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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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王益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
2、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分类管理。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分级、建档、报告、整改、效果评价和核销等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 各镇办(园区)、各区级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或分管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一)生
4、产经营单位要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必须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自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分类分级登记建档,逐级上报并录入全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二)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三定”(定措施、定责任人、定时间)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以备检查。(三)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明确记录基本情况、类型、形成原因、危害程度、整改措施等内容,向企业职代会报告的同时,及时上报属地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上级行业管理
5、部门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生产经营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做到事故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四)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严防事故发生。(五)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对外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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