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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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的规定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其所属部
2、 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 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员责任评价、合同复查、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等开 展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应保证其 工作合理、合法、有效,达到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3、度、质 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二章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并按需配备专职人员, 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内部审计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直接领导。 第六条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子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
4、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招评标监控、工程现场审计、竣工结算审计 以及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 具有一定的政治 素养、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
5、及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 训和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制度流程进行审计,并忠 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 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 的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要回避;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接 受被审计对象的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 得公开。 第三章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依据审计对象和依据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
6、计的对象: 1、公司及其部门和分支机构; 2、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3、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认为需要进行审计、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4、部门和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章程、制度流程;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5、其他有关合同、标准。 第四章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种类包括: 1、财务审计: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 效益性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
7、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价。 2、内控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合法性、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评和监督检 查。内部控制的审查和评价的重点为公司(包括全资、控股子公司)采购和销售环节、 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 务等事项。 3、工程项目审计:对基本建设、工程总承包、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立项、计划、 招评标、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控制、概预算、竣工结算与决算等 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 4、合同审计:对公司大宗物资采购、项目营销、承包租赁、技术转让、生产运营 等合同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违规违章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
8、及公司认为重大的合同,审计部门应当参与合同前期审查。 5、责任审计: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所属分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各部门 负有经济责任的管理人员任期的履职情况、 经济活动及个人收入情况等进行的内部审 计监督。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审计由审计委员会授权审计;副总经理以下需要审计 的由总经理授权人力资源部委托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原则上应于相 关经济责任人离任、离职前进行审计。 6、专项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 项审计调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包括: 6.1 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 6.2
9、 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6.3 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6.4 职工保险福利收缴支付审计。 7、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对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及管理层提 交的年度内部控制测试和自我评价报告进行审计, 并提交公司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 我评价报告。 8、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授权的其他审计。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方式: 1、报送审计: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审计部要求的有关材料 报送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处进行审计,被审计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五章第
10、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和职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审计; 2、对公司基础建设和对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开工、竣工 审计; 3、对重要经营岗位的责任、离任审计,包括接受审计委员会的委托对高级管理 人员审计以及接受总经理的委托对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进行审计; 4、合同审计; 5、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6、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审计; 7、年度内部控制测试与自我评价审计; 8、对公司重要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审计; 9、联营、合营、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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