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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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皖质发 2009 57 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 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 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安徽省境内企业用于生产、加工或 销售的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备案等活动;法律法规另 有规
2、定的除外。 第三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 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 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第四条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当对其 产品标准的内容及实施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三)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求; (四)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保护动植物 生命健康和安全; (五)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合
3、理利用资源和节约 能源; (六)保证产品质量和产品安全; (七)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 第六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标准。 第七条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一般程序是编制计划、调查研 究、起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对标准草案进行必要的验证、审 查、批准、编号、发布。 第八条企业产品标准草案由企业自主制定,也可以委托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起草。 第九条企业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产品标准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符合性; (二)技术内容的先进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4、; (三)试验方法的科学性; (四)检验规则的可操作性; (五)标准编写与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系列国家标准 的符合性。 第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由企业负责组织,也可以委托专 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技术组织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专家组负责标准的审查,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 组应当由研发、生产、检验、销售、客户、大专院校、行业管理 等方面人员组成,不得少于5 人。直接参与企业产品标准起草的 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审查。 第十二条参与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具有中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者大专以上学历和3 年以上从事相 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
5、标准, 了解相关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要求和国内外该领域技术、标准 发展的状况。 第十三条标准起草单位提交专家组的审查材料不得少于下 列内容: (一)标准文本(送审稿); (二)标准编制说明(参见附件1);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和参考资料; (四)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2); (五)试验验证报告; (六)企业实施该标准在设备、检验、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说明。 第十四条标准审查必须经专家组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方可通过,专家组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填写审查单(会议纪要) (附件 3)。 审查情况应当包括:审查日期、地点、起草单位、组织审查 机构、参加审查人员名单。审查结论主要涉及:评价意见、主要
6、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所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送审稿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具有相应的理由和相关影响的说明;是否予 以通过审查等内容。 审查结论可以作为企业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的技术依据。 第十五条参加标准审查的专家在审查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的原则和严肃认真的态度,保证审查结果的正确性、合理性 和科学性,并对审查意见负责。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标 准审查活动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企业产品标准审查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 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不超过 年。复审后应当提出
7、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明确结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 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 标准作了修订的; (四)企业生产工艺或者原材料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 (五)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 第十九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 产品标准告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存档备 查的行为。 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 日
8、内,应当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实行地域管辖,一般按以下企 业的隶属关系备案: (一)国家、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市 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三)县(市、区)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 企业,在县(市、区)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下列产品应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一)消防用设备、器械、材料; (二)农药、肥料、植物生长调节剂; (三)饲料。 第二十二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
9、申请表(1 份,附件 4); (二)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 份,附件 5); (三)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4 份)和电子文本; (四)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 份,式样见附件6); (五)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 份); (六)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 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 国际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的, 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附 件 7); (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对所提交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 责,并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负责受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部门对企业提交的 材料
10、是否齐全进行审查。 (一)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在5 至 7 个工作日内应予 办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的,准予备案;不符合本办法 要求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附件8)。 (二)准予备案应编写该标准的备案登记号(附件9);标准 纸质文本一式4 份, A3 纸双面打印,备案专用章(附件10)加 盖在标准文本封面标准名称正下方,备案标准连同备案材料一份 留受理备案部门存档,三份发送企业。 第二十五条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有效期为3 年,在备案有 效期内,企业产品标准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修改单。申请修改时请填写安徽省企业产品标准修改单备案申 报表(附件11)。企业产品标准中技
11、术要求等技术性内容修改 时,应由原企业产品标准审查专家组组长签署意见同意。企业产 品标准修改单的编号由企业产品标准号加修改单号构成(附件 12)。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已备案企 业产品标准名录(附件13)。企业产品备案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 即将届满的, 企业应当在该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 日内, 填写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企业产品标准有效期延长3 年。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附件14)。 (一)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 备案。重新备案的程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与首次备案时相同。 (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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