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级报告评审规定【云南省灾评新规定】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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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二级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规定一、 评估报告的审查机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环2004267号),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云南省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一、二级)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审查,中介单位负责做好对评估结果进行技术审查的各项组织工作,并对评估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省国土资源厅对审查过程进行监督。二、 送审报告要求送审报告中须附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资质单位公章,如加盖资质
2、单位下属及分支机构的公章将不予受理。报告扉页责任表中必须包含如下内容: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报告审查、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其中项目负责人、报告审查人及总工程师必须亲签名,不得打印。报告须符合现行评估技术规范的要求,文字报告及图件齐全,提交报告的单位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编写人符合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一级评估送审报告不少于6份、二级评估送审报告不少于5份。三、审查专家审查专家在省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专家库中,结合项目类型、特点,场地特点进行选取。一级评估报告审查聘请57名专家,二级评估报告35名专家。四、 评审依据评审严格执行省国土资源厅2004年6月发出的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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