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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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特征码 cGAxcaDYwMsnPnMsWtt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 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 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 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 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 第 2 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 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
3、结构构造,包括屋 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 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 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 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 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 3 页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 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
4、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 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 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 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 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 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 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 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
5、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 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 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 4 页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 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 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 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
6、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 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 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 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 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 第 5 页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 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
7、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 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 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 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
8、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 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 6 页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 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 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 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 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 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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