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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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目 录录 1 总则总则-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适用范围 .- 2 - 1.4 预案衔接 .- 3 - 1.5 工作原则 .- 4 -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5 - 2.1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 .- 5 - 2.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 7 - 2.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 7 - 3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 9 - 3.1 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9 - 3.2 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18 - 3.3水库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27 - 3.4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2、37 - 3.5水库饮用水源地应急响应专章- 46 - 4 后期工作后期工作- 56 - 4.1 后期防控 .- 56 - 4.2 事件调查 .- 56 - 4.3 损害评估 .- 56 - 4.4 善后处置 .- 57 - 5 应急保障应急保障- 58 -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 58 - 5.2 应急队伍保障 .- 58 - 5.3 应急资源保障 .- 58 - 5.4 经费保障 .- 59 - 5.5 其他保障 .- 59 - 6 附则附则- 61 - 6.1 名词术语 .- 61 - 6.2 预案解释权 .- 61 - 6.3 预案演练和修订 .- 62 - 6.4 预案实施时间
3、 .- 62 - - 1 - 1 总则总则 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区辖区内北渠(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道水闸,全长约 1.2 公里,下同)、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环境事件对水源地水质影响, 为规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各项工作提供指导,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
4、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 年 12 月 7 日修订); (6)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 号印发);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0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0)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 17 号令); (11)福建
5、省环境保护条例(2002 年 1 月 20 日); (12)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 年 2 月 1 日)。 (1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2 年) 1.2.2 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相关应急预案及技术规范 (1)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2 - (3)泉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5)泉州市环保局处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6)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 会编制) (8)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
6、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 (9)水库污染综合整治方案 (10)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批复(闽政 文200424 号) (12)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 (1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惠安等县(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 案的批文(闽政文2003353 号) (1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晋江南渠和北渠生活饮用水地表水 源保护区的批复(闽政文2007415 号) (15)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及编制说明 (16)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
7、急预案汇编 (17)水库总氮总磷超标原因调查与整治方案研究(2013 年 2 月送审稿) (18)惠安县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水源保证预案(试行) 1.3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辖区内的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 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发生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 处置工作,以及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超出我 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需请求由上级人民政 府组织处置。 - 3 - 表表 1-1 预案适用范围预案适用范围 水源地名称预案适用范围 北渠水源保护区街道庄任排涝闸至区街
8、道水闸,全长约 1.2 公里 江水源保护区 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区辖区内江水源保护 区上游至水库水源保护区下游范围内的水域。 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 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 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库饮用水源地水域和汇水流域内陆域 1.4 预案衔接预案衔接 本预案是泉州市区为应对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 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制订的,本 预案为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为泉州市区其他突发事 件可能引发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做参考。 本预案在预警分级、信息
9、报告、应急响应与处置等环节与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泉州市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相互 衔接;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编、 江、黄塘溪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台投区)、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区马甲镇、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 境事件应急综合预案、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线(南安至惠安)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 案等具有平行联动关系。 区相关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 4 - 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0、泉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泉州洛江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洛江区辖区内北高干渠、洛阳江水源保 护区、惠女水库水源保护区、罗溪镇自 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后坂水库饮用水源 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行 动方案 洛阳江、黄塘溪水源 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 联动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 限公司福建石油分公 司外管道应急预案汇 编 泉州市北高干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和应急水源保证预案 惠安县城市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 联动 泉三高速公路泉州支 线(南安至惠安) 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洛江区马甲镇后坂、 宫迹水库饮用水源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 合预
11、案 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应急预案关系说明图 1.5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突 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辖区饮用水水源突 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 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供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原则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业主要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应急组织体 系。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作用,引导、鼓 励实现“一专多能”,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12、 (3)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原则 - 5 - 采用先进的应急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反应能力;充分发挥专业人员的参谋作用,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支撑体系,实现环境应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完善环境应急监 测网络,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做到预 警、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确保突发事件信息传递及时、准确,应急 处置工作快速有效。 2 应急组织指挥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体系 2.1 应急组织指挥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构成体系构成 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现 场应急指挥部组成,包含乡镇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2.1
13、.1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简称“区水源地应急小组”) 作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自来水厂 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和协调机构。 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副 总指挥,总指挥负责水源地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副总指挥负责 组织、协调水源地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协调办公室 区水源保护区应急指挥小组下设协调办公室,挂靠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 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主要由各相关职能单位主要联络人组成。办公室及
14、应 急值班室设在区环保局污管股。 (2)区水源地应急小组组成人员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区经信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农水 局、区卫计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大队、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文体旅新局、双阳 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河市镇人民政府、马甲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市北渠管理处、水库管理局、水库管理局坝区管理站、桥闸管理 处、前洋水库管理站、水库管理站。 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协 - 6 - 调办公室和专项工作组组成。具体构成、职责分工、成员名单详见附件 3。 2.1.2 现场应急指挥部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
15、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现场应急指挥部”) 作为区辖区内北渠水源保护区、江水源保护区、水库水源保护区、镇 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及水库饮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和协调机构,组织有 关部门及专家组、应急监测队伍和应急处置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 作,采取有效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区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组织有关职能 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2)领导和协调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区水源地应急小组 交办的有关工作。 (3)及时了解掌握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
16、环境事件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区水源 地应急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提出应急措施的建议。 (4)组织协调指挥部各职能组按照预案迅速开展应急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 程度。 (5)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 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6)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在事故处理后 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7)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8)负责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 报、报告,及现场新闻报道的指导、审查工作。 (9)其他有关集中式饮用
17、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的重要事项。 (10)如已发生二次危害,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1.3 现场应急工作组现场应急工作组 现场应急工作组下设六个应急队伍,分别为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应急供水 保障组、应急物资保障组、应急专家组和宣传组。各应急队伍组长由第一牵头单位负 责人担任或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专人担任,各应急队伍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织 - 7 - 实施应急处理工作,现场应急专项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 4。 2.2 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应急组织机构人员替岗及更新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现场应急指挥部均应建立 A、B 角制度,即明确各岗位的主 要责任人和替补责任人。重
18、要的应急岗位应当有多个后备人员。 当总指挥不在岗时,由副总指挥履行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职责。当总指挥、 副总指挥均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区环保局局长履行区环境应急领导小组总指挥职责; 其他应急工作组部门负责人不在岗时,由其职务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建立人员更新制度。当成员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时更 新。 2.3 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1 部门联动机制部门联动机制 为有效整合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现有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力量,建立统一 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体系,各部门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协同 配合、形成合力,圆满完成应急处置任务,保障公众安
19、全,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 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应建立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1)建立区辖区内水源保护区应急联动制度。联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区 政府组织,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共同分析研究区辖区内水源保护 区在应急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应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2)签订应急联动协议。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相互签订区辖区内水源 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协议,积极开展各项合作,形成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 力。 (3)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 责收集各单位的应急工作情况,反馈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发生突发环境事
20、件时, 各联络员工根据上级领导的指示,相互通知,相互预警。 (4)建立统一指挥机制。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水源地应急小组各成员单位救 援队伍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单位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 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 - 8 - 2.3.2 跨界联动机制跨界联动机制 为共同维护水源地安全,区人民政府应与丰泽区人民政府、惠安县人民政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在日常中应互通情况、相互监督,注重日常监测、预警、检查 的协同,防患未然,形成治污工作合力,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置跨界水源污染,建立 有效的跨县、区联动机制。 (1)定期联席会商。请市政府环境应急办主导并协调督促
21、水源地涉及跨界的县 (区)政府建立跨界联席会商机制、跨界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机制,并商讨跨界水污 染防治工作。 (2)信息互通共享。与惠安县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和市北渠管理 处建立政府和环保部门之间信息互通机制。当上游发生污染事故或污染物排放等出现 异常并可能威胁下游水质时,上游政府或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立即通知下游政府或环保 等有关部门。当下游发生水质恶化或其它等严重污染事故并确认由上游来水所致时, 应及时通报上游政府和环保等相关部门。上游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并 向下游地区及时通报事故调查处理进展。 (3)联合监测。区环保局应与丰泽区环保局、惠安县环保局、泉州台商投资 区管委
22、会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应共同制定跨界水质监测方案,明确采样断面与时间、监 测指标与方法,定期开展联合监测。一旦发生跨界水污染事故,各环保部门立即启动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同一断面共同采样监测,一方无故不 到或不按规定监测的以另一方监测数据为准。双方对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应保存水 样,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 (4)联合执法。在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监测的基础上,各环保部门及水利 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成联合检查组,共同对水污染防治情况开展现场检查,互相 通报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加强跨界水域交界地 区的环境监管和督查。 (5)联合处置。当北渠,
23、江发生跨界水污染事件时,各县(区)水源地协调 办公室要立即报请当地政府迅速启动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的 具体应急措施,协助当地政府控制和处置水污染,并按有关程序及时上报情况。 - 9 - 3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 3.1 北北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渠水源保护区应急响应专章 3.1.1 信息收集和研判信息收集和研判 3.1.1.1 信息收集信息收集 突发环境事件应坚持预防为主,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区政府及相 关部门应建立区辖区内北渠水源地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及 时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切实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 件信息收集方式如下
24、: 表表 3-1 北北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渠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收集一览表一览表 编号信息收集单位信息来源收集途径 1市北渠管理处、区环保局 水源保护区日常及在线监测、 日常巡查 日常监管 2 丰泽区政府、区政府、区 环保局、区住建局等部门 水源保护区上游及周边固定源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风险源监控、12369 热线、 网络、上游政府通报 3区公安分局流动源事故信息车辆事故报警 同时相关部门可通过本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上游相邻区域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 收集与共享渠道,收集信息。 3.1.1.2 信息研判与会商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控首次发现风险源、水质异常信息或通过群众举报、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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