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借款合同 :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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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借款合同 : 迟延履行借款合同是否违约 特征码 keiiifAegOJLKePRCKJL 【案情】 张某做生意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 3 万元。XX 年 3 月 25 日,二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 10%;李某于 XX 年 4 月 1 日 交 3 万元现金给张某;逾期交付按日支付 600 元违约金。 XX 年 5 月 1 日,李某才把 3 万元交给张某。XX 年 4 月底, 李某要求张某还款未果,双方对如何支付利息和是否违约发生 争执。李某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张某归还本金及约定利息。 张某在法庭上辩解道,借款 3 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无效,而 且李某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借款,应承
2、担违约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 利息,李某应当承担迟延提供借款的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利息 应适当减少,李某不承担违约责任。 【探究】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法院亦据此做出判决。理由是: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李某应当在 XX 年 4 月 1 日提供借款, 第 2 页 但她延迟 1 个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44 条“依法成立的合 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该借款合同似乎已经生 效,但合同法第 210 条又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
3、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合同法第 44 条属于普通条款, 第 210 条属于特别条款,在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有不同规定时, 应按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优先适用特别条款,即张 某和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 210 条之规 定。张某和李某于 XX 年 3 月 25 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在借款未 交付张某前没有生效。因此,李某迟延交付借款的行为不构成 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211 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 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 干意见第 6 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 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 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 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张某和李某借款合同约定月 息 10%,显然高于上述规定,其高出的部分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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