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大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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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 大 诉 讼 法 比 较 大 全 目录 一、调解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四、管辖权的转移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照六、审判组织的人数七、回避八、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九、不公开审理的情形十、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十一、近亲属的范围十二、“诉讼参与人” 十三、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十四、是否准许撤诉十五、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 十六、三大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不同十七、拘传的适用条件十八、送达判决书的时间 十九、上诉的期限和对上诉的限制二十、二审的审理范围二十一、作出判决的期限 二十二、申请再审的期限二十三、再审的案件是否停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十四、再审的期限 二十五、诉讼的
2、停止情形 一、调解 民 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 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民 诉法第9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进行调解。 (民 诉法第85 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民诉意见第92 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民诉意见第92 条) 结论: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 都可以进行调解 (可以选择) (2)、对
3、离婚案件,人民法院 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刑 诉 人民法院对 自诉案件, 可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本法第 170 条第 3 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 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第172 条) . 审理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刑诉解第96 条) 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
4、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 撤回起诉。(刑诉解第197 条) 结论: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检察机关提起的) (2)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但第三类案件除外(即公检应立案而没以立案的) (3)对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 行 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诉法第50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 关解决 。对行政机关
5、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行诉法 第 67 条) 结论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注意是“可以”不是“应当”,即可以不适用 调解 )这一点与民诉中审理离婚案件不同。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民 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 (民事诉讼法第19 条,高法意见第1 条、第 2 条) . 刑 诉 (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6、(刑事诉讼法第20 条) 行 诉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 条)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民 诉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34 条,民诉意见第632 条) 刑 诉 (1)犯罪地 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2)最初受理地 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4、25
7、 条,高法解释第514 条) 行 诉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2)对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19 条) 四、管辖权的转移 民 诉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39 条) 刑 诉 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部门规定第5 条) . 特别注意:高法解释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 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
8、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 依法审理,不 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大家请注意, 很多人包括有些司考培训的老师也认为不能再交基层人民法院 审理,这是错误的,大家注意这里是“可以”,而非“应当”,大卫注)。 行 诉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行政诉讼法第23 条) 结 论 刑诉中不能下移,民诉行诉中可以。 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照 注,现在已经有民事证据规则和行政证据规则,请考生对比学习。 证据的 合法性 特 征 ( 1)证据的收集主体要合法; ( 2)证据的收集程序要合法; ( 3)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 4)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来
9、源; ( 5)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非 法 刑 诉 证 据 法 律 依 据 刑诉法 第 43 条规定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对于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如何处理,是否能够作为定案根据或者是否 应当予以全部排除,法律本身没有规定。 高法解释第 61 条规定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 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 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与其他国家的规定相比,我国的这一规定 排除的证据种类是有限的,应当引起考生的注意。 . 排 除 限制 适 用 之 含 义 手段限 制 禁止的是
10、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取证手段 主体 限制 且只 限于对证人、被害人、被告人以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情况 类别 限制 只限于以上述非法手段取得的三类主体提供的“言词证据” 其他 不排 除情 形 即在刑事诉讼中,对于采取上述非法手段获得的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如果查证属实的, 并不排除。 非法 民诉 证据 排除 适用 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68 条的规定: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 违反法律 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按照此条规定,禁止的非法取证方式有两种: 一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方式; 二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在他
11、人家里安装窃听器等所获取的一切证据,都予以排除)。 六、审判组织的人数 民 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民事诉讼法第40 、41 条) 刑 诉 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出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 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 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死刑复核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刑事诉讼法第147 条) . 行 诉 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 (行政诉讼法第46 条) 结论
12、民诉、行诉是一致的。 七、回避 对于回避的适用,尽管刑事诉讼法第28 条、第 29 条,民事诉讼法第45 条作了规定,但很不完善, 应按照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 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 关系。 其中: 当事人指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和被告人; 不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范围还扩充到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
13、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6、审判、检 察、侦查人员 不得接受当 事人及其委 托的人的请 客送礼,不得 违反规定会 见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 按照最高法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 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
14、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 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好处的。 . 7、凡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 如果调至检察院工作,不得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等。 8、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 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 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
15、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 作为当事人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除外。 八、回避申请的决定权 民 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 判长决定。(民事诉讼法第47 条) 刑 诉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刑 事诉讼法第30 条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 判长决定。(六部门规定第8 条) 对出庭的检
16、察人员、书记员 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 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高法解释第三十条) 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其回避问题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高法解释第32 条 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检诉规则第二十四条) 行 诉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 判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 条) 结 论 民诉与行诉一致,刑诉中由聘任机关决定(谁的人谁决定)。 . 九、不公开审理的情形 民 诉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
17、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 申请 不公开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可以 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 刑 诉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 岁以上不满16 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3)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 也不公开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152 条,高法解释第121 条 ) 行 诉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
18、第45 条) 结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在不同的诉讼中规定有差异。 十、申请恢复诉讼的期日 民 诉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 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76 条) 刑 诉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 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刑事诉讼法第80 条) 行 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 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0 条) 十一、近亲属的
19、范围 民 诉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 刑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第82 条) . 诉注意 :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最高院解释中规定不得为辩护人的,除前 三类人外, 其余的如果是近亲属与监护人是可以担任辩护人的。因此,法官爷爷在不是孙子监护人的 情况下,是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而法官爸爸就可以了,不管是否为现职的,当然增加的范围并不等于 扩大了近亲属的范围。 行 诉 近亲属包括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0、、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 赡养关系的亲属。(行诉解第11 条 ) 行政诉讼中规定得最广,在提起国家赔偿中要注意。 十二、“诉讼参与人” (考生非常容易混淆的概念问题) 诉 讼 参 与 人 刑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民诉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相 同 行诉 当 事 人 刑诉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民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行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法 定 代 理 人 刑诉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
21、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民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 诉 讼 代 理 人 刑诉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刑诉法第82 条) 民诉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相同 行诉 十三、立案、送达及答辩的期间 民 诉 7 日内立案,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人。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 日内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12 、113 条) 刑 诉 (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 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2、刑 事诉讼法第151 条) (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 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 法律及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高法解释第191 条) 行 诉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 日内决定立案或者不予受理; (2)在 7 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 (3)受诉法院7 日内既不立案,又不裁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 一级法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被告收到之日起10 内答辩。 (行政诉讼法第42 条,行诉解释第32 条) 十四、是否准许撤诉 民
23、 诉 在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 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131 条) 刑(1)公诉案件:在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 . 诉(高法解释第177 条) (2)自诉案件:在宣判前,自诉人出于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准许。(刑事诉讼法第172 条,高法解释第198 条) 行 诉 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也可以裁定不予准许;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可 以在原告拒不到庭时作出缺席判决。(行政诉讼法第51 条,行诉解释第49 条) 十五、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
24、能否再次起诉 民 诉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 事不再理)(民诉意见第144 条)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 6 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 诉意见第144 条) 刑 诉 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 出是否准许的裁定。(最高院解释 第 177 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除因 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撤诉后 ,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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