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十大名优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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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品牌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提升青岛市水产加工品牌的知名度,提高水产加工品牌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实现水产品加工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决定开展2010年“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产品是指在青岛市范围内加工生产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优质水产加工产品。第三条 “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实行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全面提高水产品质量和竞争力为核心的总体推进机制。第四条 “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认定工作坚持无偿、自愿、公开、
2、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五条 对获得“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的申请人,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产品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支持。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评选认定及公示、发布和发证等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青岛市渔业品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评选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第八条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并形成推荐意见,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内“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监督。第三章 申请条件第九条 申请“青岛
3、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二)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注册商标;(三)产品有固定的加工场,批量生产已满三年;(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五)产品在青岛市内生产;(六)产品有一定的加工规模,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青岛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渔业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七)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程度高;(八)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有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环境保护体系,产品质量责任可追溯;(九)获得QS许可或通过ISO、HACCP、欧盟认证中的任一认证;(十)提供具有国家法律认
4、可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称号:(一)申请人注册地址不在市内,或使用市外商标的;(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三)生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的产品的;(四)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五)有其它不符合“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条件的。第四章 评价指标第十一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和市民认知度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的评价指标体系。第十二条 市场评价主要体现为市场销售量和出口情况两项指标。占总分值的30%。第十三条 质量评价主要考核被评价产品的实物质量
5、水平和持续保持这种水平的质量保证能力。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主要是与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的对比,质量保证能力反映申请人稳定保持相应质量水平、不断进行质量改进的能力,表明申请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占总分值的30%。第十四条 市民认知度评价主要体现为消费者对其产品认可和接受程度。占总分值的30%。第十五条 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请人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占总分值的10%。第五章 评选认定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人填写青岛十佳水产加工品牌申请表(见附件),于9月13日前向所在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七条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9月13日至9月14日审查申请人材料,形成推荐意见,并于9月15日前将合格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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