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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公益诉讼与构建和谐社会论文 特征码 luSTwswfrzUUIOqqHHwO 自古以来,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人类孜孜 以求的理想;热爱和平,崇尚和美,追求和谐,更是中华民族 的优良传统和高尚品德。然而,和谐社会绝不会自发生成,也 不会自然实现。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推动, 必须借助于法治的践行。在法治社会,诉讼是人们保护自己权 利的最基本形式和最后保障。公益诉讼为人民参与国家事务的 管理提供了新的途径,从而推进法治的完善与和谐社会的建构。 一、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 找材料 到大秘书网互联网服务最好的*资料站点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 “和”字最早见于金文,有关“和谐
2、” 的思想源远流长。 左传写道:“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 之和,无所不谐。 ”诸子百家争论不休,但对“和谐”却都心向 往之。从孔子的“和为贵” 、 “和而不同” ,到墨子的“兼相爱” 、 “爱无差等” ,再到孟子的“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 之幼” ,都表达了社会和谐的主张。在西方思想史上,从古希腊 第 2 页 哲学家毕达哥拉斯的“整个天是一个和谐” 、柏拉图的“理想国” ,到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的“全世界和谐” 、欧文“新和谐公 社” ,都反映了人们对和谐美好社会的憧憬。与历史上关于和谐 社会的各种定义不同,社会主义社会关于和谐社会的定义有着 全新的科学内涵“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
3、我国社会主 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 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 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 二、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保障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治保障。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 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它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 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凭靠法律这种 公共权威的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 权威,不是靠权力者的威严甚至特权。它要求把法律至上,树 立崇高的法制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 的最终导向,是
4、规制和裁决人的行为的最终标准;每个社会成 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包括政府都 无例外地受领法律的规束以及恩惠,其行为和活动都纳入法制 的轨道和范围。因此,法治是社会调整摆脱偶然性、任意性和 特权,形成高度稳定有序与和谐状态的必然要求,从而保障和 第 3 页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力。现代法治内 含民主,其精髓是把法律从作为国家和政府对社会的控制手段 和统治工具变为人民在当家作主的前提下以法来有效管理国家、 约束政府权力,使其合理运用、不致滥用和腐败,从而使国家 权力服从于社会公众的共同意志,政府的权威从属于体现人民 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我国
5、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 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在现实生活中,人民必须把管理 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某一受托 者不按照人民的意志行使权力时,人民有权直接行使管理国家 事务的权力。公益诉讼制度迎合了当前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对权 力制约、实现法治的迫切渴望,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提供 了一种可靠的方法。 三、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促进法治发展 英国法谚云, “无救济即无权利” 。权利与司法救济唇齿相 依,没有救济,权利就只是一纸空文。在法治国家,权利必定 意味
6、着司法上的救济。司法救济是一种最根本、最重要的维护 利益不受侵害的解决途径,是保障现代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手 段。因此,在法治社会中,诉讼被公认为是保护法益的一种普 第 4 页 遍和有效的方式。诉讼有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 旨在保护个体利益,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是指国家或社会全体或部分成员享有的共同的、 整体的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是指国家的 利益,社会利益是指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国家 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可以区分的,但有些时候,二者是交织在一 起的。公共利益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的特点,公共利益在主体 上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的而
7、不是特殊 的利益。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将日益 发展,为全体公民所享有的权益将日益扩大,社会公共利益将 日益受到重视。在我国,社会体制决定了对我国公共利益的保 护尤为重要。由于目前约束政府部门和其他社会主体的行为规 则大多是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形成的,真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约 束社会主体的准则还不完善,这易导致社会主体的行为模式偏 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上应当制 定相应的制度保护公共利益。而且,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 的理念,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可以诉诸司法救治是法治应有之义, 因此,公益案件也应纳入现有的诉讼体系。 公益诉讼是任何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授权,就违反
8、法律给 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事实上损害或潜在损害的行为提起诉 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根据适用法律 的不同和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公益诉讼可分为刑事公益诉 第 5 页 讼、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在我国,只规定了由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刑事公诉, 是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近年来,出于保护国家资产和社会公 共利益的现实需要,在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 验作法,在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提起诉讼方面做了一些有 益探索。20XX 年 10 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 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就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国家 利益、社
9、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支持有起诉权的当事人向法院提 起民事、行政诉讼” 。 公益诉讼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的人们称之为罚金诉讼或民 众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 始国,已形成健全的公益诉讼制度,适用公益诉讼审理的案件 范围广泛。同样,德国、英国都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无论是 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及公益的案件都建立 了相应的诉讼机制。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的产生和发展并非偶 然,而是有深刻的理论基础和实践依据,我国也是如此。 (1) 公益诉讼制度产生的理论根据。公共利益并非是空泛的东西, 它是具体存在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意味着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10、,人民是权力的所有者。权力的所有 都把具体的权力按一定的组织体制委托给权力的使用者国 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去具体运用。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只是受人 民的委托来管理、使用公共权力,他们必须向权力的主体 第 6 页 人民负责。当权力的使用者不依法查处违反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人民应该有权直接将侵犯国家利益及社 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交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制裁违法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现行法律只允许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 讼,如果无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直接利害关系人因不知、不 愿、不敢而未提起诉讼,往往形成无人起诉的局面。在一个法 治
11、社会,面对不公平、不合法的事情,任何一个有社会责任心 的人,都应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赋予人民公益诉权, 使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通过司法途径得以实现。 (2)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公益诉讼在我国具有巨大 的针对性,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益被侵犯而得不到司法救 济的情况。社会主义的兴起,高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产、 生活日益社会化,公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为了维护国家、 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不断被重视。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 大,一些不法分子,钻我国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空子,大肆 掠夺国有资产,损公肥私,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
12、。另一方面,一 些企业为了获取大规模利润,不惜牺牲很多长远利益,导致环 境被破坏、产品质量出现瑕疵、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大量公益性 纠纷。带有政策意义的垄断行业,为获取巨额垄断利润而居高 不下的服务价格,随意的收费机制,既束缚着本行业快速有序 第 7 页 的发展,又极大的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刚刚公布“20XX 中 国企业 500 强排行榜”显示我国企业 500 强所在的行业则大部 分是石油、电力、钢铁等垄断性行业,见证了中国消费者“人 为刀俎,我为鱼肉”的市场郁闷。从现实来看,建立公益诉讼 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一项紧迫的任务。而且近年来,私人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在不断增加,反映了公益
13、诉讼 在我国的现实需要。 四、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 公益诉讼制度体现着民主的精神,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是 公民有序参与的一条有效途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 个重要手段。 (1)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制约权力。18 世纪法国 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为了防止专制独裁和滥用权力,必 须对权力实行限制和约束。公益诉讼权是一种限制和约束权力 的有效方式,能积极的制约权力。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社会 公共谋利益,也就是说,当政府未能依法行使权力时,公益诉 讼制可以发挥程序保障作用,限制权力的行使。 (2)公益诉讼 制度有利于
14、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现代社会日趋复杂,政 府的公共事务也日趋起繁多,使得政府对整个社会的管理不可 能面面俱到,总有遗漏之处。为了保证国家对社会生活的管理 目标的实现,借“私人检察官”的力量补充国家力量的不足就 第 8 页 显得很必要,即国家将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部分地交与社会组 织和个人。 (3)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有利于 保障法律真正得以实施。法律监督是维护法律实施的活动,包 括专门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公益诉讼可强化社会监督 力量,人人都有权参与,把已往看来空洞而虚幻的监督权变成 实实在在的执法权。 (4)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预防的功能。公益 诉讼的提起不以发生实质的损害为
15、要求,任何个人、组织,对 于可能危害或已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均可提起诉讼。 它可以发挥“禁恶于未萌”的预防作用,改变传统诉讼事后补 救的被动性,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从 而防止社会资源的浪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进方向是发扬民主,最大限度 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对中国来说,强调公共利益也有非 常现实的意义。因为传统中国文化与其说是注重公共利益,倒 不如说是建立在家庭联系之上的家庭利已主义。这种文化实际 上造成了中国人对公共事务的冷漠,或缺乏公共精神 ”。 在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教育人们关心公共利益、爱护公共利 益、合理享用公共利益和反对损公肥私的行为,是
16、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 每一个社会个体不仅仅关心自身的、暂时的、眼前的权益,而 且开始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为“好事者” 提供了法律支持,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 第 9 页 构建和谐社会,要在现代社会管理制度平台上充分体现广 大人民的共同利益,形成共同的利益机制。马克思曾说过: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 ”构建和谐社 会必须保障人们的利益,只有充分反映和保障人们的利益,才 能凝聚人心,整合社会。因此,和谐社会应当是一个利益协调 的社会。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经济成分、组 织形式、利益关系
17、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各种社会矛盾也随 之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实际 上就是一个协调社会各阶层利益关系、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 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由于公共利益具有广泛的社会 连带性,一旦遭受损害,极易引致社会混乱。将社会纠纷与冲 突纳入法律范畴通过诉讼来解决,并借助法律的特性经常性地 释放内磨擦力以保持社会的长久和谐。公益诉讼也是如此,可 将复杂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使之随时间逐 渐降温,经由理性程序使当事人的思维趋于理性化,有节制地 发泄委屈、不满甚至愤怒等情绪,防止纠纷和冲突升级为更剧 烈的对抗性活动。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利益协调机制, 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达到解决利益矛盾、 维护安全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 参考资料: 、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 10 页 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 、韩震:后自由主义的一种话语 ,载刘军宁等编:自由 与社群 ,三联书店 1998 年版,第 23 页。 、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 ,中国检察 出版社会 1995 年版,第 19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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