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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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 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行为, 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市级食 品监督行政部门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条各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鼓励、支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 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进行备 案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依法取得“一照多址”营业执
2、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一 址一证”的原则申请备案。 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前 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规 定,向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营 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食品小经营店兼营销售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可以一并提出 备案申请。 第六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优化服务流程,对食品 生产经营者提交的备案申请实行即时办理,符合条件的,发放备案 证。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未提供营业执照的; (二)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生 产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3、(三)申请人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者不一致的; (四)生产经营行为属于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 贩管理条例禁止的; (五)申请人为企业,或者申请人为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活动的。 第七条食品小作坊的备案证(见附件2)应当记载编号、名称、 经营者、生产食品类别、生产场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 登记机关等内容。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 +坊 +年份 +序号等内容 组成。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食品 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在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上生产食 品类别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八条食品小经营店的备案证(见附件 3)应当记载编号、名称、 经营者、主营项目、兼营项目、经营场
4、所、有效期、登记时间和登记 机关等内容。 销售食品或者以销售食品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 销 +年份 +序号等内容组成 ;提供餐饮服务或者以提供餐饮服务 为主的,编号由备案单位机关代字+餐 +年份 +序号等内容组成。 2 第九条发放备案证时,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一并发 放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要点告知书(见附件4)。 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注销后,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主动申请注销 备案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或者注销的,应当依职 权注销其备案证。 第十一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
5、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的发放、变更、续期及注销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摊贩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 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 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食品摊贩登记申请书(见附件5)、 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材料。 第十三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小经营店、摊贩在备案 或者登记时不需要提供健康证明。 第十四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 道办事处可以结合地方食品特色,在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 摊贩登记卡中标明品种明细。 第十五条食品摊贩的登记卡(见附件6)应当记载编号、 经营者、经营者身份证号码、经营项目、经营区域等内容
6、。 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 +固 +年份 +序号等内容组成 ;非确定经营区域和时段的食品摊贩, 编号由登记单位机关代字 +流 +年份 +序号等内容组成。 第十六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应当按规定悬挂备 案证、登记卡、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见附件7)。 3 第十七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及时确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和监督 检查频次。 食品小经营店、摊贩经营的食品,系在备案证或者登记卡记 载的经营场所以外自己生产加工的,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对 该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
7、放备案证或者收 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 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 和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食品摊贩进行首次现场监督检查时,必须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 第二十条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不符 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 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见附件8),责 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违反四 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生产 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据中华人民
8、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罚。 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 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 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 4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或 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
9、不洁、 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的; (七)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未通过安全性评估的; (八)在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 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九)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 (十)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 明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 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十一)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
10、(十二)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 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十三)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 品进行检验的; 5 (十四)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 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 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 (十五)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 (十六)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 (十七)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 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的; (十八)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 控
11、制要求的; (十九)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臵、报告 的或者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十)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 (二十一)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的。 (二十二)除本条第一项至第二十一项和四川省食品小作 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 加剂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简易包装食品是指食品小作坊生产 加工的、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进行标注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本办
12、法自 2017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6 附件 1-1 (示范文书1) 食品小作坊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作坊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1 寸正面 免冠照片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 籍 地址 通 讯 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生产形式: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生产类别: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豆制品 酒类(仅限传统酿制工艺)酱油(仅限传统酿制工艺) 生产食品醋(仅限传统酿制工艺)肉制品糕点 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蜂产品 其他食品类别: 品种明细 生产加工 场所地址 场地性质 二、场所基本情况 自有租赁 场地提供方姓名:电话: 7 生产加工仓库 场所面积面积 三、从业人
13、员信息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无健康证明备注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 寸正面免冠照片 2 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 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备注: 1. 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 行选择; 2. 申请表中“品种明细”一栏,请参照国家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
14、(2016 年第 23 号)填写。 8 附件 1-2 (示范文书2) 食品小经营店 (食品销售 )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经营店名称 1 寸正面 营业执照注册号 免冠照片 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食品类别: 主营项目 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简易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保健食品销售 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 兼营项目食类食品制售(无生食水产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 (无裱花
15、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二、场所基本情况 经营场所 地址 场地性质 自有租赁 场地提供方姓名:电话: 9 经营场所面积 加工地址 三、从业人员信息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无健康证明备注 提交的资料目录: 1.1 寸正面免冠照片2 张;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身份证复印件; 4.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的健康证明( 仅销售预包装食 品不需要提供 ) 。 保证声明 本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合法;生产经营条件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 条例要求。如有不实之处,本人愿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 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名): 年
16、月日 备注: 1. 申请人应当结合自身情况,在申请表的“”用“”进 行选择; 2. 申请人销售的食品,系在经营场所地址以外自己生产加 工的,应当在申请表中“加工地址”一栏中对加工地址予以填写。 10 附件 1-3 (示范文书3) 食品小经营店 (餐饮服务 )备案申请书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小经营店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 社会信用代码 1 寸正面 免冠照片 经营者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申请事项首次变更延续注销 餐饮服务: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 主营项目类食品制售(无生食水产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无 裱花蛋糕制售)自制饮品制售 食品销售:预包装食品简易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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