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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一、规章制度1、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12、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53、辅导员岗位职责11二、学生日常管理1、入学教育132、军训133、奖学金144、资助体系155、违纪处分226、学生走读申请的条件及处理流程247、大学生医疗保险流程25三、学生心理健康教育1、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简介262、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咨询时间263、教学274、二级心理辅导站简介275、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新生心理健康测试建立健康档案流程28四、学生职业发展教育与就业指导1、毕业生毕业年历、主要工作一览表292、毕业生专业简介制作要点303、毕业生就业率及就业方案报送、报到证的领取
2、及归档314、就业指导课程指引355、校园招聘流程366、告诫性谈话417、报送毕业生生源信息418、人事代理工作规范469、优秀毕业生评选4610、毕业生档案整理4811、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4912、推荐表、登记表管理及应用50五、学生工作党建规范1、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522、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测评制度573、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预审制度584、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595、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票决制度606、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度63六、学生组织工作规范1、思想道德教育912、科技创新创业953、校园文化建设994、团组织
3、建设及日常管理105一、规章制度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高等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三条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
4、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第二章要求与职责第四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5、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第五条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帮助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二)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三)了解和掌握高校学生思想政治状
6、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六)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组织力量;(七)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组织员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间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八)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第
7、三章配备与选聘第六条高等学校总体上要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本、专科生一线专职辅导员岗位。辅导员的配备应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应当设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都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第七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从事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研究生专业导师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要担负相应职责。第八条辅导员选聘应当坚持如下标准:(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三)具有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
8、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第九条辅导员选聘工作要在高等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等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部门和院(系)等相关单位按辅导员任职条件及笔试、面试考核等相关程序具体负责选聘工作。第十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章培养与发展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结合实际,按各校统一的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9、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第十二条高等学校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结合各校实际,制定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辅导员评聘教师职务应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应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高等学校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有关校领导,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可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确定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给予相应的倾斜政
10、策。第十五条辅导员的培养应纳入高等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享受专任教师培养同等待遇。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当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承担所在区域内高等学校辅导员的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开展与辅导员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各高校负责对本校辅导员的系统培训。第十八条高等学校要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国际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支持辅导员在做好大学生思
11、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学位,鼓励和支持专职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十九条高等学校要积极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创造便利条件,应根据辅导员的工作特点,在岗位津贴、办公条件、通讯经费等方面制定相关政策,为辅导员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把辅导员队伍作为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或向地方组织部门推荐。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二十一条高等学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院(系)双重领导。高等学校要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院(系)共同做
12、好辅导员管理工作。院(系)要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各高等学校要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的具体办法,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体系。对辅导员的考核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学生工作部门、院(系)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第二十三条教育部设立“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称号,定期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各地教育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将优秀辅导员表彰奖励纳入各级教师、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体系中,按一定比例评选,统一表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校的辅导员队伍建设或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其他工作队伍建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各高等学校应根
13、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报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4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粤教工委思200916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 2004 16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粤发 2005 12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推动我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
14、二条辅导员是指在高等学校中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高等学校应当把辅导员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优化结构的原则,坚持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标准,坚持职业优化、专业化的发展方向。第二章配备与选聘第四条高等学校辅导员的配备应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确保本、专科每个院(系)的每个年级都有
15、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同时每个教学班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高等学校聘用专职辅导员所需编制,应充分考虑其工作特性,优先解决专职辅导员的入编问题。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应按一定比例配备研究生辅导员。高等学校可聘请少量专业教师、管理干部或优秀研究生担任本、专科学生的兼职辅导员。 第五条高等学校选聘辅导员的标准: (一)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本科院校新录用的辅导员应原则上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高职高专院校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三)具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
16、属的其他二级学科及教育学、心理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背景,优先选聘;(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第六条高等学校辅导员选聘的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和全面发展的原则;(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坚持竞争与择优选聘的原则;(四)坚持优化队伍结构的原则。第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选聘辅导员。选聘工作应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学校组织、人事、学生工作、纪律监察部门和有关院(系)等单位组成的选聘小组具体负责辅导员的选聘工作。选聘工作要按照国家、省关于事业单位录用工作人员的
17、有关规定,坚持选人标准,严格选聘程序,并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在免试推荐研究生的优秀本科毕业生中,择优选聘辅导员,保留其学籍资格,在辅导员岗位任职2-3年后,再攻读学位。高等学校实施辅导员选聘适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称职者,予以录用任职;不称职,不予录用。第三章要求与职责第八条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与方法,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四)
18、定期开展工作调研。深入学生班级和宿舍,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 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第九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 协助开展高校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二) 帮助高校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
19、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学生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自我调试和承受挫折的能力。积极关注心理问题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 落实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六) 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能力;(七)
20、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团队作用;(八) 协调学校、院(系)党政团干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班主任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大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九)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的校风和学风;(十) 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承担部分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和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课等课程的教学工作。第四章培训与培养第十条构建和完善广东高等学校辅导员培训体系。依
21、托教育部辅导培训和研修基地(华南师范大学)开展辅导员队伍的岗前培训、专题培训、高级研修和学历教育,形成由教育部示范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骨干培训、学校基础培训组成的三级培训体系。省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广东省辅导员队伍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培养等工作。第十一条全面强化辅导员队伍培训。建立辅导员“先培训、后上岗”准入制度,高等学校新任辅导员须参加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方可上岗。实行辅导员轮训制度,全省高等学校辅导员每四年接受一轮省级以上专业培训或骨干培训。定期举办辅导员高级研修班,组织开展优秀辅导员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考察活动,为辅导员工作专业化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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