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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1.2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 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 消火栓系统。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体 统。 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居住区人数不超过500 人 且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的居住区,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8.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 消防炮灭火系统等系统以及下列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 消防水泵接合器: 1.超过 5 层的
2、公共建筑; 2.超过 4 层的厂房或仓库; 3.其他高层建筑; 4.超过 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的地下建筑(室)。 8.1.6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 8.1.8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 的厂房和仓库; 2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
3、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 火栓箱的 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 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 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和图书馆建筑等单、 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 800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 院等以及超过 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 15m 或体积大于 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 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8.3 自动灭火系统 8.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厂 房或生产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
4、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不小于 50000 纱锭的棉纺厂的开包、 清花车间,不小于 5000 锭的麻纺厂的分级、梳麻车间,火柴厂的考梗、筛选部位; 2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单、多层 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类似生产的厂房; 3 占地面积大于 1500 的木器厂房; 4 泡沫塑料厂的预发、成型、切片、压花部位; 3 5 高层乙、丙类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 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厂房。 8.3.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 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
5、、毛皮 及其制品的仓库; 注:单层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 的棉花库房,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600 的火柴仓库; 3 邮政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0的空邮袋库; 4 可燃、难燃物品的高架仓库和高层仓库; 5 设计温度高于 10的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 0且每个防 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 的非高架冷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可燃物品地下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 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8.3.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高 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 1
6、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 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半、 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 走道、 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 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8.3.4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 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 1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超 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礼堂, 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 超过 5000 人的体育场的室内人员休息室与器材间等; 2 任一层
7、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展 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以及医院中同样建筑规模的病房门诊楼和 手术部; 3 设置送回风道 (管)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办公建筑等; 4 藏书量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5 大、中型幼儿园,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建筑; 6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7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 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 ,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 筑面积大于 300 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除游泳池所外)。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
8、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 应设置 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8.3.7 下列建筑或部位应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 1 火柴厂的氯酸钾压碾厂房, 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生产或使 用硝化棉、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2 乒乓球厂的轧坯、切片、磨球、分球检验部位; 3 建筑面积大于 60 或储存量大于 2t 的硝化棉、喷漆棉、火 胶棉、赛璐珞胶片、硝化纤维的厂房; 4 日装瓶数量大于3000 瓶的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的灌瓶间、实 瓶库; 5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15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剧场和超过 2000 个座位的会堂或
9、礼堂的舞台葡萄架下部; 6 建筑面积不小于400的演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500 的 电影摄影棚。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 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 容量在 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 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2 飞机发动机试验台的试车部位;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 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
1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 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 )室; 2 国家电信局、 大区中心、 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 6 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 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4 中央及省级公安、 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 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 录磁(纸)介质库; 6 中央及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 的音像 制品库房; 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 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 中 央
11、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 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 1 本条第 1、4、5、8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 内时,本条第5 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10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量大于 1000m3的固定顶罐应设置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2 罐壁高度小于 7m或容量不大于 200m3的储罐可采用移动式 泡沫灭火系统; 3 其他储罐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4
12、 石油库、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中甲、乙、丙类液体储 罐的灭火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074 等标准的规定。 7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 给水 3.2 水质和防水质污染 3.2.3 城镇给水管道严禁与自备水源的供水管道直接连接。 3.2.3A 中水、回用雨水等非生活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 道连接。 3.2.4生活饮用水不得因管道内产生虹吸、背压回流而受污染。 3.2.4A卫生器具和用水设备、构筑物等的生活饮用水管配水件出水 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水口不得被任何液体或杂质所淹没; 2出水口高出承接用水容器溢流边缘的最小空气间隙,不得小 于出水口直径的
13、2.5 倍。 3.2.4C从生活饮用水管网向消防、 中水和雨水回用水等其他水的贮 水池(箱)补水时,其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不应 小于 150mm。 3.2.5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供下列用水管道时,应在这些用水 管道的下列部位设置倒流防止器: 1从城镇给水管网的不同管段接出两路及两路以上的引入管, 且与城镇给水管形成环状管网的小区或建筑物,在其引入管上; 2从城镇的生活给水管网直接抽水的水泵的吸水管上; 3利用城镇给水管网水压且小区引入管无防回流设施时,向商 用的锅炉、热水机组、水加热器、气压水罐等有压容器或密闭容器注 8 水的进水管上。 3.2.5A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
14、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用水管 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1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 2从生活饮用水贮水池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 3.2.5B 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至下列含有对健康有危害物质等 有害有毒场所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设施: 1贮存池(罐)、装置、设备的连接管上; 2化工剂罐区、化工车间、实验楼(医药、病理、生化)等除 按本条第 1 款设置外,还应在其引入管上设置空气间隙。 3.2.5C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下列用水管 道时,应在这些用水管道上设置真空破坏器: 1当游泳池、水上游乐池、按摩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集水 池等的充水或补水管道出
15、口与溢流水位之间的空气间隙小于出口管 径 2.5 倍时,在其充(补)水管上; 2不含有化学药剂的绿地喷灌系统, 当喷头为地下式或自动升 降式时,在其管道起端; 3消防(软管)卷盘; 4出口接软管的冲洗水嘴与给水管道连接处; 3.2.6严禁生活饮用水管道与大便器(槽) 、小便斗(槽)采用非 专用冲洗阀直接连接冲洗。 3.2.9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 以内,不得有化粪池、 9 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周围2m 以内不得 有污水管和污染物。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3.2.10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 (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 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
16、构作为水池(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与其他用水水池(箱)并列设置时, 应有各自独立的分隔墙。 3.2.14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 误用的措施。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8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 产 品和设备的上面。 3.9 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 3.9.9水上游乐池滑道润滑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必须设置备用泵。 3.9.12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池水必须进行消毒杀菌处理。 3.9.14使用瓶装氯气消毒时, 氯气必须采用负压自动投加方式,严 禁将氯气直接注入游泳池水中的投加方式。加氯间应设置防毒、 防火 和防爆装置,
17、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9.18A家庭游泳池等小型游泳池当采用生活饮用水直接补(充) 水时,补充水管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3.9.20A游泳池和水上游乐池的进水口、 池底回水口和泄水口的格栅 孔隙的大小,应防止卡入游泳者手指、脚趾。泄水口的数量应满足不 会产生负压造成对人体的伤害。 10 3.9.24比赛用跳水池必须设置水面制波和喷水装置。 4 排水 4.2 卫生器具及存水弯 4.2.6当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生活污水管道或其他可能 产生有害气体的排水管道连接时,必须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 存水 弯的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严禁采用活动机械密封替代水封。 4.3
18、 管道布置和敷设 4.3.3A排水管道不得穿越卧室。 4.3.4排水管道不得穿越生活饮用水池部位的上方。 4.3.5室内排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 产 品和设备的上面。 4.3.6排水横管不得布置在食堂、 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 烹调 和备餐的上方。当受条件限制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4.3.6A厨房间和卫生间的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 4.3.13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 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贮存食
19、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 的排水。 11 4.5 管材、附件和检查井 4.5.9带水封的地漏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 4.5.10A严禁采用钟罩(扣碗)式地漏。 4.8 小型生活污水处理 4.8.4化粪池距离地下取水构筑物不得小于30m。 4.8.8医院污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5 热水及饮水供应 5.4 水的加热和贮存 5.4.5燃气热水器、 电热水器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严禁 在浴室内安装直接排气式燃气热水器等在使用空间内积聚有害气体 的加热设备。 5.4.20膨胀管上严禁装设阀门。 12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3 给水系统 3.0.8生活用水的给水系统, 其供水水质
20、必须符合现行的生活饮用 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专用的工业用水给水系统, 其水质标准应根据用 户的要求确定。 4 设计水量 4.0.5消防用水量、 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 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等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5 取水 5.1 水源选择 5.1.1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5.1.3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 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 取水 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地下水开采后,不引起水位 持续下降、水质恶化及地面沉降。 5.3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5.3.6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
21、其设计 洪水重现期不得低于100 年。 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 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采用90%99%。 7 输配水 13 7.1 一般规定 7.1.9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自备水源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7.5 调蓄构筑物 7.5.5水塔应根据防雷要求设置防雷装置。 8 水厂总体设计 8.0.6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 全裕度。 8.0.10水厂的主要生产构 (建)筑物之间应通行方便, 并设置必要 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9 水处理 9.3
22、 混凝剂和助凝剂的投配 9.3.1用于生活饮用水处理的混凝剂或助凝剂产品必须符合卫生 要求。 9.8 消毒 9.8.1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 9.8.15氯(氨)库和加氯(氨)间的集中采暖应采用散热器等无明 火方式。其散热器应离开氯(氨)瓶的投加设备。 9.8.16大型净水厂为提高氯瓶的出氯量, 应增加在线氯瓶数量或设 置液氯蒸发器。液氯蒸发器的性能参数、组成、布置和相应的安全措 施应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 9.8.17加氯(氨)间及氯(氨)库的设计应采用下列安全措施: 14 1氯库不应设置阳光直射氯瓶的窗户。 氯库应设置单独外开的 门,并不应设置与加氯间相通的门。氯库大门上应设置人行安全门, 其
23、安全门应向外开起,并能自行关闭。 2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应设置直接通向外 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和固定观察窗。 3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露检测仪和报警设施, 检测仪应设低、高检测极限。 4氯库应设置漏氯的处理设施,贮氯量大于1t 时,应设置漏 氯吸收装置(处理能力按 1h 处理一个所用氯瓶漏氯量计) ,其吸收塔 的尾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漏氯吸收装置应设在临近氯库的单独的房间内。 5氨库的安全措施与氯库相同。 装卸氨瓶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 设置防爆型电气装置。 9.8.18加氯 (氨) 间及仓库应设有每小时换气812 次的通风系统。
24、氯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高位新鲜空气进口和低位室内空气排至室外 高处的排放口。氨库的通风系统应设置低位进口和高位排出口。氯 (氨)库应设有根据氯(氨)气泄漏量开启通风系统或全套氯(氨) 气吸收装置的自动控制系统。 9.8.19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防 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 9.8.25制备二氧化氯的原材料氯酸钠、亚氯酸钠和盐酸、 氯气等严 禁相互接触,必须分别贮存在分类的库房内,贮放槽需设置隔离墙。 15 盐酸库房内应设置酸泄露的收集槽。氯酸钠及亚氯酸钠库房室内应备 有快速冲洗设施。 9.8.26二氧化氯制备、 贮备、投加设施及管道
25、、 管配件必须有良好 的密封性和耐腐蚀性; 其操作台、操作梯及地面均应有耐腐蚀的表层 处理。其设备间内应有每小时换气812 次的通风设施, 并应配备二 氧化氯泄露的检测仪和报警设施及稀释泄露溶液的快速水冲洗措施。 设备间应与贮存库房毗邻。 9.8.27二氧化氯消毒系统防毒面具、 抢救材料和工具箱的设置及设 备间的布置同本规范9.8.17 条第二款和 9.8.19 条的规定。工作间内应 设置快速洗浴龙头。 9.9 臭氧净水 9.9.4臭氧净水系统中必须设置臭氧尾气消除装置。 9.9.19在设有臭氧发生器的建筑内,其用电设备必须采用防爆型。 9.11 水质稳定处理 9.11.2用于水质稳定处理的药
26、剂, 不得产生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 康、环境或工业生产有害。 16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3 设计流量和设计水质 3.2 雨水量 3.2.3A当地区整体改建时, 对于相同的设计重现期, 改建后的径流 量不得超过原有径流量。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4.1 一般规定 4.1.4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 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3 管道 4.3.3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 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 对地 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4 检查井 4.4.6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 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 的井盖与井座。 4.6
27、水封井 4.6.1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 必须设置水封井。 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 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10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 4.10.3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 靠。 17 4.13 管道综合 4.13.2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 水管的下面。 5 泵站 5.1 一般规定 5.1.3抽送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 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1.9排水泵站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特别重要地区的泵站, 应 按一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
28、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5.1.11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式水泵间应设机械送排风综合系统。 6 污水处理 6.1 厂址选择和总体布置 6.1.8厂区消防的设计和消化池、贮气罐、污泥气压缩机房、 污泥 气发电机房、污泥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污泥干化装置、污泥焚 烧装置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等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 规范的要求。 6.1.18厂区的给水系统、 再生水系统严禁与处理装置直接连接。按 一级符合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6.1.23处理构筑物应设置使用的栏杆、防滑梯等安全措施, 高架处 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3 格栅 6.3.9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和
29、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报警装置。 18 6.8 供氧设备 6.8.22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 工业企业噪 声卫生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的有关规定。 6.11 污水自然处理 6.11.4采用土地处理,应采取有效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6.11.8稳定塘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稳定塘必须有防渗措施, 塘址与居民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 带。 6.11.13在集中式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带,含水层露头地区, 裂隙性岩 层和熔岩地区,不得使用污水土地处理。 6.12 污水深度处理和回用 6.12.3再生水输配到用户的管道严禁与其他管网连接,输送过程中 不得降低和影响其他用水
30、的水质。 7 污泥处理和处置 7.1 一般规定 7.1.3污泥作肥料时,其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 定。 7.3 污泥消化 7.3.8厌氧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应密封, 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 力,其气密封试验压力不应小于污泥气工作压力的1.5 倍。厌氧消化 池和污泥气贮罐应有防止池(罐)内产生超压和负压的措施。 7.3.9厌氧消化池溢流和表面排渣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 19 水封装置。厌氧消化池的出气管上,必须设回火防止器。 7.3.11污泥气贮罐、 污泥气压缩机房、 污泥气阀门控制间、 污泥气 管道层等可能泄露污泥气的场所,电机、仪表和照明灯电器设备均应 符合防爆要求,室内应设
31、置通风设施和污泥气泄露报警装置。 7.3.13污泥气贮罐超压时不得直接向大气排放,应采用污泥气燃烧 器燃烧消耗,燃烧器应采用内燃式。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必须设 回火防止器。 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5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 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雨水清水池、 水中清水池、 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 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的水量和水质 的技术措施。 4.3 消防水池 4.3.4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 满足消防要求时,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
32、确定,但不应小于 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8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 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 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4.3.9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能被全部利 用; 2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 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 警水位; 3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1高位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出水、排水和水位, 应符合本规 21 范第 4.3.8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 4.4 天然水源及其
33、他 4.4.4当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 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 悬浮物等物质堵塞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 施。 4.4.5当天然水源等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 固定和 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 最大吸水 高度不应超过 6.0m。 2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 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 装置。 4.4.7设有消防车取水口的天然水源, 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 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 供水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6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水泵
34、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 求; 2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 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3当采用电动机械驱动的消防水泵时, 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 的消防水泵。 22 5.1.8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式点火型柴油机; 2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高度和坏境温度对柴油机功 率的影响; 3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 小于 24h。 4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紫东启泵的 要求。 5.1.9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 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 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35、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 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 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 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 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2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 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 条件经计算确定, 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效储水量或有效水 位能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设计流量大于125L/S 时,应根据水 泵性能确定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36、 条第 3 款的规定。 5.1.12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23 1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 2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 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 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1.1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 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组消防水泵, 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 修时,其余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 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管检修时, 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 防给水设计流量; 4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 行安
37、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 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 600m, 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4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 水箱的人孔以及进出水 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锁具或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5.2.5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 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 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环境温度或 水温不应低于 5。 5.2.6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24 1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本 规
38、范第 4.3.8 条和第 4.3.9 条的规定;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 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3 条第 4 款的规定;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且不 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5.3 稳压泵 5.3.2稳压泵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 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5.3.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 求。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9、 1高层民用建筑; 2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3超过 2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100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室)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高层工业建筑和超过四层的多层工业建筑; 5城市交通隧道。 5.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 25 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5 消防水泵房 5.5.9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 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 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5。 5.5.12消防水泵房应
40、符合下列规定: 1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 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 3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取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 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 给水形式 6.1 一般规定 6.1.9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 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0且层数超过 2 层的 公共建筑和其他重要建筑,必须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6.2 分区给水 6.2.5
41、采用减压水箱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6 1减压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水位和设置场所,应符 合本规范第 4.3.8、第 4.3.9、第 5.2.5 条和第 5.2.6条第 2 款的规定。 7 消火栓系统 7.1 一般规定 7.1.2室内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 式室内消火栓系统。 7.2 市政消火栓 7.2.8当市政给水管网设有市政消火栓时,其平时运行工作压力不 应小于0.14MPa,火灾时水力最不利市政消火栓的出流量不应小于 15L/S,且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7.3 室外消火栓 7.3.10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当设有倒流防止器,且火
42、灾时因其水头 损失导致室外消火栓不能满足本规范第7.2.8 条的要求时,应在该倒 流防止器前设置一个室外消火栓。 7.4 室内消火栓 7.4.3试着室内消火栓的建筑, 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 火栓。 8 管网 8.3 阀门及其他 8.3.5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 应在引入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 当消防给水系统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 流防止器时, 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 27 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 9 消防排水 9.2 消防排水 9.2.3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2.00m3; 2排水
43、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9.3 测试排水 9.3.1 消防给水系统实验装置处应设置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径应 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处的排 水立管管径, 应根据末端试水装置的泄流量确定,并不宜小于 DN75; 2报警阀处的排水立管宜为DN100; 3减压阀处的压力试验排水管道直径应根据减压阀流量确定, 但不应小于 DN100。 11 控制与操作 11.0.1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或专用消防水泵控制 室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用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11.0.5 消防水泵应能手动启停和自动启动。 11.0.7
44、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1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 按钮。 28 11.0.9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 不应低于 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11.0.12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 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 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5.0min 内正常工作。 12 施工 12.1 一般规定 12.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 施工队伍承担。 12.4试压与冲洗 12.4
45、.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试压和冲洗应符合下列要求: 1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 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13 系统调试与验收 13.2 系统验收 13.2.1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 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质 检、设计、施工、监理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应投入使用。 29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5.0.1 的规 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 ) 作用面积 () 轻危等级 8 4 160 中危险级级6 级8 严重危险级级12 260 级1
46、6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0.05MPa。 5.0.1A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 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1A的规定。 表 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使用场所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 作用面积 () 喷头选型喷头最大间距 中庭、影剧院、 音乐厅、单一功 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 3 会展中心、 多功 能体育馆、 自选 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注: 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7.1.3 条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3.5m 自选商城应按16L/min确定喷水
47、强度。 3 表中“”两侧的数据,左侧为“大于”、右侧为“不大于” 。 5.0.5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 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 列规定: 1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1、表 5.0.5-2 的规定; 30 2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5.0.5-3表 5.0.5-5 的规定; 3当级、级仓库中混杂储存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 表 5.0.5-6 的规定。 4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 层板中 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5采用木质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 库设计。 表 5.0.5-1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
48、级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 作用面积 ()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级 3.03.5 8 160 1.0 3.54.5 8 200 1.5 4.56.0 10 6.07.5 14 仓库危险级 级 3.03.5 10 200 2.0 3.54.5 12 4.56.0 16 6.07.5 22 注:本表及表5.0.5-3、表 5.0.5-4 适用于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9.0m 的仓库。 表 5.0.5-2 分类堆垛储物的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最大储物高度 (m) 最大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 A B C D 1.5 7.5 8.0 3.5 4.5
49、 16.0 16.0 12.0 12.0 6.0 24.5 22.0 20.5 16.5 9.5 32.5 28.5 24.5 18.5 4.5 6.0 20.5 18.5 16.5 12.0 7.5 32.5 28.5 24.5 18.5 6.0 7.5 24.5 22.5 18.5 14.5 9.0 36.5 34.5 28.5 22.5 7.5 9.0 30.5 28.5 22.5 18.5 注: 1 A袋装与无包装的发泡塑料橡胶;B箱装的发泡塑料橡胶; C箱装与袋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D无包装的不发泡塑料橡胶。 2 作用面积不应小于240 。 31 表 5.0.5-3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储物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 作用面积 () 持续喷水时间 (h) 仓库危险级 级 3.03.5 8 200 1.5 3.54.5 12 4.56.0 18 仓库危险级 级 3.03.5 12 240 1.5 3.54.5 15 280 2.0 表 5.0.5-4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火灾危险等级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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