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市政办农村公路管护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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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 最新精品文档市政办农村公路管护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省农村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暂行办法、济宁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负责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单位及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第四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
2、保障投入、建养并重、安全畅通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确保农村公路完好畅通。第二章工作机制及职责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明确一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派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第七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农村公
3、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队伍,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组织受灾农村公路的抢修;负责县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组织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工程验收;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乡道、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管理养护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济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经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
4、、村道的大修、中修、小修工程和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协助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三章管理养护第十一条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是指按照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保持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完好状态而进行的养护巡查、路况检查、决策评定、内业资料管理和经常性保养维护、灾害性损坏的预防和修复,以及为提高质量和服务水平而进行的大修、中修等作业活动。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应做到路面完好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路基边坡稳定、边沟排水畅通;桥涵构造物完好;标志、
5、标线及附属设施齐全,绿化协调美观。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等,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路况检查、评价决策、内业资料管理等规章制度,做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包括小修保养、中修工程、大修工程。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小修保养,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维护保养,修复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常年处于完好技术状态。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中修工程,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定期修复、加固,恢复其原有技术状态的小型工程。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大修工程
6、,是指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已达到其设计使用年限或遇人为及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严重损毁进行应急性、预防性和周期性的综合治理和修复,恢复其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有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建或增建,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可采取以下方式:(一)专业化队伍养护;(二)群众分段承包养护;(三)专业化队伍与群众分段承包养护相结合;(四)其他养护方式。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第十六条对农村公路进行日常养护必须配足人员,并不得低于以下标准:(一)一级公路每1.5公里1人;(二)二级公路每2公里1人;(三)三级公
7、路每3公里1人;(四)四级公路每4公里1人。养路员标准条件如下:(一)身体健康,年龄控制在50周岁(妇女45周岁)以下;(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三)品德端正,对工作认真负责;(四)优先选用长期在家务农人员;(五)养路员应进行岗前培训,并挂牌上岗。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履行建设程序,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专业化施工单位。农村公路大修、中修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1年。第十八条大修、中修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做到资料归档齐全、规范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工、竣工验收;二级以上农村公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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