一 罐组内;丙B类 液体储罐宜独立设置罐组。 2 沸溢性液体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 储罐同组布置。 3 立式储罐不宜与卧式储罐布置在同一 个储罐组内。 4 储存、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 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 储罐布置在同一个罐组内。 GB50074-2014 第 6.1.10条 同一罐组内储罐的总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顶储罐组及固定顶储罐和外浮顶、 内浮顶储罐的混合 罐组的容量不应大于120000m3 ,其中浮顶 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外浮 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容量可按50计入混 合罐组的总容量。 2 浮顶用钢质材料制作的内浮顶
23、储罐组 的容量不应大于360000m3;浮顶用易熔材料 制 作 的 内 浮 顶 储 罐 组 的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240000m。 3外 浮 顶 储 罐 组 的 容 量 不 应 大 于 600000m3 。 GB50074-2014 第 6.1.11条 同一个罐组内的储罐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0 耐时, 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2 座。 2 当最大单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00m3 时,储罐数量不应多于16 座。 3 单罐容量小于1000m3 或仅储存丙B 类液体的罐组,可不限储罐数量。 GB50074-2014 第 6.1.12条 地上立式储罐的基础面标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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