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征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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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个人征信系统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区、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防范和降低个人客户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 的发展,我行加入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系统(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 ,开通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权 限,并按规定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为确保个人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 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 用,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
2、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 和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试行) 等 四项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 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四项制度均从 2008 年 7 月 25 日开始正式执行,此 前各分支行应做好个人征信系统联调、用户创建和系统使用 培训等工作,并可按制度规定进行试用。2008 年 7 月 25 日 后,所有新审批贷款均应遵循征信系统应用管理制度。 二、由于人行定期导入我行新开办信贷业务的机构,因 此新开业机构应尽量提早向总行上报机构标准数据,若信贷 业务开办后本机构尚未开通查询的,应请上级机构协助查 询。 三、小额贷款
3、的审查表、审批表等也作了修订,以反映 个人征信系统的信用信息,请在 邮箱中 下载新版小额贷款标准空白文档。 四、目前由各级行信贷业务部作为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的 牵头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行信贷 业务部反馈。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2 - 附件: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应用 管理办法(试行)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用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操作规程(试行)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异议处理暂行规程(试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PD
4、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3 - 附件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数据库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以下简称个人征信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规范全行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行为,使个人征信系统 最大限度地服务于我行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根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 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3 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个 人
5、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第三条 我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是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 定 期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全行个人客户信用信息;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章制度及对我 行的授权,建立用户体系,并在信贷管理和风险控制业务操作中查询、使用个人 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客户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客户基本信息、 个人客户信 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客户基本信息是指自然 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客户信贷交易信息指金融机构提 供
6、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 贷记卡、 准贷记卡、 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 反映个人客户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 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第五条 个人征信系统采集和保存了我国银行业个人客户的信用信息, 属于 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仅供我行在内部控制信用风险时使用。我行及工作人员应 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我行向征信中心报送及查询到的个人客 户信用信息,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其他任何无关人员泄露。 第六条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内部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4 - 各级机构、
7、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第二章 部门职责部门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我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应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第八条 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的指导, 由总行和各分支行信贷 业务的主管行长领导,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门、法律合 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科技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参与,指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部 门。 第九条第九条 个人征信系统应用推广及相关工作包括: 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 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组织辖内 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培训, 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 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
8、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 内用户等。 第十条第十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 量,保证录入信贷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 质量要求。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信用卡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用卡系 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 在总行科技部门的协助下, 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和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按 人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接口规范要求, 从信贷系统和信用卡系统中提取个人 客户信用数据,生成符合要求的数据报文,按时向征信中心报送,同时及时下载 征信中心发来的反馈报文交与总行科技部门, 协同并督促
9、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 员做好错误数据的纠错工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系统相关的日常运行、网络管理、设备配置 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业务系统提取的个人 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 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相关厂商和业务部门查 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监督、 检查有关业务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 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评价各部门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是否符合内控 制度要求。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5 -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为个人征
10、信系统安全、平稳、高效运转配备必 要的人力资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分行牵头部门须配备 1- 2 名人员,专岗负责个人征信系统日常 运行管理、用户管理和异议信息核查等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行的个人信用信息 查询、信息核查和出错数据修正等日常管理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牵头部门应每年组织交流个人征信系统运行管理和制度执行情 况,分析问题,研究解决的办法,完善相关制度,推动个人征信系统平稳、高效、 安全运行。 第三章第三章 用户管理用户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户管理采用注册管理方式。 注册用户分为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 员两类,授予不同的权限。用户的注册、停用以及职责权限要严格按照人
11、民银行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 (银发200562 号) 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户管理应坚持做到“一人一户” ,严禁一人多户或多人一户。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用户必须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 第一次登录系统必须立即更改初 始密码;要做到每两个月定期修改密码,修改后的密码不能与初始密码相同。各 级用户管理员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本部门负责人保存。 用户管理员密 码修改后,原密码必须立即销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级行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用户和用户管理员名单报当地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用户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 后 2 个工作日内将
12、变动情况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四章第四章 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信息查询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在办理以下新增授信业务或进行客户异议核实时,必 须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信用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 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6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已发 放贷款进行贷后管理时可查询个人征信系统。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发现客户信用状
13、况恶化的,应根据业务部门有关风险管理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避免贷款风险进一 步加大。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除贷后管理外, 查询客户信用报告均需取得被查询人 (客户) 的书面授权。 如果客户不同意授权我行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其个人信用状况,我行不 得为其办理新增授信业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个人信用报告等级: 为保证各级行授信操作标准的一致性,控制信用风险,根据个人征信系统提 供的客户信用信息,我行按照风险大小将个人贷款业务客户(包括已书面授权我 行查询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保证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分为禁入、次级、瑕疵 和正常四类。 信用卡申请客户分类标准另行规定,相应的业务处理措施也另行制定。
14、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划分标准: (一) 禁入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存在严重的不良记录,申请人履 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严重缺陷,以往债务已形成事实风险,且满足下列条件 之一: 1.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状态显示为冻结、止付及呆账等非正常状态; 2.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 “销户”的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指查询时间的最近 24 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 “正常”的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指结算年月的最近 24 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 G(未结清销户) 或出现 4 (贷记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 4 次,准贷记卡透支 91- 120 天)及以上; 3.贷款最
15、近 24 个月(注:账户状态显示为 “结清”的贷款,最近 24 个月 指查询时间的最近 24 个月,账户状态显示为“正常”的贷款,最近 24 个月指结 算年月的最近 24 个月,下同)还款状态记录中出现 G(未结清销户) 、Z(以资 抵债) 、D(担保人代还)或出现 4(逾期 91- 120 天)及以上; 4.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 8 次或出现 3(贷记 卡连续未还最低还款额 3 次,准贷记卡透支 61- 90 天)的次数累计超过 2 次;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7 - 5.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
16、期次数超过 8 次或出现 3(逾期 61- 90 天)的次数累计超过 2 次; 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禁入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二) 次级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有逾期情况,一定 程度上影响了债务的正常偿还,目前申请人履行债务的意愿或能力存在缺陷,潜 在风险较大的,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 3; 2.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 3; 3.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不超过 8 次(含 8 次,下 同) ,且出现 3 的次数累计不超过 2 次; 4.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
17、逾期次数不超过 8 次,且出现 3 的 次数累计不超过 2 次; 5.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次级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三) 瑕疵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基本良好,历史上 有少量情节轻微的逾期情况出现,但并未影响债务正常偿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 1.未“结清”或“销户”的信用卡或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 2.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 2(贷记卡连续未还 最低还款额 2 次,准贷记卡透支 31- 60 天) ; 3.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逾期最高记录为 2(逾期 31- 60 天) ; 4.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内累计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
18、不超过 4 次; 5.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中累计逾期不超过 4 次; 6.业务部门认定的应该进入瑕疵类的其他个人客户。 (四) 正常类客户:信用报告反映申请人信用交易记录良好,申请人偿债 意愿和能力良好,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信用卡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未“销户”的信用卡,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 B.每张信用卡当前逾期期数均为“0” 。 C.信用卡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有“/” (未开立账户) 、 “*” (本月没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8 - 有还款历史,即本月未透支/使用) 、 “#” (账户已开立,但当
19、月状态未知)或“N” (正常,准贷记卡透支后还清,贷记卡当月的最低还款额已被全部还清或透支后 处于免息期内) 。 2.贷款明细信息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A.未“结清”的贷款,账户状态均为“正常” ; B.各笔贷款当前逾期期数及逾期总额均为“0” 。 C.贷款最近 24 个月还款状态记录仅有“/” (未开立账户) 、 “*” (本月没有 还款历史) 、 “#” (账户已开立,但当月状态未知)或“N” (正常,借款人已按 时归还该月应还款金额的全部) ; 查询之日申请人在征信系统内无信用报告或查询到的信用报告中无信用交 易记录的,视为正常类客户。 对于信用报告显示当前账户状态为逾期等非正常状态, 但
20、由于信用报告的时 间差问题,客户实际已正常归还贷款的,客户提供贷款行或发卡行的还款明细凭 证后,按实际情况划分。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禁入、次级、瑕疵和正常类客户的准入政策: (一)对禁入类客户,除非客户能证明上述结果非本人过错造成,提供书面 说明,并经过分行(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信贷业务主管在贷款审批表中签字同 意,否则我行各级机构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二)对次级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原则上不得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对 于个人资产和收入情况较好、属于非恶意拖欠、最近 3 个月的还款情况正常,贷 款行认为可以接受的次级类客户,客户须提供书面说明,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 议中说明拟上报贷款
21、的理由,贷款终审行信贷业务主管(若贷款在二级支行审批 的,则至少由一级支行信贷业务主管)在审批意见表中签字同意后,可与其发生 新增授信业务。 (三)对瑕疵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但应由客 户提供书面说明或信贷员在调查结论及建议中对有关情况进行说明; (四)对正常类客户,我行各级机构可以与其发生新增授信业务。 借款人配偶为禁入类或次级类的, 应将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级向下调整 一级。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9 - 禁入类和次级类客户不得作为保证人。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根据各项贷款业务不同的担保方式、额度和风险程度,总行
22、 和一级分行可对各类客户的准入政策进行调整, 并在各项贷款业务相关业务制度 中予以补充规定。对以现金等价物作质押或易变现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可适当 放宽客户准入政策。对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应执行较为严格的客户准入政策。 邮政储蓄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可不在个人征信系统中查询客户信用报告。 第五章第五章 异议核查和纠错异议核查和纠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异议处理原则 客户如果对个人征信系统信用报告中我行提供的信息存在异议,可向当地 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或直接向我行分支机构提出异议核查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异议核查的岗位设置 在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信用卡中心设
23、异议处 理岗位;在支行有关业务部门设异议核查岗位(信贷员原则上不能担任) ,共同 负责异议的核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需总行科技部门单笔纠错的, 科技部门 相关人员应在收到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 信用卡中心等业务部门发出的纠错需 求后尽快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纠错, 并将相关报文发至总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 用卡中心,由其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六章第六章 数据报送数据报送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数据报送原则 我行个人征信系统数据报送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 数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银发200562 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数据报送方法
24、 我行利用现有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按照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 库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由信贷系统和信用卡系统分别汇集并处理全行个 人客户相关业务的信用信息,生成数据报文,通过网络报送方式按月向人民银行 征信中心报送。如遇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网络报送时,应刻录 数据光盘人工报送人行征信中心。 第七章第七章 安全管理安全管理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 10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信息安全要求 个人征信信息数据的生成、报送和保管要严格按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 据库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 ,保证安全。数据资料保管人员和使用者均应 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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