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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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保险合同: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1 特征码 SiQkjGbctekdKtlPqPRZ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 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 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 _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 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 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本公 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 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 投保人于收
2、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 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 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 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 但合同不得撤销。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 第 2 页 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 止 第四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 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 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 妥为保存。第二期及
3、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 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 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 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 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 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 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 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 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 司退
4、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 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第 3 页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 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 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 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 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 伤害而身故,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 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
5、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一)因意外 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 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 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 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责任免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 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 4 页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
6、日起二年内自杀或 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 、 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 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事时,本公司向投保 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 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 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 残疾,
7、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 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 第 5 页 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 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三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 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 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 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
8、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 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 诊断证明书。 第十五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 第 6 页 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 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 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
9、、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 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 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 第 7 页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 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 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
10、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 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 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 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 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 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 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 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 合同生效之
11、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 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 第 8 页 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 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 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 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 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 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 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
12、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 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 送交本公司批注。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 负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 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 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 益人的; 第 9 页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 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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