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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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 政策解读: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l 加装电梯立法当迎难而进l 旧楼加装电梯加or不加l 各城市的进展情况:广州、北京、温州、佛山、上海、厦门、深圳、无锡l 赞成vs反对l 前景分析、破解、注意事项l 政策解读: 广州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广州篇: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立法背景一、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为了方便群众办事,“明确条件,理顺程序”是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因而,办法在内容设置上重点解决四方面问题:一是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符合哪些条件;二是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三是理清增设电梯需要到各部门办理审批的程序,使各部门内部的审批程序以及各部门间的工作程序都更加清晰;四
2、是明确增设电梯后相关产权登记问题。 通过上述规定,使群众按照办法的指引,能够清楚知道如何办理增设电梯的条件、手续和程序,方便群众办事。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条件 本办法第三、第四、第五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满足以下两方面的条件,一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且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二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高层业主支持加电梯,而低层业主反对,是当前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主要困难。高低层业主争议的焦点是多少
3、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才有效的问题,表现在法律上就是物权法第76条和第97条的适用问题。按照物权法第76条规定,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该建筑物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即高层业主坚持的“两个三分之二”)。按照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低层业主坚持的“100%”)。 为此,我办专门召集理论界、实务界法律专家召开论证会。根据与会专家达成的一致意见,办法兼顾高层和低层业主
4、的合理利益诉求,依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人数比例应适用物权法第76条规定,即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因为,既有住宅所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典型情形,物权法第76条是专门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的规定,而其第97条是关于共有的一般规定。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第二条也规定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二是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第4条)。 虽然满足“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但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也不能侵犯低层业主
5、或者反对增设电梯的少数人的利益,因此,业主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 三是从维护社区稳定和谐出发,规定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予以指导和帮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可依法进行调解。 四是明确规划部门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第9条)。通风、采光和通行问题是实践中低层业主不同意增设电梯的重要理由,它既是一个业主民事权益问题,也是规划审批把关的内容之一。规划部门进行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当按照建筑技术规范和标准把关,对现行技术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规划部门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判断。 五是依法指明业主的权利救济途径(第18条)。业主对规划部门审批结果不服的
6、,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提起复议或起诉;业主认为自己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其他受益业主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补偿或赔偿。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 本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来源:(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二)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三)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或专项维修资金;(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五)社会投资或者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在既有住宅已经增设电梯的实践中,由业主共同出资或者由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是目前资金的主要筹集渠道,资金使用程序上
7、较为简便,只要经业主协商同意或经原产权单位或原房改售房单位同意即可。使用个人名下公积金及专项维修资金则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即可,而对于使用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本办法第七条则专门规定了办理程序,同时明确了申请住房维修基金应当提交的资料。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 本办法第九到第十五条规定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程序及各个审批环节所需要提交的材料。对于已经预留电梯井的,则不需要办理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划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工程投资额小于30万元的,则不需要申请办理第十二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终
8、于有望出台 http:/ (公众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 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加装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
9、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 居委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可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业主之间发生争议的,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进行调解。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
10、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二)项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 (二)增设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并开具支票。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
11、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第六条第(三)项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申请列支。 第八条 以下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作为增设电梯的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增设电梯的相关申请: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等提出增设电梯申请。 (三)
12、拟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由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的,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前款规定的申请加建电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如已经预留了电梯井的,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
13、 (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 (四)对业主提出的增设电梯影响通风、采光或通行等建筑设计问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进行审查,必要时,应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
14、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业主代表身份证明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证明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 (四)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 (五)专有部分占该栋(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
15、规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函及立案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列的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施工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建筑设计施工图与原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有较大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原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该建筑设计施工图的书面意见; (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筑设计方案的复函中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和监理。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应
16、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关于加强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府200910号)的规定向属地镇、街申请办理开工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质监部门办理施工告知。电梯安装后,施工单位应当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 第十四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手续所需立案资料依照本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规划验收合格后,申请人还应
17、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档案。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还应当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需要对增设电梯而新增的建筑面积进行房产测绘的,应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其中,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由原产权单位委托;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委托。 第十七条 房产测绘成果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测绘成果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按以下情形办理房地产登记: (一)已购买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增设电梯的,增设电梯
18、产权面积需分户分摊的,已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未购公摊面积的房改房,按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上市交易时一并补交购买公摊面积款。 (二)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共同申请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按分户分成面积给予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三)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增设电梯的,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未能就将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按公摊面积分摊到户共同提出申请的,可按照房屋登记有关规定,由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记载在房屋登记簿上,可不调整各业主的公摊部分面积。 第十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其电梯维护保
19、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等事宜,由相关业主共同协商确定。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区、县级市质监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在用电梯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处理。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了自己的所有权和相邻权等合法权益的,应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20、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l 加装电梯立法当迎难而进 2010年06月12日08:53 来源:广州日报 11日本市媒体报道,由于旧楼加装电梯的“反对声多过支持声”,规划部门暂缓老梯加装电梯的立法,“暂缓”多长时间?天晓得。报道说,旧楼加装电梯,超过半数人反对。对于这个数字如何计算出来,令人莫名。以一栋9层的老楼计算,相信3楼、甚至是2楼以上的住户都会赞成加装电梯,又何来超过半数人反对呢?现实情况是,居住在老楼的多数是老人,他们盼星星盼月亮,都希望在有生之年能在所住的楼里装上电梯,免遭爬楼梯之苦。自从市里提出7层以上的旧楼可装电梯后,很多人有如大旱之见云霓,欢喜雀
21、跃。现在由于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低层少数住户的阻挠,竟要将加装电梯之立法搁下,令人失望。旧楼高层住户呼吁,加装电梯立法不应缓行,还须加速。因为旧楼高层老年住户拖不了太长时日。人民中路一座9层的旧楼,住在上层的周姓、陈姓老年夫妇,因行动不便,日夜盼望加装电梯,就在该楼已征得所有住户同意、筹备加装电梯过程中,周老伯熬不住了,近日撒手尘寰。令人嗟叹!现在的问题是,不是想加装电梯的人不肯出钱,而是如何出,对于受损住户如何补偿,这都是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难不到哪里去。希望有关部门多倾听有关住户意见,特别是考虑到旧楼的特殊历史和环境,支持旧楼加装电梯,旧楼高层住户幸甚,特别对老年人更是功德无量! l 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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