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规章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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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市区鼓励外来投资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对外开放步伐。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外来投资者。系指来自国外的投资者、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外商)和来自市以外的国内投资者(以下简称客商)第三条对特别重大项目和跨国公司、大财团在本市投资兴办的生产性项目。视其投资额等具体情况给予更多的优惠。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市区(含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第二章投资形式和产业导向第五条外来投资者在市区可按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二
2、)开展“三来一补”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三)承包、租赁、兼并、购买、托管现有企业;(四)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第六条外来投资者可按产业导向优先发展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出口创汇产业:(一)加工制造业;(二)现代物流业;(三)三高”农业项目;(四)基础设施项目;(五)旅游、教育、宾馆、房地产、旧城改造等项目;(六)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第三章税收第七条凡属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统一制度的优惠政策外,还可实行以项目议优惠办法,由市政府与投资者商定。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其增值税、城市建设税、城市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教育费附加
3、的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等额奖励给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第九条对来我市注册经营的总部型经济的贸易企业。照章纳税、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其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其奖励额度按年纳税额分档超额累进计算。具体奖励比例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四章土地和房产第十条凡落户工业同区的工业项目。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50年以内使用权。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平均每亩达到120万元及以上的按每亩3万元供地;达到100万元、不足120万元的接每亩5万元供地;达到8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每亩7万元供地;低于80万元的按该宗土地基准地价的70%供地。商业、
4、旅游、娱乐、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自投产之日起4年内对地方财政税收留成的贡献加上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凡落户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达到市政府征地成本的对企业实际支付的征地价款返还一半。第十一条鼓励乡(镇)国有农场、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厂房自办企业或以厂房出租等多种形式与外来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第十二条外来投资企业从事农业开发及电站、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不含管网部分)水利、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并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该宗土地级别最低地价。涉及新征用地的按照法定标准下限收取耕地开垦费;新征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国家制度执行。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按国家有关制度
5、办理。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兼并、改造破产企业、困难企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时。第五章供水、供电、通信、城建第十四条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通信、电视实行零费接通。一个窗口接待,7个工作日内办毕。第十五条外来投资企业用水、用电实行同城同价。第十六条对落户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围墙内由企业负责。第六章投资服务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者实行服务代理制。首先到市招商管理部门登记。由引资责任单位持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登记手续。市行政服务中心按照行政许可制度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属本级核准的5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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