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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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 技术申请及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第二、三 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提高医疗质量, 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第二类医疗技术和 卫生部委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的技术申请及审核工作。 第二章 技术审核组织机构及专家库 第三条 四川省卫生厅指定四川省医学会等专业组织为四川 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以下简称“技术审核机构”)
2、。 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组织构架、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技 术审核程序,组建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术审核专家库(以下 简称“专家库”),组织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申请第二、 三 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进行规范性审核。 第四条 四川省医学会各专业委员会根据第二、三类医疗技 术目录,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专家成为入库候选人。技术审核机 2 构对入库候选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聘任。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成为入库候选 人: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 了解医 疗卫生工作规律,熟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医 疗技术临床应用相关工作; 2.政治思想素质较
3、好,作风正派,组织性、原则性较强, 能 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和 合作精神; 3.担任四川省医学会高级会员, 具有较丰富的临床和管理工 作经验及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在三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上专 科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康复、妇幼保健机构)、 省属及以上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或法律服务机构担任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 3 年以上,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有较高知名 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5.对参加过相关专业评审工作的专家优先考虑; 6.对于已经退休,但时间较短、有丰富临床及管理经验的专 家也可以考虑推荐; 7.管理专家应有
4、 3 年以上三级医院行政管理工作经验, 并具 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8.我省紧缺专业的相关专家可聘请外省专家。 3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聘任周期为 3 年,由技术审核机构颁发 聘任证书。专家库成员在聘任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 专家库成员所在单位及时报告技术审核机构, 技术审核机构根据 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1.因健康、 渎职等原因不能胜任或不宜继续从事技术审核工 作的;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3.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技术审核程序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及本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填写四川
5、省第二类医疗技术临 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卫生部委托省级审核的第三类医 疗技术填写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书) 和相关资料一式六份, 以及所开展医疗技术符合注册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规划的审核证明、 注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或 同意设置相应诊疗科目证明等相关规定材料, 向技术审核机构提 出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核申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 提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 1.申请的医疗技术是卫生部废除或者禁止使用的; 2.申请的医疗技术未列入我省相应目录或不属于卫生部委 4 托我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的
6、; 第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在收到医疗机构第二、三类医疗技术 准入申请后原则上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完成初步审 核,并作出书面答复是否受理申请。申请受理后应在自受理之日 起 30 日内组织相关专家组按照审核程序和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开 展现场技术审核。 第九条 申请受理后由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组建技术审核专家 组, 并根据医疗技术的难易程度和重要性, 确定专家组具体人数, 人数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 由申请医疗机构或委托技术审核机构 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并由技术审核机构确定专家组组长。 第十条 技术审核专家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参与所在医疗机 构及其直属医疗机构的技术审核。 第十一条 技术审核
7、标准按照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首批 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346 号) 及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责任 追究制度。 每位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应当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并签署全名。 第十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议 制,技术审核机构根据超过半数以上技术审核专家组成员的意 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对技术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 存备查,审核人员的意见与审核结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 5 第十四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在完成技术审核后的 10 日内, 形成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书,
8、报省卫 生厅审定 (卫生部委托省级审核的第三类医疗技术同时抄报卫生 部),省卫生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派相关人员对申请医疗机 构人员资质等进行核查,经核查审定同意后,由技术审核机构交 付于申请医疗机构, 并同时抄送至申请医疗机构注册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和相应临床质量控制中心。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获得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 力技术审核书后,应在 30 日内及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 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应诊疗科目下的医疗技术登 记,经登记后方可在临床应用相应医疗技术。 第十六条 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 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相应专业诊疗科目及 其项下准
9、予登记的医疗技术,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以 3 年为一个校验周期。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效验期满前 1 个月内向省卫生厅指定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对开展的第二、 三类 医疗技术进行复核,并认真填写提交四川省第二、三类医疗技 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复核书 及周期内技术工作开展情况报 告,由技术审核机构进行材料初审后报省卫生厅审定,必要时, 由省卫生厅组织指派专家或委派技术审核机构、 属地卫生行政部 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本暂行规定第七 6 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由省卫生厅做出是否同 意继续、暂停或者停止临床应用该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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