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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東方餐饮有限责任公司DongFang eat & drink Ltd.请在此写文件名 延边东方烧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加盟合同特许方:延边东方烧烤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登记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 身份证: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被特许方: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登记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委托签约人: 身份证:公司地址: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为推广其先进烧烤经营理念,推出“东方昇”特许经营,乙方有意加盟“东方昇”连锁经营。为规范甲、乙双方经营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
2、务关系,减少商业风险,实现各自经营目的,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特许经营是指: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点)使用甲方商号、商标及其他经营技术资产开设“东方昇” ,其营业面积为 平米。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甲、乙双方的约定开展“东方昇”加盟店的经营与管理。第二条 乙方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参加本特许经营活动,应保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准入、社会利益、财务税收以及商业诚信的要求。第三条 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买卖代表,也不是甲方的雇员或合伙人,除加盟关系外,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的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甲方对乙方出现的任
3、何超越经营范围以及其他不法、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聘请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员工、代理人,甲方对乙方的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除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具备有代甲方或为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利,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或作出承诺,从而使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第三人承担责任或负担费用、承担义务。第四条 乙方加盟“东方昇”连锁经营应由乙方或乙方法定代表人亲自经营。第五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经营指导及相关服务,各项服务内容详见第六章有关约定。第六条 甲方在乙方所属的开业地点半径两公里范围内,未经双方协议,不得再授予第三方相同的权利(开业地点半径两公里范
4、围,以当时开业地点最近道路的车行距离为测量标准),如甲方违反本条款,则无偿退还乙方全部加盟金。第七条 甲方应提供乙方开办特许加盟店时所需的证明材料,以及全套的企业企业识别系统和全套的经营管理资料。乙方应依甲方提供的吧台员工手册、厨房员工手册、大堂员工手册、店长手册、设备使用手册、工作规章制度、门店工作职责、开业所需各项原物料明细表等确实执行,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做任何变更。第八条 乙方提供开业地点的租赁合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乙方营业执照申请完成时,应提供复印件,以利甲方备案。第九条 甲方视营运状况主动与乙方联络协助处理门店相关问题,随机安排督导员至乙方门店协助乙方执行产品品质控管及物品操作是否正
5、确。第十条 甲方不定时开发新产品,以适应市场竞争,并应将技术转移乙方。第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人员上岗前的专业技术咨询,不定期提供咨询服务及辅导工作如因人员辅导需另行收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第十二条 甲方负责“东方昇”整体品牌的宣传、组织促销以及新品研发工作。因新品、新菜单上市或市场更新等其他原因,乙方需配合甲方及时更新相应的机器设备和器皿、工作制服等,以保证甲方的品牌统一性。第十三条 甲方为顾及被授权于“东方昇”商标使用权的完整一致性,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乙方的服务质量和产品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在业务指导中,协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第十四条 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安装POS系统
6、(即POS机餐饮管理系统软件)的品牌和版本,并另行签订POS系统合约。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按甲方规定每日定时上传POS机营业数据,以便甲方更好的进行经营指导。第十五条 乙方自行负责办理开办被授权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及相关证件,同时具备开业经营条件。第十六条 乙方与被授权经营活动中及开业地点中的违法行为应由乙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乙方于合同有效期间,不得私自印刷带有“东方昇”商标的有价赠券、消费卡、贵宾卡、台卡或促销所用的海报,如违反规定,乙方应负责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关赔偿。第十八条 乙方在合同有效存续中,应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付款项。第二章 知识产权第十九条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
7、,授予乙方在加盟店及加盟店经营活动中使用“东方昇”图形、文字以及图形文字组合的商标、商号、标志、记号、标签、招牌以及灯箱等营业形象标识的权利。第二十条 甲方授权乙方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的期限合同为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续签合同的,甲方将继续授权乙方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第二十一条 乙方承认“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为“东方昇”加盟店统一的营业形象象征,属于甲方所有。乙方将按合同使用、保护营业形象标识。第二十二条 乙方承诺除为经营需要而向其员工传授上述经营技术资产外,不向第三人披露、传递、许可使用、帮助模仿等。第二十三条 乙方保证其员工在接受加盟活动及加盟经营有关的信息前已负
8、有保密义务,乙方对其员工披露或使用信息负完全的责任。本合同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提及的营业形象标识、经营技术资产可形成文字、图标或已经形成文字、图表等的,甲方对此享有著作权;经营技术资产申请专利或商标的,甲方为专利或商标申请权人或专利权人。乙方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第二十四条 若本合同终止或解除的,不论终止或解除的原因为何,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使用甲方的商标、商号、营业形象和经营技术资产。第三章 经营场所选址和装修第二十五条 乙方应就经营场所的选择进行地理位置状况、交通状况、商务发展状况等问题的可行性
9、调查,并向甲方提供调查结果和依据。第二十六条 店面规划设计必须由甲方设计师提供。若按约定由甲方提供装修服务的,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装修合同。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需变更经营场所,必须提前一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提供新的选址方案及搬迁方案,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变更。地点变更涉及店面装饰、装修的,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之约定办理。甲方对该经营场所变更的确认不能免除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乙方因业务发展需追加建店的,其开业相关手续仍须重新由甲方予以确认,双方另行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四章 费用第二十九条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向乙方收取的费用主
10、要包括:1、 加盟费:30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整)2、 培训费:5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3、 经营保证金:10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整)4、 品牌使用费:1万元/月(小写:¥ 10,000元/月)5、 设计费:5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 6、 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料购置、广告宣传分担金、滞纳金、补偿费等本合同有关条款提及的费用以及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从属合同中提及的费用。第三十条 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署当日内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30 万元整(小写:¥ 300,000元整 ) 。第三十一条 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包含但不限于履行
11、期满、中途终止、解除或其他理由未能履行完毕,乙方支付的加盟费均归甲方所有,不再退还乙方。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作为使用甲方标识的代价,乙方应当自 年 月 日起向甲方支付品牌使用费,品牌使用费的支付标准为:一年一支付,先付后用,并每年在即将到期前一个月支付。第三十三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经营保证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小写:¥ 100,000元整)。乙方在经营加盟店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违反本合同等规定,经营保证金不予退还或部分不予退还。甲方扣除乙方经营保证金并不免除乙方按前述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因乙方违反前款约定被扣除经营保证金后,因当在当日内将经营保证金补
12、足。乙方不能按期补足经营保证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之约定实行,直至补足或者甲方依约解除本合同为止。经营保证金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乙方已清偿全部债务后由甲方无息返还。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新店开办人员培训费人民币:伍 万元整(小写:¥ 50,000元整)。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六章规定承担开业辅导期内甲方派驻人员车费、伙食、住宿等费用。第三十五条 乙方应当自签署本特许经营合同当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人民币:伍 万元/店(小写:¥ 50,000元整)。甲方为顾及整体门店形象,要求乙方于开业场地的建筑设计、灯箱、室内布置形象墙(详见附件)由甲方指定的设计师统
13、一设计,乙方购置、租赁经营场所以及工程装修、工程监理、店面装饰、购买设备、用具、器具、招牌等物品的资金全部由乙方自行解决。第三十六条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的从属合同约定和(或)规定,按期向甲方支付各项款项。若乙方逾期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止辅导程序、停止发货,并将用经营保证金抵充。乙方收到抵充通知后,需在7个工作日之内将保证金补足,若乙方逾期不将保证金补足,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再退还保证金。第五章 物流配送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东方昇”各加盟店的质量标准,降低经营成本,乙方所需的原材料、厨房半成品、成品、设备和器具等必须从甲方购买(简称:物料)。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定期对库存物料
14、进行盘点,准确把握库存情况,研究掌握规律,合理控制库存量。第三十九条 因乙方使用擅自采购的物料而影响产品及服务质量的,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产生的后果严重,影响甲方商业信誉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第六章 培训与管理第四十条 为维护“东方昇”加盟店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统一性,乙方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的要求和标准。甲方承诺将定期或不定期地以书面和其他形式向乙方提供下列业务指导、信息及相关服务,帮助乙方实施标准化管理:1、 提供为期一个月的开业指导;2、 定期举办吧台和厨房培训及店长或店东会议,传授一定的经营技巧、实际操作技能;3、
15、传授及强化产品和服务标准说明;4、 共享有关市场调研信息及市场分析数据;5、 其他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的指导与服务。第四十一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述培训、指导与服务时,甲方及甲方委派至乙方的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如伙食、交通、住宿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甲方对乙方的开业辅导期为一个月,乙方派出最多不超过20人的团队来甲方接受全面经营管理标准化的培训工作,培训人员包含店长、店长助理、各级组长和部分员工;乙方至甲方的培训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薪资、交通、服装等)由乙方承担;首次派驻结束后,甲方因乙方需求派至乙方营业地的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其中薪资由甲方承担,但甲方派至乙方人员最
16、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且乙方不得留用甲方派驻人员,乙方有权要求更换调派人员,如需延时或留用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具体事宜详见合同四十七条。甲方应保证乙方所派送培训人员的培训质量,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应有水平。第四十三条 在乙方正式开业时,甲方首次派驻3-5名营运专业人员至乙方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开业辅导,甲方人员所发生的薪资费用由甲方承担,交通、食宿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四十四条 乙方尽最大之善意和努力遵守下列事项:1、 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依法经营;2、 根据甲方要求以及经营需要,自行雇佣符合条件的员工,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3、 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定,并确保前述
17、管理制度、商业资料、商业秘密等经营资产不会泄露、流失、被盗;4、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合理、谨慎地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珍惜、维护自身营业形象以及商业声誉;5、 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各项费用;6、 接受甲方的指导、培训、劝告和监督;7、 专心营业,全力以赴提高利润维护品牌;8、 其他乙方应承担的责任。第四十五条 乙方同意甲方定期进行核查工作,于正常的工作日和工作时间进入乙方经营场所内,使甲方得以确保乙方的经营行为符合本合同各项条件。乙方承诺在回答甲方或任何其他经甲方授权的人提出的问题和自行提交相关的资料时,与甲方完全、忠实的合作。乙方承诺应甲方的要求,迅速准确的提供有关商务、财务
18、、法律及技术状态的全部资料。第四十六条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行政处罚、争执或其他纠纷时,须及时向甲方报告。 甲方自身以维护整体连锁事业为目的而进行的维权行动,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出具证明,不得无故推辞。第四十七条 乙方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罚金,乙方须在当日内将经营保证金补足,乙方不能按期补足保证金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处理。1、甲乙双方不得私下聘用所有“东方昇”直营店及加盟店的离职人员,若有需要须经另一方书面同意在半年后方可聘用;2、乙方私自采购或更改原材料或自行变更经营商品而影响品质;3、乙方未依甲方规定统一使用“东方昇”商标的餐具、器
19、皿、制服等而影响公司形象;4、降低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超越甲方经营范围和违反甲方经营模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5、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阻止甲方进行督察,或拒不执行甲方的限期整改要求;6、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他商标组合使用;7、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授权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8、自行制作或使用与授权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9、加盟店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加盟金、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相同费用;10、未经甲方允许私自举行降价、促销等影响整体营运的活动(乙方应报备甲方经同意后方可实施);11、乙方未能遵循甲方有关贵宾卡使
20、用的相关规定,私制高价出售贵宾卡,未能将贵宾卡的使用方式定时回报给甲方;12、乙方故意提供虚假营业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13、如乙方违反上述条例中任意一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善。每次违规经甲方正式公文告知并罚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整),并将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关系。若违规情节重大并累计发生3次以上,经甲方正式公文告知后,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停止乙方使用“东方昇”商标使用权,甲方有权在此范围内自行开店或授予其他方加盟。第七章 竞业禁止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 直接或间接的、独立的或作为一雇员,代表任何其他第三人的名义,从事于本特许经营相类似的任何商业活动
21、。本合同无论以任何理由终止或解除,此项约定的内容继续适用三年;2、 给予经济援助或投资任何一家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第三人;3、 在加盟店经营场所内以“东方昇”名义从事与本特许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商业活动。乙方如决定开发、投资一项与甲方没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应当事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且不得违反亲自经营的原则。第八章 合同期限、续签、解除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可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甲方提出续约申请,经甲方同意后续约本合同。无正当理由,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进行续约。第五十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 因
22、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及时向另一方提供有关部门证明并经对方确认后,本合同终止;2、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未就续签本合同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的;一方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就本合同终止经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3、 乙方经甲方同意,退出“东方昇”连锁事业的;4、 订立本合同时无法律、法规的禁止,因新实施的法律、法规要求结束本加盟连锁事业的;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前款提及的终止事由出现,甲、乙双方对相关事宜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按本合同条款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对乙方限定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限,以书
23、面形式要求乙方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限定期限无改善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 乙方没有忠实的实施甲方为改善其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的;2、 乙方违反诚实信用,不按期向甲方递交数据信息或递交的文件不真实的;3、 乙方拖欠应向甲方交纳的费用的;4、 乙方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等原因遭到顾客投诉的;5、 乙方不按要求使用“东方昇”营业形象标识的;6、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私自采购物料的;7、 乙方不专心营业的;8、 乙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的。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不作预告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 乙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2、 乙方出现对经营权产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股
24、权变更、企业并购、对外投资、组织机构变动、企业管理层变动、店主或法定代表人变动、丧失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等情况,使加盟店与甲方之间经济信赖关系破裂的;3、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发包、转让本合同提及的全部或部分特许经营权的;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而私自对外设立担保或对店铺进行其他处置的;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的约定,无理阻碍甲方核查工作进行;6、 乙方向他人泄露甲方商业秘密,允许他人使用或向他人提供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侵害甲方商标权、著作权的;7、 乙方严重损害甲方和连锁机构名誉、信誉,妨碍了甲方或其他加盟店业务的;8、 乙方丧失经营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超过三十天以上的;9、
25、 乙方退出连锁事业或放弃店铺经营超过三十天以上的;10、乙方因违反经营被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法院责令结束营业的;11、乙方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竞争之约定的;12、乙方其他违反诚信义务,严重危及甲方连锁事业发展的情况。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有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乙方可对甲方限定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限,以书面形式要求甲方确实停止其行为,超过规定期限无改善的,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第四五十四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不作预告而单方面解除本合同。1、 甲方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又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的;2、 甲方放弃连锁事业,又没有权利、义务
26、继受人的;第五十五条 不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或者解除,乙方应立即停止一切相关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甲、乙双方应按下列约定解决相关财产事宜。1、 乙方在收到甲方书面要求十五日内,应当将含有甲方营业形象标识和经营技术资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文件及副本、手册、标志物、样品等返还甲方;2、 甲方按乙方申购请求向乙方配送物料,甲方不予收回,有关物料购置款亦不退回;3、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向乙方已收取的加盟费、权利金以及本合同提及的其他费用,甲方均不退回,但经营保证金除外;4、 乙方依约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人支付的费用、偿还的债务应当继续支付或偿还;5、 经营保证金按照本合同第
27、三十三条的约定处理。(1)乙方逾期支付款项、债务的按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实行;(2)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3)甲、乙任何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对方并不解除本合同的,侵害方也应当向受损失方进行赔偿。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签署盖章后,需在一个月内履行,逾期按自行解除合同处理,店号不再保留。第五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意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双方在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第九章 其他第五十八条 乙方不得注册“东方昇”文字及商标,亦不得使用“东方昇”、“东方烧烤”的名称注册营业执照。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往来关系
28、中所获得的一切信息,无论此种信息的形式和目的为何,均视为秘密。但已为公众周知的信息或者并非由于乙方未尽义务而导致众所周知的信息除外。只要上述秘密信息尚未公开,乙方不应该对外披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该秘密的信息于任何其他目的,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终止、解除后均如此,而不论终止、解除的原因。第六十条 乙方使用甲方的商号、商标等营业标识,因其自身经营损害了第三人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因乙方的行为而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第六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乙方需转让或出租加盟店时,甲方按本合同给予乙方的商业条件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六十二条 当合同、合同附件以及
29、从属合同中一条或者数条条款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时,该无效或者不可强制执行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强制执行性。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发送通知,不论是否已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进行告知,凡涉及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均以书面形式送达。本合同中所列的甲、乙双方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收件送达地址。乙方向另一方送达通知一经到达对方收件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约定的地址为收件送达的地址。第六十四条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要向乙方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本合同的内容,以便使乙方对有关事宜能够充分理解。乙方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甲方说明中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双方签约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鉴定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十六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若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友好、坦诚的协商解决;若经协商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均同意以本合同的签订地所属的人民法院为受理法院。(本合同正文到此结束)甲方:延边东方烧烤餐饮 乙方:有限责任公司 签约人: 签约人: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好心情 好执行Page 13 of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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