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vh[法律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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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1-09-05 09:3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愿为相互利益和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按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
2、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系指: (一)根据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二)根据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设立、其住所在该缔约国一方领土内的经济组织。 三、“收益”一词系指由投资所产生的款项,如利润、股息、利息、提成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一、缔约国一方应鼓励缔约国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投资,并依照其法律和法规接受此种投资。 二、缔约国一方应为在其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获得签证和工作许可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条 一、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应受到公平的待遇和保护。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应不
3、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活动的待遇和保护。 三、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的待遇和保护,不应包括缔约国另一方依照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经济联盟、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为了方便边境贸易而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任何优惠待遇。 第四条 一、缔约国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进行征收是: (一)为了公共利益; (二)依照国内法律程序; (三)非歧视性的; (四)给予补偿。 二、本条第一款(四)所述的补偿,应等于宣布征收前一刻被征收的投资财产的价值,应是可以兑换的和自由转移的。补偿的支付不应不合理的迟延。
4、三、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如果由于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乱、骚乱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若缔约国后者一方采取有关措施,其给予该投资者的待遇不应低于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第五条 缔约国任何一方应在其法律和法规的管辖下,保证缔约国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和收益,包括: (一)利润、股息、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投资的全部或部分清算款项; (三)与投资有关的贷款的偿还款项; (四)本协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提成费; (五)技术援助或技术服务费、管理费; (六)在缔约国一方领土内从事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缔约国另一方国民的收入。 第六条 一、本协定第四条、第五条所述
5、的转移,应依照转移之日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官方汇率进行。 二、如果没有官方汇率,则适用市场汇率。 第七条 如果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对其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某项投资做了担保,并据此向投资者作了支付,缔约国另一方应承认该投资者的权利或请求权转让给了缔约国一方或其代表机构,并承认缔约国一方对上述权利或请求权的代位。代位的权利或请求权不得超过原投资者的原有权利或请求权。 第八条 本协定应适用于一九七三年一月一日之后缔约国任何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国另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国另一方的领土内进行的投资。 第九条 一、缔约国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二、如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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