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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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为了促进人才流动,完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办法,根据国家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辞职,是指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关系。第三条 为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才的分布结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作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辞职方式实现人才流动,改换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或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重点科研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工种的负责人和主要骨干,工作任务尚示完成或辞职后对工作可
2、能造成损失的; (二)从事涉及机密、绝密工作,在规定保密期限之内的;(三)经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爱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参加工作后尚未转正定级的; (五)县以下基层从事农、林、渔、水第一线工作的; (六)中小学(含职工、技术学校)教师; (七)从事野外、高空、井下、高温、水上等特殊工作或行业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与所在单位签有聘用合同的,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因辞职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合同有违约责任规定的,所在单位可按合同规定收取违约金。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因辞职涉及的住房问题,如当
3、地已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则按房改有关规定执行;如当地尚未开展住房制蔗改革,在辞职人员获得到别的住房之前,产权单位可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居住在原单位住房,并酌情收取一定的住房补偿费,住房补偿费由接收单位或本人支付,也可由接收单位和本人共同承担。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所在单位出资引进、分配或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可按合同功协议规定办理;如没有签订合同或协议,其补偿费应限于引进、分配、培训所付的费用,并按引进、分配、培训后在单位的工作年限,以每年递减20的比例计算,满五年以上者免缴补偿费。第八条 辞职必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有关手续,其具体程序是: (一)要求辞职的
4、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交局面报告,陈述辞职理由和辞职后的工作去向。 (二)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接到辞职报告后,对不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应在二个月之内,予以办妥辞职手续。办理辞职手续,辞职人员应填写辞职申请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将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人才交流机构(未建立人才交流机构的,有关事宜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下同),并通知本人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和档案委托代管等事宜。 (三)人才交流机构经审核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报告两个月之后,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无正当理由仍不予办理辞职手续,要求辞职的人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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