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用语言文字运用管理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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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通用语言文字运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省实施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具体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教育、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体育、旅游、文物、工商、
2、建设、商务、公安、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做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有关工作,并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下列活动应当以普通话作为基本工作用语:(一)国家机关公务用语。(二)教育教学用语。(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的播音、主持、采访等用语。(四)影视片(不含地方戏剧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用语。(五)导游用语。(六)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解说用语。(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大型活动用语。(八)公共服务行业对公众服务用语。第五条下列情况应使用规范汉字:(一)国家机关公务用字。(二)教育教
3、学用字。(三)汉语文出版物和公文用字(四)信息技术产品用字。(五)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六)本市商品的包装、说明书和商标用字。(七)运动会、讲演会等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第六条国家机关、教育机构、新闻机构应在本市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中起示范带动作用。第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参与外事活动等公共场合的正式活动及其他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第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
4、语文教材,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将提高学生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应用能力纳入学生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日常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使用语言文字情况纳入督导内容。第九条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本市播出的影视节目印刷体的厂名、片名、字幕、演职员表、台标和栏目名称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第十条本市出版的报纸、期刊、电子、网络、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印刷体报头(名)刊名、封皮、内文、广告等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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