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与复产申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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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重庆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申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全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动态, 规范企业停产及停产后恢复生产行为,提高化妆品卫生质量 监管水平,根据化妆品监督条例、 化妆品监督条例实施 细则等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所有化妆品生产 企业。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停产分为企业全面停产和品种 停产两类。全面停产指企业所有品种均将停产三个月以上, 企业停止所有化妆品生产行为。部分品种停产指化妆品生产 企业有品种将停产1年以上的,而其他品种将继续生产。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出现企业停产时,须在停产 后三个月内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
2、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 内容包括停产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 停产因素及预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1。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出现品种停产时须在停产后一年内向 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停产 原因,生产情况、产品批号、产品库存数量、停产因素及预 计开工时间等内容,并按要求填写附件2。 第五条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应在收到停产报 2 告后 5个工作日内向市局化妆品化妆品监管处通报停产情 况。 第六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停工期间不得擅自进行生产活 动。全面停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化妆品生产活动, 部分停产的化妆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停产化妆品的生产活 动。
3、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需恢复生产时,须首先进行自 查。自查达到生产必备条件后,向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 部门进行申报,并提交附件3或者附件 4。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 及时组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现场审核验收合格 后,化妆品生产企业方可开工生产。现场审核验收不合格的, 企业须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部门对化妆品生产 企业停产报告和复产验收情况进行备案,纳入监管档案。停 产复产相关情况通报给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并在市局 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并作为日常监管的依据。 第十条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部门将化妆品生产企业 停产、复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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