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专业合作社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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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机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 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 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于年月日 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成员出资总额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 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 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农业生产和各类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民 为主体,主要
2、业务内容是:组织机械化生产、收割和农产品初加 工,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培训、咨询等服务注:按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 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 使用和 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 作业量 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 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 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 量
3、(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 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县(市、旗、 区)农机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支持的农业 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 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机械化生产作业等 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 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凡符合前款规定, 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
4、,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 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 员。 第十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 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 ,并享有表 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 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 代表) 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 代表) 大会记录、理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 ) 大会; (八
5、)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 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以上或者与本社作 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 产处臵、 投资兴办经济实体、 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 事项决策方面, 最多享有票的附加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总票 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 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 ( 代表 )大会 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
6、活动, 支持理事会、 监事会(执行监事) 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 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 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 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 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 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 务年度
7、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 ( 代表) 大会讨论 通过方可退出。 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 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 在该会计年度月内 (不应超过三个月) , 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 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 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 代表 ) 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 债务。否则
8、,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 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 代表 )大会 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 代表 ) 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 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 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本社设立成员 (代表 ) 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成员大
9、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 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 会职权。 本社成员达到150 人以上,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 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成员( 代表) 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
10、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 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 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 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 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 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
11、情形之一, 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 员( 代表) 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 ( 代表 ) 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 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名成员表 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 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 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 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
12、数,在 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 举产生。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 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 (代表 ) 大会,执行成员 ( 代表) 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 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 ( 代表) 大会通过, 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 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 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
13、、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 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 ( 代表 ) 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 ( 代表) 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会议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对生产经营 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 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 决议有不同意见时, 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 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 也可以根
14、据需要邀请 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 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 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 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 。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 代 表) 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 事长和监事任期年,可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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