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 上海排水行业协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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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水务局文件沪水务2001838号关于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的通知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招投标市场秩序,现发布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2、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上海市水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附:1上海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管理,规范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和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
2、合排水行业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排水管道是指公共排水设施中的污水管、雨水管、合流管及其附属设施。 本规定所称养护维修作业是指排水管道的日常维护(含小修)和中、大修。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组织本市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评审。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的预审。 第五条(作业类别)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按规模和专业分为一类、二类、特 种类和暂定类。 一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
3、道日常养护维修和中、 大修工程; 二类作业可承担各种管径的排水管道日常养护; 特种类作业可承担各类管道注浆加固、管道内衬防腐、防渗等特种维修; 暂定类作业为未达到规定的从业年限,但其他条件符合一类、二类或者特种类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评审标准)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在从业年限、人员素质、机具设备和注册资金等方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专业职称人员应当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人员等。 第七条(评审资料) 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评审,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评审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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