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WORD档)P1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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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1、建设规范1.1 选址条件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
2、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
3、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 “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1.2 规划布局 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1.2.3 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 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
4、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1.2.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1.2.10 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1.2.11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2、生产管理2.1 管理制度。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
5、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2.2 品种引进。2.2.1 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2.3 投入品使用管理。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
6、、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2.3.2 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
7、应更衣、消毒。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2.5 建立养殖档案。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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